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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香港《誹謗條例》(第21章)要求法庭命令撤回不實負面報導——程序、策略與實務全攻略
在看本文之前,先作一個重要的概念釐清,因為這是很多當事人第一步就會搞錯的地方:香港法例第21章是《誹謗條例》(Defamation Ordinance, Cap. 21)的「章號」,而不是「第21條」。事實上,條例第21條處理的是「口述指稱婦人不貞」的短暫形式誹謗,與要求撤回報導無關。當事人真正想做的,是運用《誹謗條例》連同香港普通法,透過民事誹謗訴訟,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injunction)、移除令(removal order)或命令對方道歉及刊登更正啟事,從而達到「撤回不實負面報導」的實際效果。
以下為完整深入說明。
一、先搞清楚:香港法律上「撤回報導」到底是什麼意思
很多人找上律師時的第一句話是:「我要告佢,我要法庭逼佢撤回篇報導。」但嚴格來說,香港法律並沒有一種叫「撤回令」的標準濟助(remedy)。法庭不會把時間倒轉,令一篇已經刊出的報導「從未存在過」。不過,透過《誹謗條例》與普通法誹謗制度,當事人可以達到功能上等同甚至超越「撤回」的效果,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 臨時禁制令(Interim Injunction):在訴訟審結前,禁止對方繼續發布或重複有關言論。
- 永久禁制令(Perpetual / Final Injunction):勝訴後,永久禁止對方發布相同或類似的誹謗言詞。
- 移除令/下架令:命令對方立即及永久從其控制的網站、社交媒體帳戶、平台頁面移除相關內容。
- 道歉命令(Apology Order):命令被告公開道歉,可包括書面、電子形式或在公開法庭宣讀。不過這屬於「特殊情況才使用」的濟助。
- 更正啟事與賠罪(Offer of Amends):透過條例第25條的「賠罪」機制,或和解條款,要求對方刊登更正與充分道歉,並通知已收到相關內容的人士。
換言之,「要求法庭線撤回不實負面報導」在實務上的正確理解是:要求法庭頒令禁止繼續發布、命令移除現存內容,並以道歉及更正聲明消除影響。下文將逐步拆解整套做法。
二、《誹謗條例》的架構:成文法與普通法的雙軌制
香港誹謗法的最大特色,是它主要由普通法(法官造法)構成,《誹謗條例》只修改了其中若干環節,而非將整個領域法典化。
(一)兩大誹謗類型
| 類型 | 英文 | 定義 | 舉證要求 |
|---|---|---|---|
| 永久形式誹謗 | Libel | 以書寫、印刷、廣播等永久形式發布的誹謗,包括網上文章、報章報導、社交媒體帖文 | 無須證明特殊損害,言論本身具誹謗性即可興訟 |
| 短暫形式誹謗 | Slander | 口述或其他短暫形式的誹謗 | 一般須證明特殊損害(實際金錢損失),但有三項法定例外 |
三項無須證明特殊損害的例外:
- 影響職位、專業或業務聲譽的短暫形式誹謗(條例相關條文):言詞刻意導致原告人在其職位、專業、職業、行業或業務方面蒙受金錢損失。
- 指稱婦人或少女不貞(第20、21條):經口述發布的言詞如意指任何婦人或少女不貞或通姦,無須特殊損害即可訴訟。
- 廣播視為永久形式發布(第22條):言詞的廣播,就誹謗法而言須視為永久形式的發布。
實務重點:網上不實負面報導幾乎全部屬於永久形式誹謗(libel),起訴門檻較低,這也是為什麼網絡誹謗案件多以libel處理。
(二)構成誹謗的四大要素
原告人必須證明:
- 言詞具有誹謗性(Defamatory meaning):言詞會令一個合理的人認為原告人的聲譽受損,令他人在社會上對其評價降低。
