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 1 香港法庭新聞刪除的法律路徑:在缺乏全面「被遺忘權」立法下的實務策略與救濟途徑
- 2 引言:數位時代的「新聞不朽」困境
- 3 第一章:香港的法律現實——為什麼沒有全面的「被遺忘權」?
- 4 第二章:策略總覽——「迂迴路徑」的層級架構
- 5 第三章:第一層——源頭管理:在法庭階段防範於未然
- 6 第四章:第二層——內容刪除與修正:直接向新聞機構施力
- 7 第五章:第三層——搜尋引擎去索引:降低可見度的關鍵戰役
- 8 第六章:第四層——平台內容下架:針對轉載與衍生內容
- 9 第七章:第五層——聲譽管理與內容稀釋:長期戰略
- 10 第八章:實務操作流程:一步步的「迂迴路徑」指南
- 11 常見問答(FAQ)
- 12 結論——在「無法遺忘」的世界中尋找平衡
- 13 作者簡介
香港法庭新聞刪除的法律路徑:在缺乏全面「被遺忘權」立法下的實務策略與救濟途徑
引言:數位時代的「新聞不朽」困境
在數位時代,一則法庭新聞的傳播半衰期可能遠比當事人想像中漫長。香港作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至今並未如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第17條般,確立一項可針對搜尋引擎及新聞機構直接主張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然而,這並不代表當事人面對已公開的法庭新聞完全束手無策。實際上,香港的法律工具箱中散落著多項可資運用的機制,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刪除要求權」,到誹謗法的禁制令,再到與搜尋引擎的實務協商,這些路徑若能策略性地組合運用,往往能迂迴達成近似「新聞刪除」或至少「降低可見度」的效果。
本文旨在為讀者提供一份深入、實務導向的分析,逐一拆解在香港現行法律框架下,當事人可考慮的各項法律與非法律策略。文章將涵蓋直接的法律訴訟途徑、行政申訴機制、與平台及搜尋引擎的協商技巧,以及預防性的源頭管理策略,並輔以案例說明與常見問題解答,務求讓讀者在面對「新聞無法遺忘」的困境時,有一幅清晰的行動地圖。在香港,如何刪除負面新聞?舉報方式?
第一章:香港的法律現實——為什麼沒有全面的「被遺忘權」?
1.1 「被遺忘權」的起源與核心內涵
「被遺忘權」的概念最早在歐洲司法管轄區獲得制度化承認。2014年,歐洲法院在 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Mario Costeja González 一案中裁定,歐盟居民有權要求搜尋引擎從以其姓名進行搜索的結果中,移除「不充分、無關或不再相關、或過度」的個人資料連結。此後,GDPR第17條將之明文規定為「刪除權」(Right to Erasure),允許資料主體在特定條件下要求資料控制者刪除其個人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被遺忘權」並非一項絕對權利。GDPR第17條第3項明確保留了「行使言論與資訊自由之權利」作為拒絕刪除的合法理由。換言之,即使是在歐盟,新聞機構基於新聞自由所發布的合法報導,也享有相當程度的豁免。
1.2 香港的立法現狀與法院立場
香港的資料私隱保障制度,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為核心。該條例於1996年生效,其立法架構參考了1990年代國際上較早期的資料保護原則,但並未包含GDPR式的「刪除權」條款。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原則」第2項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達致收集目的所需的時間。然而,這項「保留限制原則」主要規範資料使用者本身如何處理其持有的資料,並不直接賦予資料主體一項可對抗第三方(如新聞網站)的積極刪除請求權。
更重要的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訂明,純粹為「新聞活動」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可獲豁免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第2項(保留限制)及第6項(查閱要求)。這意味著,新聞機構以新聞報導為目的而保存的新聞資料庫,享有相當高程度的豁免保護。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在處理針對新聞機構的刪除投訴時,亦相當審慎,避免被視為干預新聞自由。
1.3 司法機構的保守取態
