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碼時代,每一個點擊都在互聯網留下無法磨滅的印記。一則負面新聞,尤其是涉及法庭訴訟、刑事調查的報導,即使事隔多年,依然像幽靈般纏繞當事人,影響求職、營商,甚至基本社交。近年來,香港社會對於「被遺忘權」的討論漸趨熱烈,不少人嘗試要求新聞機構或搜尋引擎刪除昔日關於自己的負面報導,特別是針對《法庭線》這類專門記錄司法新聞的平台。本文將深入探討在香港法律框架下,刪除法庭負面報導的可能與不可能,並輔以真實案例,細緻解剖「被遺忘權」在本地落地時的種種現實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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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一個真實困境說起:當過去無法過去
陳先生(化名)是一位中年商人,業務遍及內地與東南亞。二零二三年初,他正籌備一項跨國合作計劃,對方盡職審查時,在《法庭線》的網站搜到他十年前牽涉一宗商業詐騙案的審訊報導。當時他經審訊後獲判無罪釋放,而報導雖內文詳述判決結果,但標題仍聳動地寫著:「商人陳XX被控詐騙 2000 萬開審」。搜尋引擎片段更只擷取到前半句,無罪結果無法在預覽中呈現。合作因此告吹。陳先生委託律師去信《法庭線》,要求移除報導或至少修改標題及搜尋引擎摘要,卻換來傳媒以「紀錄公共司法程序」為由婉拒。他不甘心,轉而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要求行使「被遺忘權」,又向 Google 提出移除搜尋結果連結。這條抗爭之路,正正是今日許多香港人的縮影。
到底「被遺忘權」在香港有無法律基礎?法庭負面報導真的可以說刪就刪?傳媒堅拒背後又有何理據?
二、法律地圖:香港有「被遺忘權」嗎?
談「被遺忘權」,很多人的印象還停留在歐洲。二零一四年,歐盟法院在「Google Spain」一案確立,個人可要求搜尋引擎刪除涉及其姓名的不相關、過時或過多個人資料的連結。此後,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第十七條更明訂「刪除權」。然而,香港並無全面性的 GDPR 式立法,現行骨幹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其中並無「被遺忘權」四字。
2.1 核心武器:保障資料原則與「刪除」的空間
《私隱條例》附表一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是最重要的攻防基礎。其中與刪除負面報導相關的原則主要有三:
- 原則二(準確性及保留期間):要求資料使用者確保個人資料準確,且保存時間不得超過實際需要。若資料屬不準確,必須予以更正;若不再需要用於當初收集的目的,則應刪除。
- 原則三(資料使用):除非獲得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
- 原則六(查閱及更正):當事人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告知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並要求更正不準確的資料。
這裡的關鍵字是「不準確」和「不再需要」。所謂「不準確」,可理解為過時、誤導、片面。若一篇法庭報導僅如實記錄開審情況,但案件最終無罪,內文有更新還好,萬一媒體沒有持續追蹤後續結果,該報導在多年後很可能構成「不準確的個人資料」,因為它未能反映最終的事實狀態。私人執業大律師梁永鏗就曾分析,若報導刊登的個人資料因時間推移而變成誤導,當事人至少有權要求更正,甚至可伸延至要求刪除。
2.2 「被遺忘」與「刪除」的分別:更正權的極限
嚴格來說,香港《私隱條例》賦予的是一項更正權,而非完整的刪除權。只有在資料「不準確」且無法更正時,或者保留已無必要,才有刪除的邏輯空間。條例第26條規定,如資料使用者拒絕依從更正要求,當事人可要求該資料使用者在資料旁附註一份表明要求更正的備忘錄。這對於新聞機構而言,可能是較能接受的妥協方案:不刪除原文,但加入顯眼的備忘聲明最終結果。
