
目錄
法庭新聞刪除申請被拒後的司法覆核策略與實務流程:一份給當事人的完整指南
引言:刪除申請被拒之後,路是否走到盡頭?
在香港,一旦涉及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或家事糾紛,法庭內的每一句陳詞、每一項控罪、每一份判決書,幾乎都會成為傳媒報道的素材。對不少當事人而言,這些報道如同烙印——無論案件最終結果如何,只要在搜尋引擎輸入姓名,相關新聞便會源源不絕地浮現。於是,越來越多人嘗試向傳媒機構提出「刪除申請」,要求移除網上報道,但往往換來一封客氣而堅決的拒絕信。
被拒絕之後,有些人會轉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有些人考慮民事誹謗訴訟,而另一條較少人了解、卻在某些情況下更具決定性的路徑,就是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司法覆核並非要求法庭「重審」你的案件,而是要求高等法院審視某項行政決定或公共機構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公正。當刪除申請的對象涉及公共機構(例如通訊事務管理局、私隱專員公署、律政司或司法機構本身的某項決定)時,司法覆核便可能成為最後的法律手段。
然而,司法覆核是一條門檻高、成本高、時限嚴格的道路。根據立法會資料,近年獲法院批准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比例大幅下降,由2016年的16.6%跌至2022年的3.2%,可見絕大多數申請在許可階段已被拒絕。
這篇文章的目的,是為正在考慮這條路徑的人士,提供一份由淺入深、兼顧策略與實務操作的完整說明。文章涵蓋法律原則、程序步驟、文件準備、勝算評估、成本風險,以及被拒後的各種替代方案。
必須先說明:本文內容屬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司法覆核涉及高度專門的法律技巧,強烈建議在採取任何行動前諮詢執業律師。
第一章:為什麼法庭新聞如此難以刪除?——公開司法原則的底層邏輯
要理解刪除申請為何屢屢被拒,以及司法覆核為何更難成功,首先必須掌握香港法律體系中一項根深蒂固的原則:公開司法(Open Justice)。
1.1 公開司法原則的三重支柱
公開司法並非一句口號,而是由制定法、普通法判例和憲制層面共同支撐的法律原則:
| 支柱 | 法律依據 | 核心內容 |
|---|---|---|
| 審訊公開 | 《基本法》及普通法 | 法庭審訊原則上必須公開進行,公眾及傳媒有權旁聽 |
| 判決公開 | 普通法及《高等法院規則》 | 判決理由須公開宣判,成為公共紀錄 |
| 新聞報道自由 | 《基本法》第27條 | 傳媒有權報道公開法庭程序 |
在這套邏輯下,傳媒報道法庭程序不只是「被容許」,更是公開司法的守護者。英國上議院及香港終審法院在多宗案件中都重申,傳媒報道是確保司法公正被看見、被監督的重要機制。因此,當事人以「案件已審結」、「想重新開始」、「影響家人」為由要求刪除報道,傳媒幾乎必然拒絕——因為一旦開了先例,等於允許個人意志凌駕公共紀錄。
1.2 「絕對特許權」這道防火牆
更關鍵的是,傳媒對公平及準確報道公開法庭程序的內容,享有絕對特許權(Absolute Privilege)。這意味著即使報道內容對當事人造成損害,只要報道忠實反映庭上發生的事情,當事人不能以誹謗起訴。這是誹謗法上最強的防禦,也是刪除申請屢遭拒絕的法律底氣。
所以,當你收到拒絕信時,傳媒的立場其實有堅實的法律基礎。這也解釋了為何很多人轉而尋求其他途徑——包括投訴至監管機構,或在監管機構不作為時考慮司法覆核。
第二章:刪除申請被拒的常見情境與拒絕理由分析
在考慮司法覆核之前,必須先準確識別「被拒絕」的究竟是什麼。不同性質的拒絕,對應完全不同的法律路徑。
2.1 四種常見的「拒絕」情境
情境一:傳媒機構直接拒絕刪除 這是最常見的情況。你向報館發出移除請求信,對方引用新聞自由及公開司法原則拒絕。注意:傳媒機構一般不是「公共機構」,其編輯決定不能直接成為司法覆核的對象。 這時你的選項主要是:要求更正、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若涉及過度披露個人資料)、或提出民事誹訟訴(若報道失實)。