- 提述原告人(Reference to plaintiff):言詞可被理解為指向原告人,包括明示、暗示或影射(innuendo)。
- 已發布(Publication):言詞已向第三方發布。即使只有一人閱讀,也構成發布。
- 無合法抗辯(Absence of defence):被告無法成立任何抗辯理由。
(三)時效:六年之內必須行動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誹謗訴訟須在訴因產生(即發布之日)起計六年內展開。
網絡內容有一個陷阱:每次「重新發布」(例如有人轉載、平台重新推送)都可能產生新的訴因,但原則上仍以謹慎起見盡快行動為上。此外,須留意衡平法濟助(如禁制令)並不受同一時效限制所完全涵蓋。
三、補救工具箱:條例賦予的每一種「撤回」手段詳解
(一)民事賠償:金錢之外的震懾功能
賠償分三層:
| 賠償類別 | 功能 | 適用情況 |
|---|---|---|
| 一般賠償(General damages) | 補償聲譽及感情傷害 | 所有成立的誹謗案件 |
| 加重賠償(Aggravated damages) | 針對被告的惡意、重複發布、無理抗辯等加強補償 | 被告帶惡意或態度惡劣 |
| 懲罰性賠償(Exemplary damages) | 懲罰以誹謗謀利的行為 | 被告刻意計算以誹謗獲取利益 |
香港誹謗賠償不設法定上限,按個案情況評定。
法庭評估時會考慮:誹謗的嚴重程度、發布的顯著程度與範圍、指控者的可信性、是否已道歉等因素。
(二)禁制令:真正「叫停」報導的核心武器
1. 臨時禁制令——極高門檻,切勿輕率申請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誤判的一環。由於香港誹謗審訊傳統上可由陪審團裁定言詞是否誹謗及是否真實,法庭對於在審訊前以禁制令「預先箝制言論」一直非常謹慎。申請人須通過 American Cyanamid 原則下的各項測試,包括:表面證據成立的嚴重爭議、損害賠償是否不足夠補救、便利平衡(balance of convenience)等。
實務真相:單純「這篇報導不實」並不足以取得臨時禁制令。以下因素會大幅提升成功機會:
- 言詞明顯屬虛構、惡意捏造,被告無任何可爭辯的抗辯;
- 持續發布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例如商譽崩塌、生意倒閉、精神健康惡化);
- 被告正在威脅發布更多類似內容;
- 言詞涉及私密資訊,可同時以「濫用私人資料」(misuse of private information)作平行訴因——法院已容許誹謗與私人資料訴因並存。
2. 永久禁制令與移除令——勝訴或和解後的標配
一旦勝訴或達成和解,法庭可頒令:
重要提醒:2026年的實務趨勢是法庭加強了對不遵守移除命令的執法,包括以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制裁
。當事人及律師必須建立「移除審計」機制,定期核查被告是否真正履行命令。
3. 約翰多伊(John Doe)與第三方平台
如果發布者是匿名帳戶,可考慮先申請「非正審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要求平台披露帳戶持有人的身份。若針對平台本身,須留意「無辜散播」抗辯:網絡服務供應商在接獲通知後若迅速移除內容,可免責。
這反而成為實務上的捷徑:一份措詞嚴謹的律師信(cease and desist letter)通知平台,往往比告平台更快達到下架效果。
(三)道歉與更正:第3條、第4條及第25條的三條路徑
1. 第3條:道歉作為減輕賠償的證據
在任何誹謗訴訟中,被告可在審訊前合理時間發出書面通知,然後舉證證明其曾在訴訟開始前或開始後盡早機會作出或提出道歉,以此減輕賠償。