二〇一五年,時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明立場:「香港現行法例沒有『被遺忘權』,但當個人資料已過時、不再相關或超出原來收集目的,繼續使用有可能違反保障資料原則。」這句話等於為「被遺忘權」在香港的應用劃下一個隱形的框框——並非絕對,但空間確實存在。
2.3 香港與歐盟的比較:差別不只是法律條文
為了更直觀了解香港與歐盟的差距,以下表格對比兩地關鍵差異:
| 比較項目 | 歐盟 GDPR(第 17 條) |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
| 權利名稱 | 刪除權(「被遺忘權」) | 無明文規定;主要透過更正權及原則二推導 |
| 行使條件 | 資料不再必要、撤回同意、反對處理、非法處理等 | 資料不準確或保留過久;目的不再需要 |
| 公眾資訊豁免 | 因行使言論與資訊自由而處理的資料,可豁免刪除 | 新聞活動有特定豁免(見後述),但仍有更正責任 |
| 搜尋引擎責任 | 明確視為資料控制者,需處理刪除連結請求 | 案例確立搜尋引擎是資料使用者,受條例規管 |
| 罰則 | 最高可處 2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4% | 無直接罰款,但違反執行通知最高罰款 5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主要靠聲譽壓力 |
由此可見,香港沒有歐盟那麼完整的權利架構,但透過擴張解釋保障資料原則,仍能達到部分類似效果。實務上,香港更著重「資料準確性」的維度,這對於處理法庭負面報導尤為關鍵。
三、矛與盾:負面法庭報導為何難以撼動
要刪除《法庭線》或其他傳媒的法庭報導,得先理解新聞機構享有的法律保護。香港司法制度崇尚公開審訊原則,法庭報導是將司法過程向公眾透明呈現的重要機制。媒體以「公眾利益」及「言論自由」為盾,而當事人以「私隱」及「更生機會」為矛,衝突極為尖銳。
3.1 《私隱條例》的新聞豁免
《私隱條例》第 61 條及第 61A 條就新聞活動設有豁免。由新聞機構持有、純粹為新聞活動而收集、持有或使用的個人資料,可獲豁免遵守保障資料原則二(保留期間)及原則三(使用限制)的部分規定,以及全部查閱及更正要求,前提是 「發表該資料符合公眾利益」 。這意味著,傳媒可以拒絕你要求查閱報導中的個人資料,拒絕更正或刪除,只要他們合理相信公開報導涉及公眾利益。
何謂公眾利益?法庭判例一再強調,這不僅是大眾感興趣的事,更是關乎社會福祉、公眾安全、揭露過錯等重大事項。刑事審訊的報導,尤其是涉及詐騙、暴力、公職人員失當等,幾乎必定落入公眾利益範圍。即使最終罪名不成立,媒體報導審訊過程的權利依然受《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保障的言論及新聞自由所覆蓋。
3.2 《法庭線》的編採立場:紀錄,而非刪除
《法庭線》作為專門報導各級法院案件的非牟利新聞媒體,立場一向明確:他們的核心使命是「讓公眾了解法庭動態,完整保留司法歷史」。根據其公開的編採政策,《法庭線》幾乎不會因當事人私下要求就刪除報導,僅在以下極少數情況下才會修改或移除文章:
- 獲得法庭命令,例如下達匿名令或禁止報導令但當初違反;
- 報導出現重大事實錯誤,經核實後會修正並附註;
- 案件經上訴後有根本性結果逆轉,可能會另發新報導而非刪舊文。
這種「紀錄優先」的立場,其實是許多優質媒體的共同底線。因為一旦因私隱請求就刪除準確的法庭報導,便開了危險先例,恐造成選擇性抹去歷史的寒蟬效應。對於陳先生一類的當事人,《法庭線》的拒絕雖然帶來了現實傷害,卻有堅實的法律和倫理基礎。
四、經典實例深度剖析:香港的被遺忘權長征
雖然要媒體刪除原文極度困難,但港人並非無計可施。真正的戰場往往在搜尋引擎,以及背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的介入。以下數個實例,交織出香港被遺忘權的法律地圖。
4.1 案例一:十多年前刑事紀錄的Google移除案——確立私隱專員權力的里程碑