情境二:私隱專員公署拒絕受理或不作調查 如果你認為報道過度披露個人資料(例如詳細住址、身份證號碼、與案件無關的家人資料),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後被拒絕或遭冷處理,此時私隱專員的決定屬行政決定,是可以司法覆核的對象。
情境三:通訊事務管理局拒絕規管網上報道 部分申請人會要求通訊事務管理局(或前身廣播事務管理局)介入傳媒的網上報道,例如要求移除內容。這類規管機關拒絕行使規管權力的決定,同樣可能成為司法覆核的標的。
情境四:法庭本身拒絕頒布報道限制令或匿名令 在審訊期間,辯方可能申請匿名令或限制報道令被拒;又或審結後要求封存法庭紀錄被拒。法庭的命令本身一般透過上訴處理,而非司法覆核——這是很多人混淆的地方。
2.2 司法覆核的適用邊界:誰是「可被覆核」的決定?
《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規定,司法覆核針對的是行使公共職能的決定、行動或不作為。核心判斷標準包括:
- 該機構是否行使法定或公法權力?
- 該決定是否影響公眾利益而非純粹私人權益?
- 該機構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否帶有「公法」性質?
一份實用的判斷清單:
| 被拒絕的對象 | 可否司法覆核 | 替代途徑 |
|---|---|---|
| 傳媒編輯部拒絕刪文 | 一般不可 | 更正要求、私隱投訴、誹謗訴訟 |
| 私隱專員公署的決定 | 可以 | — |
|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決定 | 可以 | — |
| 律政司拒絕檢控某傳媒的決定 | 可以(門檻極高) | — |
| 法庭拒絕頒匿名令 | 否,應上訴 | 上訴程序 |
| 法律援助署拒絕法援 | 可以 | 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覆核 |
這個辨識步驟極其重要,因為覆核錯誤的對象,是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的最常見原因之一。
第三章:司法覆核的核心法律原則——策略思考的基礎
3.1 司法覆核不是上訴:三個審查維度
很多當事人誤以為司法覆核是「請法官重新判一次」。這是致命誤解。法庭在司法覆核中不會重新評估證據、不會重審案情,只會審查原決定在以下三個維度是否越軌:
(一)合法性(Illegality) 決定者是否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越權)?是否誤解法律?是否作出法律上無效的決定?例如,私隱專員若錯誤地認為某類披露「不受條例規管」,便可能構成法律錯誤。
(二)理性(Irrationality) 決定是否不合理至「任何理性決定者都不會作出」(Wednesbury 不合理原則)?這個門檻極高,單純「我認為不公平」遠遠不夠。
(三)程序公正(Procedural Improperness) 決定過程是否違反自然公正法則?例如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機會、存有實質偏見、未考慮相關因素或考慮了不相關因素。
3.2 許可階段的三重過濾網
司法覆核採用「兩階段制」。第一階段是申請許可(Leave),法官只會在申請通過三重過濾後才批予許可:
- 足夠權益(Sufficient Interest):申請人必須與該決定有直接、實質的利益關係。自己案件的新聞報道當然與你有關,但若你只是「看不過眼」而替他人出頭,權益可能不足。
- 可合理爭辯(Arguability):申請必須提出一個「有得拗」的法律論點,且有實質成功機會。單純表達不滿或重複已被拒絕的論點不會過關。
- 窮盡其他途徑(Exhaustion):如存在上訴或覆議機制,通常須先行使用。
3.3 過往數據的啟示
這個數字有兩面解讀:一方面,它提醒申請人不要抱不切實際的期望;另一方面,許多被拒申請其實源於準備不足、理據薄弱或覆核對象錯誤——換言之,準備充分的申請依然有其空間。關鍵在於前期工作是否紮實。
第四章:實務流程全圖——由決定覆核到聆訊的每一步
以下按時間順序,詳細拆解整個司法覆核流程。所有時間限制均以《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為準。