香港法院在處理涉及網路內容刪除的案件時,一貫傾向於在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之間尋求平衡,但總體態度較為保守。法院通常不願意發出會產生「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的廣泛禁制令,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報導時。在 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v Fevaworks Solutions Ltd 等案件中,法院雖然承認網路平台有責任移除誹謗內容,但對於「被遺忘權」的適用,仍未見有開創性的判決。
1.4 實際影響:香港當事人的困境
在上述法律現實下,一名曾涉及法庭案件的當事人,若希望移除或隱藏相關新聞報導,將面臨以下實際障礙:
- 缺乏直接的法律請求權基礎:不能像GDPR管轄區的居民般,向搜尋引擎或新聞網站提出一項名為「被遺忘權」的標準請求。
- 新聞豁免的屏障:新聞機構可以援引第61條的豁免,拒絕刪除其新聞資料庫中的存檔內容。
- 法院的謹慎態度:在缺乏明顯誹謗或侵犯私隱的證據下,法院不大可能頒令要求刪除已合法公開的法庭報導。
- 數位足跡的擴散:即使成功移除原始報導,內容可能已被其他網站轉載、截圖或存檔(如Internet Archive的Wayback Machine),令刪除工作變得極為困難。
因此,「迂迴達成」的策略並非指尋找法律的漏洞,而是指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精準地運用現有的多種工具,以「降低可見度」、「移除搜尋連結」、「刪除誹謗或過時內容」為階段性目標,最終達致實際上近似「被遺忘」的效果。
第二章:策略總覽——「迂迴路徑」的層級架構
在深入各項策略細節前,先建立一個宏觀的框架。針對法庭新聞刪除的「迂迴路徑」,可按其法律基礎、目標對象及介入時機,劃分為五個層級:
| 層級 | 策略方向 | 法律/實務基礎 | 目標對象 | 介入時機 | 成效預期 |
|---|---|---|---|---|---|
| 第一層 | 源頭管理 | 法庭報導限制令、匿名化命令、封存檔案 | 法庭、檢控機關、媒體 | 案件進行中(最佳) | 極高——從源頭防止新聞出現或永久匿名化 |
| 第二層 | 內容刪除/修正 | 誹謗訴訟、私隱侵權訴訟、《私隱條例》更正權 | 新聞機構、網站擁有人 | 新聞發布後 | 中等至高——取決於內容的合法與準確性 |
| 第三層 | 搜尋結果去索引 | 與搜尋引擎協商、依《私隱條例》向搜尋引擎提出刪除要求 | Google、Bing、Yahoo等 | 新聞發布後 | 中等——可降低可見度,但原始內容仍在 |
| 第四層 | 平台內容下架 | 依平台社群守則舉報、DMCA(版權)、法院命令 | 社交媒體平台、內容農場、論壇 | 新聞發布後 | 中等——針對轉載與衍生內容 |
| 第五層 | 聲譽管理與稀釋 | SEO正面內容優化、公關策略、維基百科編輯(謹慎) | 搜尋結果頁面 | 長期持續 | 間接——以正面內容淹沒負面結果 |
上述五個層級並非互斥,實務上往往需要多層並進。例如,一邊向搜尋引擎申請去索引,一邊與新聞機構協商修正報導中的不準確處,同時進行SEO優化以稀釋負面結果。以下章節將逐一深入分析各層級的具體操作。
第三章:第一層——源頭管理:在法庭階段防範於未然
最有效的「新聞刪除」,是讓新聞從未出現,或出現時已不包含可識別的個人資料。這需要當事人在案件進行期間便積極介入,運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多項機制。
3.1 法庭報導限制令(Reporting Restrictions)
香港法院有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及普通法,頒布報導限制令,禁止媒體披露案件中特定人士的身份或特定細節。
常見的報導限制令類型:
| 限制令類型 | 法律依據 | 典型適用情境 | 效果 |
|---|---|---|---|
| 性罪行受害人身份保密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56條 | 性罪行案件的受害人 | 禁止報導可識別受害人身份的資料 |
| 兒童及少年身份保密 | 《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第20A條 | 少年法庭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 禁止報導可識別未成年人身份的資料 |
| 勒索案受害人身份保密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56條延伸 | 勒索、恐嚇案件受害人 | 禁止報導可識別受害人身份的資料 |
| 酌情報導限制 | 普通法及法院固有司法管轄權 | 證人恐懼、國家安全、司法公正受威脅等 | 法院認為有需要時頒布 |