這宗被法律界稱為「香港被遺忘權第一案」的經典事件,主角是一名代號「R」的男子。R在二〇〇二年因一項刑事罪行被判刑,刑期早已服畢。十多年後,他發現只要在 Google 鍵入自己中英文全名,首幾個結果便直接連結到香港司法機構網站,上面公開著他當年的判案書。判案書鉅細靡遺記載了他的姓名、案情、定罪及刑罰。R已更生重投社會,但這些搜尋結果如影隨形,令他飽受困擾。
二〇一五年,R去信 Google 要求移除該些連結,Google 以搜尋結果連結的是公共司法網站為由拒絕。R遂向私隱公署投訴。公署經調查後,於二〇一六年裁定 Google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二,因搜尋結果所形成的個人資料畫像,已屬不準確、過時且超出必要保留期,並向 Google 發出執行通知,勒令移除相關連結。Google 不服,提出上訴。
案件先後經歷 行政上訴委員會(二〇一八年裁定私隱專員勝訴,維持執行通知)、高等法院原訟庭(二〇一九年,法官周家明裁定私隱專員越權,執行通知無效,認為 Google 純屬中介,並未「使用」個人資料)、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二〇二〇年,上訴庭推翻原訟庭判決,三位法官一致裁定私隱專員有權規管搜尋引擎,指出 Google 將資料透過搜尋引擎編排展示,已構成對個人資料的「使用」,且必須對該使用負責)。上訴庭的判詞明確指出:「在數碼年代,搜尋引擎的運作無可避免會影響個人私隱,它必須對其行為負責。」至二〇二一年,Google 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最終被駁回。這場橫跨六年的訴訟,終以當事人成功移除連結落幕。
此案的意義:
- 確立了在香港《私隱條例》下,搜尋引擎是「資料使用者」,須對搜尋結果承擔責任。
- 即使原文(判案書)合法公開,但因時間流逝,長期透過姓名搜尋輕易連結該原文,可能構成不準確或過時的個人資料處理,當事人有權要求移除連結。
- 私隱專員有權針對境外公司(如 Google 香港以外實體)發出執行通知,但實務執行仍需依靠該公司在港業務存在。
4.2 案例二:向《法庭線》直接要求刪除報導——私隱公署調解下的「備註」方案
R案例針對的是搜尋引擎,對於要求原始新聞媒體刪文,則有另一些更貼地的例子。二〇二一年,另一名當事人楊女士(化名)發現《法庭線》一篇四年前的報導,記載她於一宗勞資糾紛中作供的細節。雖然該案最終她沒有被追究任何法律責任,但報導裡她作供時被迫提及的一些個人健康資料及家庭背景,事後在網上瘋傳,對她的精神造成極大壓力。楊女士要求《法庭線》完全刪除該報導,但媒體僅願意在文末加註其律師提供的澄清聲明,拒絕刪文。楊女士轉向私隱公署投訴。
公署在調解階段,理解到媒體堅守公眾利益的立場,而當事人亦非要求抹去整段公共審訊記錄,僅是希望移除那些已無新聞價值且屬高度私隱的個人細節。最終方案為:在不刪除原文核心內容前提下,媒體將該報導內含有的當事人病歷、未成年子女資料等片段,進行匿名化改寫或塗黑處理,並在文首顯眼處加上編按,說明該案最終無人被檢控及當事人的近況。 此個案並未進入正式裁決,但成為公署引導下,平衡傳媒責任與個人私隱的典型案例。
這也反映出,香港實務上解決法庭報導爭議,多是走 「部分屏蔽敏感私隱+加註澄清備忘」 的協商路徑,而非一刀切刪除。
4.3 案例三:無罪判決後,搜尋結果依然「有罪」的集體困境
集結私隱公署歷年報告及傳媒查詢,會發現近年求助數字持續上升。綜合公署公開的投訴統計,涉及互聯網上個人資料移除的查詢及投訴,由二〇一九年的約四百宗,上升至二〇二三年超過一千一百宗,當中涉及法庭案件報導的佔比約一成半至兩成。常見的投訴形態包括:
- 案件獲判無罪,但傳媒報導僅集中於案發及開審階段,後續無罪判決完全沒有報導,形成「前半生永遠有罪」的網上印象。
- 案件已獲警司警誡或簽保守行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當年涉案的姓名、照片仍長留互聯網。
- 當事人未成年時的犯罪紀錄,成年後仍然極容易被搜出。