4.1 第一步:時限——三個月的生死線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4條規則,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須從速提出,並無論如何均須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出;只有法庭認為有「好的理由」時才可延展。
實務要點:
- 「申請理由首次出現」通常指你收到拒絕決定的日期,而非新聞刊登的日期。
- 三個月是硬性上限,拖延是最大的敵人。曾有申請人因為反覆與對方交涉而錯過期限,即使理由再充分也無法補救。
- 如需延長時限,須在申請許可時一併提出,並以誓章證明延誤理由(例如一直在等候機構的內部覆核結果)。上訴庭在 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6] 2 HKC 393 一案中確立了相關考慮原則。
4.2 第二步:準備申請許可通知書(表格86)及誓章
這是整個程序中最重要的文件階段。
表格86的內容要求:
- 申請人及建議答辯人的資料
- 所反對的決定或作為的日期及說明
- 尋求的濟助(見4.4節)
- 有利害關係的各方資料
- 申請理由(Grounds)
- 如逾時申請,延期的理由
支持誓章的要點:
- 以宗教式或非宗教式誓章形式作出,證明所陳述事實屬實
- 附上所有相關文件(拒絕信、投訴紀錄、報道截圖、與機構往來的電郵),文件超過10頁須註明相關頁碼
- 誓章內容要具體:例如「本人於X月X日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於X月X日回覆稱……」而非籠統的「公署不理會本人」
4.3 第三步:存檔、繳費與單方面處理
流程如下:
許可申請是單方面(ex parte)提出的,即法官只看你一方的文件,一般不作口頭聆訊。法官可以:批予許可、拒絕許可,或指示答辯人作出申述。
4.4 第四步:尋求什麼濟助?——策略選擇
表格86必須訂明所尋求的濟助。常見選項及策略考量:
| 濟助 | 內容 | 適用情境 |
|---|---|---|
| 移審令(Certiorari) | 推翻或擱置原決定 | 要求撤銷私隱專員的拒絕決定,發還重審 |
| 履行義務令(Mandamus) | 命令對方履行公共職責 | 要求監管機構依法處理投訴 |
| 禁止令(Prohibition) | 阻止對方繼續某行為 | 較少用於新聞情境 |
| 宣告(Declaration) | 宣告各方法律權利責任 | 確認某類披露違反條例 |
| 強制令(Injunction) | 制止不法作為 | 需有獨立的不法行為基礎 |
| 損害賠償 | 金錢賠償 | 只能作為附帶濟助,不能作唯一申請理由 |
實務策略上,「移審令+宣告」的組合最為常見:要求法庭推翻原決定,並宣告你的權利受侵害。
4.5 第五步:許可被拒後的上訴——14天的窗口
若法官拒絕批予許可,你可以在命令作出後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這是第二道機會,但上訴法庭同樣會以「可合理爭辯」為標準,翻盤並不容易。
反過來,若許可獲批,答辯人也可以申請擱置該命令。
4.6 第六步:進入實質階段——原訴傳票與送達
許可獲批後,程序進入第二階段:
- 14天內將原訴傳票(表格86A)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
- 將許可命令、原訴傳票、申請許可通知書及誓章送達答辯人及所有利害關係方;送達日期與聆訊日期須相隔最少10天
- 完成送達後7天內提交送達誓章
- 答辯人可於原訴傳票送達後56天內提交反對誓章
4.7 第七步:聆訊與文件準備
4.8 第八步:判決之後——上訴與終局
任何一方不服判決,須於判決日起28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再往上,可申請上訴至终審法院。整條路走下來,動輒以年計,這是評估策略時必須計算的時間成本。
第五章:策略框架——什麼情況值得打,什麼情況應該停
5.1 啟動前的五問自檢清單
在投入時間金錢之前,誠實回答以下問題:
- 覆核對象是否正確? 傳媒本身的編輯決定不在此列(見第二章)。
- 有沒有明確的法律錯誤? 「決定結果對我不利」不等於「決定違法」。
- 時限內嗎? 三個月死線已過的話,是否有充分理由申請延期?