如何申請: 當事人(通常是被告或證人)可透過其法律代表,向主審法官或裁判官申請頒布報導限制令。申請人需提出具體理由,例如披露身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遭受嚴重的心理傷害、人身安全威脅、或妨礙司法公正。法院會權衡新聞自由與當事人利益後作出決定。
策略意義: 成功取得報導限制令,意味著媒體即使在報導案件時,也必須使用化名或省略可識別細節。如此一來,即使新聞被發布,日後公眾以當事人真實姓名搜尋時,該報導也不會直接出現在結果中,達致「事實上的被遺忘」。
3.2 匿名化命令(Anonymity Orders)
匿名化命令是報導限制令的一種,但更側重於要求媒體完全不得披露當事人的姓名及身份。在香港,法院在多類案件中均有頒布匿名化命令的先例,包括涉及精神健康、醫療紀錄、商業秘密的案件,以及某些涉及高度敏感個人情況的刑事案件。
申請要點: 申請匿名化命令需要更強而有力的理由。律師通常會引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所保障的私隱權(第14條),以及普通法中的「合理私隱期望」原則。法院會考慮「公開審訊原則」(open justice principle)作為重要考量,因此申請人需證明存在「例外情況」足以凌駕公開審訊的公共利益。
3.3 封存法庭檔案(Sealing Court Records)
若案件涉及極度敏感的個人資料(如醫療紀錄、性史、商業秘密),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命令將相關文件封存,限制公眾查閱。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及實務指示,法院有權作出此類命令。
策略意義: 即使新聞已經報導了案件,若法院檔案被封存,媒體及公眾日後便難以查閱案件的原始文件,減低了新聞機構日後再次報導或查證的誘因。這亦有助於防止檔案資料被進一步擴散。
3.4 案件結束後的檔案處理——「已喪失時效」的紀錄
在香港,一些輕微罪行在定罪後一段時間(通常為三年),若當事人不再犯案,其定罪紀錄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spent)。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已喪失時效的定罪紀錄,當事人在回答問題時可毋須披露。然而,這項條例並不影響媒體已合法發布的新聞報導。但它可以作為向搜尋引擎或新聞機構協商刪除時的輔助論據——即該定罪紀錄在法律上已被視為「不應再被用來歧視當事人」,因此繼續在搜尋結果中高調展示可能構成不公平。
3.5 源頭管理的局限性
必須承認,源頭管理策略在案件進行中及早介入最為有效。若當事人在案件結束後才意識到新聞報導的存在,便無法運用上述機制。此外,法庭報導限制令亦非萬能,媒體偶爾仍會出現違反限制令的情況(雖然可被控藐視法庭)。但無論如何,這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徹底的策略,值得所有面對刑事或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訴訟初期便認真考慮。
第四章:第二層——內容刪除與修正:直接向新聞機構施力
當新聞已經發布,第一層策略已無法適用,當事人便需要直接面對新聞機構,嘗試移除或修正報導內容。此層級的法律基礎主要在於誹謗法、私隱法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更正權。
4.1 誹謗法下的刪除要求(Defamation)
若法庭新聞的報導內容含有虛假事實,且對當事人的聲譽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當事人可考慮以誹謗為由,要求新聞機構刪除報導或刊登更正聲明。香港的誹謗法由普通法及《誹謗條例》(第21章)構成。
誹謗的成立要件:
- 發布:內容已向第三方傳達。
- 指涉:內容合理地指涉當事人。
- 誹謗性:內容會降低當事人在社會大眾中的評價,或使其遭受憎恨、蔑視或嘲笑。
- 虛假:內容並非事實(在刑事誹謗中,被告需證明內容屬實方可抗辯)。
- 嚴重損害:根據2013年英國《誹謗法》及香港普通法的趨勢,原告需證明誹謗內容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serious harm)。
策略操作:
- 律師信(Letter of Claim):第一步通常是委託律師向新聞機構發出律師信,指出報導中的具體錯誤,要求其刪除或更正,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此舉往往能促使新聞機構重新審視報導,若發現確實有誤,出於風險管理考慮,可能願意低調刪除或修正。
- 提出訴訟:若新聞機構拒絕配合,當事人可考慮正式入稟法院。然而,誹謗訴訟成本高昂、程序冗長,且會進一步吸引公眾注意(所謂「Streisand效應」),因此需謹慎評估。
- 「無辜發布」抗辯:新聞機構若主張其為「無辜發布者」(innocent disseminator),例如僅是轉載其他來源的內容,法院可能僅頒令其刪除內容而不判賠償。當事人仍可達到刪除目的。