2. 第4條:報章的「道歉+繳存款項」免責抗辯
針對報刊刊登的永久形式誹謗,被告可抗辯稱:內容並無實際惡意、並無嚴重疏忽,且已在訴訟前或最早機會在該報刊刊登全面的道歉啟事;但前提是必須同時向法院繳存款項作為賠償,否則抗辯無效。對原告而言,這意味著報章媒體有誘因盡早道歉和解。
3. 第25條:賠罪(Offer of Amends)——最實用的「撤回」機制
這是條例中最接近「主動撤回」的制度。其運作如下:
- 誰可用:發布人聲稱其發布屬無意地涉及原告人(非故意指涉,且已合理小心行事)。
- 怎樣做:以宣誓書(affidavit)列明依賴的事實,提出賠罪。
- 賠罪內容包括兩部分:(a) 發布或參與發布適當的更正及充分道歉;(b) 就派發了載有相關言詞的文件或紀錄,採取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通知已收訖副本的人士該言詞被指為誹謗。
- 法律後果:若原告接受並獲妥為履行,不得再就該發布向對方提起或繼續訴訟;若不接受,被告仍可在訴訟中以「無意發布+及時賠罪」作抗辯。
策略意義:對原告而言,收到對方的第25條賠罪,等於對方已實質承認內容有問題並願意更正道歉——這本身就是「撤回」的勝利。對被告而言,這是低成本退場的通道。
4. 法庭的道歉命令
研究顯示,香港法庭把道歉命令視為一種「專門的強制性禁制令」,只在賠償(包括加重賠償)不足以彌補傷害、不足以恢復原告名譽的情況下才考慮頒布。
另外要提醒讀者:《道歉條例》(第631章)與誹謗訴訟有交互作用——道歉通常不得在民事程序中作為承認責任的證據,但道歉內容若夾雜事實斷言,可能觸發該條例第8(2)款的陷阱。草擬道歉聲明時必須由律師把關。
(四)刑事誹謗:雙軌制下的另一條路
《誹謗條例》第5條訂明:任何人惡意發布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 比較項目 | 刑事誹謗(報警) | 民事誹謗(興訟) |
|---|---|---|
| 法律依據 | 《誹謗條例》刑事條文 | 普通法侵權+條例法定抗辯 |
| 誰主導 | 律政司檢控 | 當事人全權控制 |
| 舉證標準 | 毫無合理疑點 | 相對可能性衡量 |
| 可獲補償 | 無賠償予受害人 | 賠償無上限,另加禁制令、移除令、道歉 |
| 適用場景 | 惡意明顯、虛假明知、追求懲罰效果 | 追求賠償、下架、撤回、道歉 |
| 風險 | 檢控決定不受當事人控制 | 訟費風險:敗訴方須支付對方訟費 |
實務上刑事誹謗很少使用,若目標是「撤回報導」,民事路徑幾乎是必然選擇。
四、逐步實戰流程:由發現不實報導到法庭命令移除
第一步:立即固定證據(黃金48小時)
- 對整個頁面做完整截圖及錄屏,顯示網址、日期、時間;
- 使用具法律認證效力的存證工具(如經公證的網頁存檔、時間戳服務);
- 保存URL、發布者帳戶資料、轉發鏈、留言區;
- 記錄Google搜尋結果排名,因搜尋結果顯示位置影響損害評估;
- 收集你已蒙受的損失證明:客戶流失紀錄、合作方終止往來的訊息、醫療紀錄(精神困擾)等。
第二步:法律評估——先問「打不打得贏」
與律師逐項檢視:
- 言詞的自然與普通含義及影射含義(innuendo)是否誹謗;
- 是否確實指向你(團體、公司、個人均可作為原告);
- 對方可能提出哪些抗辯——有理可據(justification)、公允評論(fair comment)、特權(privilege)、無辜散播是最常見四道防線;
- 特別注意:涉及公眾利益、公眾人物的報導,媒體常依賴「公眾利益/負責任新聞」(Reynolds類型)抗辯;
- 惡意(malice)能否確立——惡意可擊倒公允評論及有限特權抗辯,一般指引證被告明知虛假或罔顧真偽、懷有惡意動機。
第三步:訴前通知(Letter of Demand)——很多案件在這裡就結束
一封由律師發出的索償及要求撤回信,內容通常包括:
- 指明涉誹謗言詞及其含義;
- 要求在指定期限(常見7至14天)內:移除內容、刊登更正及道歉、承諾不再發布;
- 保留一切法律權利,包括申請禁制令及索償。
這封信的效果有三層:
- 若對方是媒體或平台,可能直接觸發內部法務審查而撤稿;
- 對網絡服務供應商及平台構成「通知」,觸發其迅速移除的法律誘因;
- 若日後興訟,可作為損害加重及對方惡意的證據(收到通知後仍不刪,幾乎是惡意的明證)。
第四步:決定訴因組合與法院
- 法院選擇:索償額及案情嚴重程度決定入稟區域法院還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訴因組合:現代實務常見「誹謗+惡意虛假(malicious falsehood)+濫用私人資料+違反保密」並行,以覆蓋不同損害類型。條例第24條近年放寬了惡意虛假訴訟的舉證負擔,若能證明金錢損失的可能性即可;
- 技術紀律:高等法院實務指示要求書狀中識別每一次發布,訴狀(writ)的背書須列明各項發布,否則屬程序缺陷,會拖延甚至摧毀本來穩妥的訴訟。
第五步:申請臨時濟助(如需要)
若對方持續發布或威脅發布,可考慮:
- 臨時禁制令(門檻高,需證明無可爭辯的抗辯空間及不可彌補損害);
- 披露令(針對匿名發布者,向平台索取用戶資料);
- 保存證據令(防止對方刪改內容後否認)。
第六步:審訊或和解
大多數案件在這階段以和解收場,常見和解條款清單:
- 即時及永久移除所有平台內容;
- 在相同顯著位置刊登經原告同意的更正及道歉聲明(規定字數、字體、保留天數);
- 書面承諾不再發布相同或類似言詞;
- 賠償金額及雙方訟費安排;
- 保密條款(或原告要求公開以恢復名譽——視策略而定)。
第七步:執行與「移除審計」
取得命令後不是終點。須定期搜尋關鍵字、檢查對方各平台及搜尋引擎快取(cache),發現違令即申請藐視法庭程序。2026年的執法環境對此類違令行為的制裁力度已明顯加強。
五、被告方的抗辯地圖:你的案件會在哪裡被擋下
給原告的關鍵提醒:誹謗訴訟很大程度上是「惡意的舉證戰」。你能拿出對方收到你的要求信後繼續發布、使用侮辱字眼、在私人通訊中承認「就是要搞臭佢」之類的證據,往往比爭論言詞本身更具決定性。
六、網絡時代的特殊策略:誹謗法之外的平行工具
《誹謗條例》不是唯一武器,聰明的當事人會組合使用:
(一)個人資料私隱:對付「起底」式報導
若報導涉及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住址、身份證、電話、家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起底刑事條文(2021年修訂引入)可直接報警處理,最高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5年;更重要的是,私隱專員可向全球平台發出具有域外效力的停止通知,執行下架比傳統禁制令更快、更便宜。
(二)濫用私人資料
若內容涉及私密資訊(醫療紀錄、私生活細節),即使報導「屬實」也可能構成濫用私人資料,繞過誹謗抗辯的防線。
(三)惡意虛假(Malicious Falsehood)
針對商業競爭對手散布虛假消息(例如「某公司即將倒閉」),惡意虛假侵權可直接鎖定金錢損失,且第24條已降低舉證負擔。
(四)平臺投訴機制
Google、Facebook、YouTube 等均有誹謗投訴渠道,配合法律通知使用,可加速內容下架及搜尋結果移除(de-indexing)。
七、費用、風險與現實期望管理
這是專業負責任的文章必須說清楚的部分:
- 訟費風險:香港訴訟採「敗訴方付費」原則,誹謗案動輒數十萬至數百萬港元訟費。
- 審訊漫長:由入稟至審訊可歷時一至數年。
- 史翠珊效應(Streisand Effect):興訟本身可能令更多人關注該報導,策略上須先評估。