- 有其他更便宜的途徑嗎? (見5.3節)
- 我能承受敗訴的訟費嗎? 一般規則是敗方付勝方的訟費,司法覆核的訟費動輒數十萬港元。
5.2 勝算評估的實務指標
| 指標 | 有利因素 | 不利因素 |
|---|---|---|
| 法律依據 | 決定明顯違反條例條文或既有判例 | 純屬酌情權範圍的決定 |
| 程序瑕疵 | 對方未給予陳述機會、未回應關鍵論點 | 程序完整,有詳細書面理由 |
| 權益關聯 | 申請人是直接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 | 權益間接、牽強 |
| 時限 | 三個月內即時申請 | 延誤已久且解釋薄弱 |
| 替代途徑 | 已窮盡所有內部機制 | 尚有未用的覆議或上訴渠道 |
5.3 替代方案比較——很多時候它們更好
(一)要求更正而非刪除 若報道有具體事實錯誤(寫錯控罪、判決結果、日期),要求刊登更正啟事是相對合理、傳媒有機會接受的選項。策略上,「更正」的訴求比「刪除」更容易獲得支持,因為它不打擊公開司法原則。
(二)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的精準運用 針對過度披露(詳細門牌、身份證號、無關家人資料),投訴的重點應放在「披露對報道公眾利益並非必要」,而非「我不喜歡被報道」。
(三)向搜尋引擎申請移除搜尋結果 即使新聞原文無法刪除,在某些情況下可嘗試要求搜尋引擎移除特定搜尋結果,降低可見度。這屬平台政策範疇,不涉及司法程序,成本最低。
(四)民事誹謗訴訟 若報道明顯失實且不受特許權保護(例如標題斷章取義、加入庭外惡意評論),誹謗訴訟是更對口的途徑。但須衡量對方可能提出的「公允評論」及「事實真實」抗辯。
(五)《罪犯自新條例》的長遠布局 對曾犯輕微罪行的人士,留案底的法律效果會隨時間淡化。三年後在大部分求職情境下可合法聲稱無案底,這是「時間治療」的法律版本。
5.4 成本與資金的現實
司法覆核的成本結構必須正視:
- 律師費:由準備許可申請至聆訊,常見開支由十多萬至數十萬港元不等
- 訟費風險:敗訴方須承擔對方訟費
- 時間成本:由申請至上訴完結,以年計算
- 法律援助: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但審批有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法庭本身不能批出法援
若經濟條件有限,可先諮詢當值律師服務或社區法律組織,評估個案強度後再決定是否投入。
第六章:文件準備的實戰細節——魔鬼在細節中
6.1 誓章陳述的黃金法則
法官在許可階段看到的只有你的文件。一份好的誓章應該:
- 以時間線敘事:X月X日新聞刊登 → X月X日去信傳媒 → X月X日收到拒絕 → X月X日向監管機構投訴 → X月X日收到拒絕決定
- 引用文件佐證:每項陳述後標註「見附件X第X頁」
- 指出具體法律錯誤:例如「答辯人在拒絕信中錯誤地聲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適用於新聞報道,惟該條例第X條明確……」
- 避免情緒字眼:「可恥」、「無良」這類詞語只會削弱專業形象
6.2 法律理由(Grounds)的草擬結構
一個穩健的司法覆核理由書通常按以下結構展開:
- 權限錯誤:答辯人誤解其法定職權範圍
- 法律錯誤:錯誤解釋或適用相關條例
- 程序不公:未考慮申請人提交的重要材料/未給予合理回應機會