誹謗策略的局限: 法庭新聞通常基於公開聆訊的內容,新聞機構享有「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或「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的抗辯。若報導是對法庭程序的公平、準確的報導,即使內容對當事人不利,亦不構成誹謗。因此,誹謗策略僅適用於報導存在明顯事實錯誤或惡意歪曲的情況。
4.2 私隱侵權訴訟(Breach of Privacy)
香港上訴法庭在2016年 張達明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一案中確認,普通法中存在「侵擾私隱」(intrusion upon seclusion)的侵權行為。雖然這項侵權仍在發展中,但可用於挑戰那些超出法庭程序必要範圍、侵入當事人私生活領域的報導。
可能構成私隱侵權的情況:
- 報導披露了與案件無關的當事人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子女學校等私人資料。
- 記者以不當手段(如偷拍、竊聽)獲取當事人資料。
- 報導包含當事人極度私密的個人資訊(如醫療紀錄、性生活細節),即使該資訊在法庭上曾被提及,但其發布的私隱侵犯程度遠超公共利益所需。
策略操作: 與誹謗策略類似,先發律師信要求移除,若不獲理會則考慮申請禁制令。法院在平衡私隱權與新聞自由時,會考慮報導的公共利益價值、資訊的私隱敏感程度、以及發布方式是否合理。
4.3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更正權(Data Correction Request)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5條賦予資料當事人權利,可要求資料使用者更正其持有的不準確個人資料。保障資料原則第2(2)條亦要求資料使用者採取步驟確保資料準確。
操作要點:
- 當事人可向新聞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發出「更正資料要求」,指出報導中哪些個人資料不準確,並要求更正。
- 若新聞機構拒絕更正,當事人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 重要限制:如前所述,新聞機構就「新聞活動」持有的個人資料,獲豁免於查閱權(保障資料原則第6項),但更正權(保障資料原則第2(1)條)是否同樣獲得豁免,在條例文本上存在一定的詮釋空間。第61條的豁免明確涵蓋第2(2)條(保留限制)及第6原則(查閱),但第2(1)條(準確性)的豁免範圍則較為模糊。實務上,公署及法院傾向對新聞活動給予較寬鬆的豁免,但仍值得一試,尤其是當資料錯誤明顯且對當事人造成實際損害時。
4.4 與新聞機構的實務協商(Negotiation)
除了正式的法律途徑,直接與新聞機構的編輯或法務部門協商,往往是更快捷、成本更低的方法。協商的要點包括:
- 提供證據:準備好證明報導不準確或過時的證據,如法庭判決書、警方文件、醫療證明等。
- 訴諸編輯指引:許多新聞機構有內部指引,處理當事人要求刪除或更新舊聞的請求。可引用相關指引,說明報導已過時、內容不準確或對當事人造成不成比例的傷害。
- 提出替代方案:若新聞機構不願完全刪除,可提議在報導末尾添加「更新」或「編者按」,說明案件後續發展(如定罪被撤銷、當事人已改過自新等),以降低報導的負面影響。
- 保持溝通禮貌:新聞機構對咄咄逼人的要求往往採取防衛態度,理性、有據的溝通更易獲得正面回應。
第五章:第三層——搜尋引擎去索引:降低可見度的關鍵戰役
即使原始新聞仍存在於新聞機構的網站上,只要它不再出現在Google等搜尋引擎的結果中,公眾便難以發現。因此,向搜尋引擎提出去索引請求,是「迂迴達成」策略中最具性價比的一環。
5.1 香港當事人的法律基礎
雖然香港沒有GDPR式的「被遺忘權」,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仍可作為向搜尋引擎施壓的法律工具。搜尋引擎在處理用戶資料時,亦屬「資料使用者」,須遵守保障資料原則。
關鍵條文:
- 保障資料原則第2項(準確性及保留):若搜尋結果中顯示的資料(如新聞標題、摘要)不準確、誤導或過時,當事人可要求搜尋引擎更正或移除該等結果。
- 保障資料原則第1項(收集目的):搜尋引擎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應以合法、公平的方式進行。若資料的繼續展示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且已無公共利益支持其展示,當事人可主張繼續處理該資料已屬「不公平」。
5.2 向Google提出的具體程序
Google是香港市佔率最高的搜尋引擎,因此向Google提出去索引請求是重中之重。
Google的移除請求類型:
| 請求類型 | 適用情境 | 香港當事人適用性 |
|---|---|---|