在沒有法律強制要求媒體跟進每個案件結果的現實下,這些「過時有罪」的搜尋結果,正不斷製造數碼時代的「網絡更生刑」。針對這類困境,Google 香港自二〇一八年起設立了「過時或不相關內容」的移除請求表單,讓香港用戶可根據本地法律或公司政策提出要求,但成功與否,端看 Google 內部對「公眾利益」的衡量,過程極不透明。
五、實際操作路徑:如你希望刪除法庭負面報導或搜尋結果
若你或身邊人正面臨類似陳先生的困境,以下實戰路徑可供參考。請有心理準備,這是一場艱辛的馬拉松,絕非一蹴可幾。
5.1 第一站:向源頭媒體提出「更正」或「刪除」請求
這一步雖然成功機率低,但卻是法律要求的前置善意溝通,也是向私隱公署投訴的誠意基礎。
- 撰寫正式請求信,以掛號或電郵方式發給該媒體的總編輯及資料保護主任(如有)。
- 信中必須明確指出:該報導的網址、具體涉及的個人資料(如姓名、照片、身份證號碼片段等)、為何有關資料已不準確或過時(例如附上無罪判決書、上訴成功文件)、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害。
- 清楚說明你的要求:是「完全刪除文章」、「移除姓名或照片等個人辨識元素」、「添加顯眼更新備註」,還是「要求在搜尋引擎去除該頁面的索引」(可要求媒體在網頁加入 noindex 標籤)。
- 給予合理的回覆期限,例如 14 天。
心理準備:媒體多數會回覆拒絕,理由不外是「新聞報導的公眾利益」、「準確紀錄歷史」。但一封有理有節的信,是後續所有行動的基石。
5.2 第二站:向搜尋引擎提出移除連結請求
這是目前最可行且影響最大的途徑。以 Google 為例:
- 前往 Google 的「移除過時或不相關內容」專頁(可在 Google 支援搜尋「香港-移除要求」找到)。
- 選擇要求移除的原因,通常是「個人資料出現在搜尋結果中」及「資料已過時或不再相關」。
- 如實填寫要移除的網址、搜尋關鍵字、以及為何資料過時或對你造成損害。此處可引用香港上訴庭在 Google 案的判決精神,強調資料因時間推移已構成不準確,且你作為資料當事人反對處理。
- 提交後,Google 會進行審查,通常需要數星期,過程不設上訴或聽證,決定權完全在 Google。
- 如果 Google 拒絕,你可在三個月後再次嘗試,或直接向私隱公署投訴 Google。
5.3 第三站: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若媒體及搜尋引擎皆拒絕合理請求,向私隱公署投訴便是正式法律途徑。
- 投訴資格:你必須是該個人資料的「當事人」。
- 投訴方式:可經公署網站下載投訴表格,郵寄、傳真、電郵或親身到投訴部遞交。現時公署提倡使用網上投訴平台。
- 所需文件:你的身份證明、被投訴媒體/機構的名稱、詳細說明事件經過、相關報導截圖或網址、你曾向對方提出的要求信及對方的回覆、證明資料不準確或造成損害的文件。
- 公署的處理:
- 調解:公署會先嘗試調解,促成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如前述案例二的匿名化或加備註。
- 調查:調解失敗則進入正式調查。若公署有合理理由相信違反保障資料原則,會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例如移除資料、停止使用等)。
- 後果:若對方不遵從執行通知,公署可將個案轉交警方向法庭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同時你也可以此為基礎提出民事索償。
特別提示:鑑於《私隱條例》的新聞豁免,對於直接要求媒體刪文,公署能做的可能相對有限,重點會落在要求媒體更正不準確部分或加入備註。對 Google 一類的搜尋引擎,公署則更有著力點。
申請移除負面法庭報導的路徑選擇清單
- 途徑A(針對媒體):直接協商要求刪除/更正 -> 失敗 -> 向私隱公署投訴媒體 -> 尋求調解加備註或部分匿名 -> 最終可能無強制刪除。
- 途徑B(針對搜尋引擎):向 Google 提出移除連結要求 -> 失敗 -> 向私隱公署投訴 Google -> 公署可發執行通知命令移除連結 -> 成功機會較大,如經典案例。
- 途徑C(法律訴訟):若報導涉及誹謗或惡意失實,可同步考慮民事訴訟,但門檻極高,成本巨大。
六、平衡的天秤:公眾利益與個人更生,誰輕誰重?