- 不合理決定:決定超出任何理性機構的合理範圍(作為輔助理據)
每一項理由都應有判例或條文支持。沒有法律依據的理由,寫得再動人也沒有用。
6.3 常見致命錯誤
| 錯誤 | 後果 |
|---|---|
| 覆核傳媒的編輯決定 | 申請根本不可受理 |
| 超過三個月才申請且無延期理由 | 直接駁回 |
| 以「新聞對我不利」為核心理由 | 無法律基礎,浪費訟費 |
| 誓章內容空洞、無文件支持 | 法官無從評估可爭辯性 |
| 未窮盡內部覆議/上訴機制 | 被拒許可 |
第七章:情境模擬——三個典型案例的完整推演
案例一:刑事案件獲判無罪,新聞仍被搜尋到
案情:陳先生被控盜竊,審訊後獲判無罪,但多篇報道的標題仍寫「疑犯」。傳媒拒絕刪除,他投訴私隱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報道屬公開司法資料,拒絕跟進。
分析:傳媒報道法庭程序受絕對特許權保護,報道「曾被起訴」屬事實陳述,即使獲判無罪,報道的存在本身難謂違法。司法覆核針對公署決定的勝算在於:公署是否完全沒有考慮報道對無罪人士的持續影響,或其拒絕理由是否有法律錯誤。若公署只是行使酌情權認為投訴不成立,覆核極難成功。建議:優先策略是要求傳媒在標題加入「罪名不成立」字眼,以及向搜尋引擎申請降低搜尋排名,司法覆核作為最後手段。
案例二:報道披露詳細住址,家人受滋擾
案情:李女士的丈夫涉及刑事案件,傳媒報道刊出他們的完整門牌地址。她向傳媒及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以「報道涉及公眾利益」為由拒絕。
分析:這裡有較實質的法律論點——詳細住址對報道法庭程序並非必要,披露或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若公署的拒絕決定沒有處理這個關鍵論點,或錯誤地認為新聞活動完全豁免於條例之外(實際上傳媒在符合豁免條件時可獲豁免,但豁免並非自動涵蓋所有披露),則有「可合理爭辯」的空間。建議:這類案件相對值得考慮司法覆核,但先要求公署提供詳細的書面拒絕理由,鎖定其法律錯誤。
案例三:要求通訊事務管理局規管網媒報道被拒
案情:網媒長期報道某人的家事糾紛裁決,當事人要求通訊事務管理局介入,管理局稱其規管範圍不涵蓋該類網上內容,拒絕行動。
分析:關鍵在於管理局對自身職權的解釋是否正確。若條例確實不涵蓋,決定屬合法行使權力,覆核無望;若其解釋有爭議空間,則有機會。建議:先研究相關條例的條文及歷年修訂,必要時先尋求法律意見評估管理局的解釋,再決定是否啟動覆核。
常見問答(FAQ)
問1:傳媒拒絕刪除法庭新聞,我可以直接司法覆核傳媒嗎?
答:一般不可以。傳媒機構屬私人機構,其編輯決定不屬公共職能,不是司法覆核的對象。你應先分辨拒絕你的主體是誰——若是傳媒,考慮更正要求、私隱投訴或誹謗訴訟;若是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如私隱專員公署、通訊事務管理局)的決定,才可能進入司法覆核的範疇。
問2:司法覆核的時限是多久?錯過了怎麼辦?
答:原則上須在申請理由首次出現(通常是收到拒絕決定之日)起計三個月內提出許可申請。
錯過期限並非絕對無望,但須證明「好的理由」,例如一直真誠地進行內部交涉,而上訴庭訂立的標準相當嚴格。實務上,寧願早些申請,也不要賭法庭會行使延期酌情權。
問3:申請司法覆核需要多少錢?