- 對方無資產:勝訴拿不到賠償的情況屢見不鮮——此時移除令及道歉的實際價值,可能高於金錢賠償。
- 和解的藝術:大部分案件的最佳結局是「快速移除+道歉+合理賠償」,而非糾纏到底。
常見問答(FAQ)
Q1:網上有人發文誹謗我,我可以先要求平台刪帖,還是一定要告上法庭? 不一定要先告。第一步通常是委託律師發出要求信給發布者及平台。網絡服務供應商在接獲通知後若迅速移除內容,可成立「無辜散播」抗辯免責——這給了平台充分的法律誘因配合下架。只有對方拒絕配合,或你需要法庭命令作為強制執行依據時,才需要興訟。
Q2:我可以申請緊急禁制令,在審訊前就叫對方刪文嗎? 可以申請,但門檻非常高。法庭不會僅因你聲稱內容不實就頒令箝制言論;你需要證明對方幾乎沒有可爭辯的抗辯空間,且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持續發布的損害。若言詞同時涉及私人資料,合併申請的機會較高。
Q3:勝訴後,法庭一定會命令對方公開道歉嗎? 不一定。道歉命令屬特殊濟助,只在賠償不足以恢復原告名譽的例外情況下頒布。實務上更常見的是透過和解條款約定刊登道歉及更正。
Q4:報導已經刊登超過一年,還來得及告嗎? 來得及。誹謗訴訟時效為發布日起計六年。但愈早行動,證據保存、損害控制及和解籌碼都愈有利。
Q5:我是公司或機構,也受《誹謗條例》保護嗎? 是。公司及機構可就影響其商譽的言詞提出永久形式誹謗訴訟;若為短暫形式誹謗,條例對影響「職位、專業、職業、行業或業務」聲譽的言詞豁免特殊損害的舉證要求。
Q6:對方說「我只是轉發」,也需要負責嗎? 轉發構成新的「發布」,原則上須負責。唯一的避風港是「無辜散播」——但一旦你通知對方內容誹謗而對方仍不刪除,抗辯即告失敗。
Q7:報導內容「半真半假」,還算不算誹謗? 算。部分真實+部分虛假的拼湊可能產生整體虛假的誹謗含義(false light式的影射)。此外,公允評論必須基於真實事實,若基礎事實已被扭曲,評論抗辯隨之倒塌。
Q8:刑事誹謗和民事誹謗可以同時進行嗎? 可以。你可報警追究第5條「惡意發布明知虛假的誹謗」的刑事責任(最高監禁2年),同時民事索償。但要記住刑事程序由律政司主導,你無法控制進度,且刑事定罪不會直接給你賠償。
Q9:內容在境外網站發布,香港法庭有管轄權嗎? 只要內容在香港可被閱讀並對你在港聲譽造成損害,香港法庭一般有管轄權。執行才是難題——此時私隱專員的域外停止通知、平台的全球投訴機制,比跨境執行禁制令更實際。
Q10:收養賠罪(第25條)對我有什麼好處? 對方按第25條提出賠罪,意味著須提出更正、充分道歉,並通知已收訖有關內容的人士——功能上正是你要的「撤回」。接受並妥為履行後,你不得再就同一發布起訴對方,但可繼續追究其他共同發布人。
結語:策略思維重於條文背誦
《誹謗條例》第21章是一套用了一百多年、歷經數碼時代洗禮仍保持活力的制度。它的威力不在於某一條文,而在於整套組合拳:存證 → 通知 → 禁制 → 索償 → 移除 → 道歉 → 執行。真正高明的當事人,目標從來不是「告倒對方」,而是用最低的成本、最快的時間,令不實內容從公共視野中消失,令名譽得到公開恢復。在2026年的香港,私隱法、平台機制與誹謗法的交匯,令這個目標比過往任何時候都更容易達成——前提是你走對每一步,並由熟悉 Order 82 程序紀律與網絡執行的律師全程掌舵。
作者簡介
陳樂衡(Chan Lok Hang) 香港執業律師,專注於誹謗及名譽管理、網絡法律與私隱爭議領域逾十二年,曾代表上市公司、專業人士及公眾人物處理跨境網絡誹謗、移除令申請及道歉命令程序,並就《誹謗條例》與《道歉條例》的交互適用撰寫多份法律實務評論。本文僅作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讀者如面對具體個案,應諮詢執業律師獲取針對性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