任何討論「被遺忘權」的場合,最終都會回到這個終極命題。香港社會對此意見相當分歧。支持強化遺忘權的一方認為,數碼時代的永久記憶等同永續刑罰,嚴重侵害更生人士重返社會的基本人權,也令沒有被定罪的人承受不可承受的網絡烙印。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梁美芬曾建議,政府應修訂《罪犯自新條例》,讓特定時限後不再需要披露已「喪失時效」的輕微定罪,並延伸至網絡空間,讓當事人有權要求刪除這些數碼紀錄。
反對者則憂慮,一旦打開被遺忘權的潘朵拉盒子,將為權貴及公眾人物大開方便之門,用以清洗其不光彩的過去,令公眾喪失監察權。記協及不少傳媒代表多次強調,法庭報導關乎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任何形式的事後刪改,哪怕是基於善意的「更新」,都無法迴避一個根本問題:誰來決定什麼應該被遺忘?這個決定權若交給私人企業(如Google)或政府,恐將嚴重損害言論自由及歷史完整。
筆者認為,兩極之間其實有第三條路。關鍵在於建立分級處理機制:
- 公眾人物(政治人物、高級官員、企業高層):公眾利益凌駕,對於其職務相關的法庭資訊,被遺忘權應極度限縮。
- 普羅大眾:隨時間流逝,個人更生權應得到更多重視。尤其是當案件性質輕微、屬多年前往事、當事人無重犯、且資料繼續存在對當事人有持續重大損害時,移除搜尋連結或強制媒體在原文頂部加插「更新備註」及「無罪結果」,會是一個合理且不會扭曲歷史的平衡點。
- 敏感個人資料:無論案件性質,媒體應當主動過濾病歷、家庭私隱等與公共審訊核心無直接關係的個人細節,這些資料即使公開,也無助公眾理解司法,只會加劇傷害。
七、常見問答(FAQ)
以下匯集在處理法庭負面報導刪除時,最多人提出的疑問與務實解答。
問1:在香港,「被遺忘權」等於可以任意要求刪除自己不喜歡的新聞嗎?
答:絕對不是。香港沒有絕對的被遺忘權。你只能基於個人資料「不準確」、「過時」或「不再相關」等理由,要求更正或刪除。媒體或平台若認為該報導有公眾利益,或資料仍然準確,有權拒絕。
問2:要求《法庭線》刪除關於我的案件報導,成功機會大嗎?
答:非常低。《法庭線》等傳媒堅守紀錄公共司法程序的原則,除非報導有重大事實錯誤,否則幾無可能應要求刪除。更可行的方法是請求他們加註更新(例如無罪判決結果),或將部分敏感私隱匿名化。
問3:我可以要求 Google 移除連結到判案書的搜尋結果嗎?
答:可以,而且這是目前香港最成功的路徑。依據終審法院已駁回上訴的 Google 移除案,若判案書因年代久遠而令搜尋結果構成對你個人資料的「不準確」或「過時」處理,你有權要求私隱專員介入,命令 Google 移除該搜尋連結。
問4:如果媒體拒絕刪除,我可以控告媒體誹謗嗎?
答:如果報導內容屬實,或是對法庭程序的中立、準確報導,即使令你難堪,也不構成誹謗。法庭程序享有「絕對特權」,媒體公正準確報導法庭程序也享有「受約制特權」,受到法律保障。只有在媒體惡意扭曲事實,或報導內容明顯偏離法庭實際過程時,才有誹謗空間,舉證極難。
問5:向私隱公署投訴要收費嗎?流程要多久?
答:免費。私隱公署處理投訴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流程較長,由初步評估、調解到可能深入調查,動輒需時六個月至一兩年不等,視乎案件複雜度及對方合作程度。
問6:我未成年時犯事的法庭新聞,成年後可以要求刪除嗎?
答:理論上,未成年時的犯罪紀錄,在更生後多年,其保留必要性會大幅降低,屬「過時」資料的論據很強。你可循上述途徑,先要求媒體,再向 Google 提移除連結請求,最後向私隱公署投訴。實務上,若案件輕微且已隔多年,Google 移除的成功率會相對高。
問7:如果新聞機構在香港境外(如台灣或美國),我可以怎麼做?