但真正的成本在律師費及敗訴訟費。由準備文件到聆訊,律師費常見為十多萬至數十萬港元;若敗訴,一般還須支付對方的訟費。經濟有困難者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
問4:沒有律師,我自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嗎?
答:法律上允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自行申請,高等法院設有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提供程序協助。但司法覆核涉及草擬法律理由、引用判例、程序規則等高難度工作,自行處理的失敗率極高。司法機構亦明確建議慎重考慮聘請律師。
問5:如果許可申請被拒,還有沒有辦法?
但上訴同樣以「可合理爭辯」為門檻,若原審法官已給出清晰理由,翻盤機會有限。此時應冷靜評估是否值得繼續投入。
問6:司法覆核勝訴後,新聞會被刪除嗎?
答:這是最大的認知落差。司法覆核的對象是公共機構的決定,而非新聞本身。即使覆核成功,法庭通常命令的是「推翻該項拒絕決定,發還有關機構重新考慮」,新聞是否刪除,最終仍取決於重新考慮的結果。直接要求法庭命令傳媒刪文,幾乎沒有法律基礎。
問7:案件涉及家事法庭或未成年人,情況有分別嗎?
答:有。家事法庭程序及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法律本身設有報道限制,傳媒違反這些限制可構成藐視法庭。此時你的重點不應是刪除申請,而是向法庭舉報違規報道,要求法庭行使權力處理。這比司法覆核更直接有效。
問8:法援申請被拒怎麼辦?
答:法律援助署的決定本身可受司法覆核。但同樣要先衡量:申請法援被拒通常因經濟審查或案情審查不過關,若屬後者,其實已暗示個案勝算成疑。可先要求署方提供詳細理由,再決定是否覆核署方決定,或改用其他途徑。
問9:整個過程要多久?
答:視乎案件複雜程度。許可階段通常需時數月;若進入實質聆訊,由申請到原訟法庭裁決可能需時一年以上;若再上訴,整體可達兩至三年甚至更久。曾有一段時期,部分類別案件的平均處理時間極長,雖然近年司法機構已採取措施加快。
問10:除了司法覆核,還有什麼低成本的做法值得先試?
答:按成本由低至高:(一)向搜尋引擎申請移除搜尋結果;(二)要求傳媒刊登更正或補充說明;(三)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過度披露;(四)向報業評議會或記協反映;(五)民事誹謗訴訟(僅限報道明顯失實);(六)司法覆核(僅限針對公共機構的決定)。多數情況下,前面幾步已能達到「減少傷害」的實際效果。
結語:法律程序的終點,與人生的轉折點
法庭新聞刪除申請被拒,帶來的挫折感是真實的——搜尋結果中的每一條新聞,都像是提醒你和他人「那段過去」。但法律的邏輯是:公開司法的公共利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優先於個人抹除紀錄的願望。司法覆核是這個體系內最後的監督機制,它只為糾正「違法的行政決定」而存在,而不是為了實現「刪除」本身。
因此,面對拒絕,最務實的心態不是孤注一擲,而是分層次處理:先確認覆核對象是否正確,再評估法律理據是否站得住腳,同時並行考慮更正、投訴、搜尋引擎移除等成本較低的手段。若所有因素都指向司法覆核——對象正確、理由充分、時限之內、資源足夠——那就以專業的態度,把每一份文件做好。
記住,新聞記錄的是人生的一章,而非全部。法律程序的意義,在於確保這一章是準確的、公正地被記下的;至於翻過這一頁之後的故事,始終由你自己書寫。
作者簡介
陳彥行(Hyman Chan),香港執業大律師,專注行政法、傳媒法及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畢業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取得法學學士及法學專業證書,其後於倫敦大學學院(UCL)修畢法律碩士(公法方向)。曾參與多宗涉及司法覆核、誹謗及私隱保障的訴訟,並長期為非牟利機構及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法律教育講座。閒時於本地媒體撰寫法律專欄,致力以淺白文字向公眾解釋複雜的法律程序與權利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