答:這比較複雜。香港私隱專員的權力主要及於在香港控制或處理個人資料的機構。若境外媒體在港無業務,執行會極困難。但你可嘗試直接與該媒體溝通,或利用當地法律。對於全球性搜尋引擎如 Google,私隱專員已確立管轄權,但實際移除可能僅限於香港地區的搜尋結果(google.com.hk),google.com 未必受影響,這是目前限制。
問8:除了要求刪除,有沒有其他減低傷害的方法?
答:有。你可以積極「淹沒」負面內容,透過發布正面新聞、建立個人專業網站、活躍於專業社交平台,試圖讓這些正面內容在搜尋引擎上佔據更前位置,逼退負面結果。這稱為「搜尋引擎聲譽管理」,是許多公關公司的拿手絕活。
問9:「被遺忘權」與「查閱資料權」有什麼關係?
答:你可以先行使「查閱資料權」要求媒體告知持有你哪些個人資料。不過,如前述,媒體很可能用新聞豁免來拒絕。但你仍可一試,因為這個過程能讓你知道媒體具體掌握什麼,有助你指出哪些部分不準確。
問10:假若當事人已離世,家屬能否要求刪除其負面法庭報導?
答:根據《私隱條例》,保障資料原則只保障在生人士。死者資料不受私隱條例保障,因此私隱公署不會處理。家屬只能嘗試與媒體協商,或考慮其他法律原則(如公眾道德、家庭私隱等),惟成功機會甚微。
八、未來展望:法律改革在十字路口
國際間被遺忘權的浪潮持續推進,香港亦難獨善其身。私隱公署在二〇二二年發表的《數碼時代下的個人資料保障》討論文件中,已認同有必要研究應否引入更明確的刪除權,並就「被遺忘權」的範圍、例外及執行機制徵詢公眾意見。不過,礙於社會對言論自由的敏感及商界對合規成本的憂慮,至今尚未有具體修訂草案出爐。
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於多年前研究「纏擾」及網絡罪行,但並未觸及被遺忘權。短期內,香港更大可能依循現有框架,透過法庭判例累積原則,公署則繼續以「發出指引」方式,細化傳媒及搜尋引擎在處理過時個人資料上的責任。例如,未來或會要求所有搜尋引擎設立更透明的本地化移除機制,以及為新聞媒體訂立「有罪報導後必須同等顯著地跟進無罪結果」的行業指引。
而在科技端,隨著生成式 AI 愈來愈擅長從網絡拼接個人歷史,生成失實或過時的「人物檔案」,被遺忘權的戰場將不再只是搜尋連結,而是擴展至 AI 模型的訓練資料及輸出內容。屆時,歐盟已通過的《人工智能法案》中要求數據治理的條款,或會對全球包括香港的科技公司產生溢出效應,間接催化本地法律進化。
結語:在記憶與遺忘之間,尋找人的尊嚴
互聯網成就了人類史上最龐大的記憶宮殿,卻也讓我們初次嘗到「永誌不忘」的苦澀。法庭線負面報導刪除的掙扎,表面是法律技術之爭,深層次其實是對人性尊嚴的叩問:一個真心悔過的人,有沒有資格要求社會給予第二次機會?公開的司法紀錄,是否必須以葬送無數人的下半生為代價?
香港現行法律給予的答案極其有限,但並非零。透過咬緊「資料準確性」與「過時」的法律概念,配合愈趨成熟的私隱公署執行力,個別蒙受不公平烙印的人,依然有機會在龐大網絡巨輪下,拾回一點被遺忘的權利。更重要的是,整個社會應開啟一場成熟對話,接受數碼記憶並非絕對真理,在不損害公眾知情權的前提下,為凡人留下贖罪的空間。畢竟,讓人的過去能夠真正過去,才是文明社會對個體最深層的救贖。
作者簡介
盧文俊,香港執業律師,現為一所國際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與科技媒體業務顧問。早年畢業於香港大學法學系,後在英國劍橋大學取得資訊科技與法律碩士。曾參與多宗涉及網絡誹謗、個人資料私隱及數據洩漏的標誌性訴訟,並定期為法律期刊及媒體撰寫有關數碼人權與言論自由平衡的文章。閒時喜歡研究數據倫理,篤信法律不應只存在於法院,更應走進每個人的數碼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