| 依GDPR的「被遺忘權」請求 | 歐盟居民 | 不適用(除非當事人具歐盟居民身份) |
| 依當地法律的刪除請求 | 當地法律賦予刪除權 | 適用——可援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 法院命令移除 | 已取得法院頒令 | 適用——若已取得禁制令 |
| 個人機密資料移除 | 身份證號碼、銀行帳戶等機密資料被公開 | 適用 |
| 誹謗內容移除 | 內容構成誹謗 | 適用——但需提供證據 |
| 未成年人內容移除 | 涉及未成年人的內容 | 適用 |
申請步驟:
- 前往Google的「法律問題」頁面,選擇適用的移除類型。
- 填寫表格,提供具體的URL(網址)及移除理由。
- 上載支持文件,如法庭判決書、身份證明文件、律師信等。
- 提交後,Google的團隊會進行審核,通常需時數星期至數月。
提高成功率的要點:
- 聚焦於具體URL:逐一列出需要移除的搜尋結果URL,而非籠統要求「刪除所有相關內容」。
- 提供法律依據:清楚說明該內容違反了香港哪些法律或條例,並附上相關證據。
- 強調資料過時性:若案件發生已久,定罪已喪失時效,或當事人已改過自新,可強調繼續展示該資料對當事人的「不成比例傷害」。
- 援引公署決定: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曾就類似個案作出有利當事人的決定,可引用之。
5.3 其他搜尋引擎(Bing、Yahoo、百度)
Bing和Yahoo亦設有類似的刪除請求機制。百度作為中文世界常用的搜尋引擎,亦有其投訴機制,但處理標準和透明度較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Google成功移除結果,其他搜尋引擎的結果仍然存在,因此需要逐一處理。
5.4 去索引的局限性
- 原始內容仍在:去索引只是移除搜尋結果,原始新聞頁面仍然存在,任何知道直接URL的人仍可訪問。
- 搜尋引擎的酌情權:搜尋引擎會自行評估請求的合法性及公共利益。在新聞自由受保障的司法管轄區,搜尋引擎對新聞內容的去索引請求通常較為保守。
- 「Streisand效應」風險:若去索引的過程被媒體報導(例如「某當事人試圖刪除新聞」),反而會引起更多人關注。
第六章:第四層——平台內容下架:針對轉載與衍生內容
原始新聞發布後,往往會被其他網站、社交媒體平台、論壇及內容農場轉載。這些轉載內容有時比原始報導更難刪除,因為涉及大量分散的平台。
6.1 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Instagram、X/Twitter、YouTube)
各平台均有其社群守則及內容移除機制。當事人可依以下理由舉報:
- 騷擾與欺凌:若內容包含針對當事人的惡意攻擊、侮辱或騷擾。
- 私隱侵犯:若內容披露了當事人的個人機密資料(如住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
- 誹謗:部分平台接受基於法院判決的誹謗內容移除請求。
Facebook的申訴管道: 可透過「檢舉貼文」功能,選擇「侵犯我的私隱」或「誹謗」等選項。若涉及法律權利,可填寫Facebook的「法律移除請求」表格。
X(前Twitter)的申訴管道: X設有「私隱侵犯」及「法律政策」的舉報機制,但近年處理效率參差。
6.2 內容農場與論壇(如LIHKG、香港討論區)
香港的網路論壇如LIHKG(連登)及香港討論區,常有用戶轉載法庭新聞並加上惡意評論。這些平台的刪除機制通常依賴用戶舉報及版主審核。
- LIHKG:可透過「檢舉」功能,選擇「侵犯私隱」或「誹謗」等理由。管理員會審核並可能刪除違規貼文。
- 香港討論區:設有「投訴及意見」區,可向管理員提出刪除請求。
策略要點: 針對論壇內容,單次刪除往往不夠,因為用戶可能重新發布。需要持續監控及舉報,並考慮向平台發出正式的法律通知書,要求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重複發布。
6.3 版權策略(DMCA及香港《版權條例》)
如果法庭新聞的報導中包含了由當事人擁有版權的內容(例如當事人的照片、文章、藝術作品),當事人可以版權侵權為由,要求平台或網站移除該內容。美國的《數位千禧年版權法》(DMCA)提供了一個便捷的「通知與移除」機制,適用於許多國際平台。香港的《版權條例》(第528章)亦有類似的機制。
操作: 向平台提交DMCA通知,聲明某項內容侵犯了你的版權。平台通常會迅速移除該內容,以避免承擔責任。這是刪除含當事人照片的新聞報導的常用策略。
6.4 法院命令(禁制令)
若上述平台舉報途徑均無效,當事人可考慮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命令特定平台或網站移除誹謗或侵犯私隱的內容。香港法院在 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v Fevaworks Solutions Ltd 案中確認,網路平台在收到誹謗投訴後,若未採取合理行動移除內容,可能需要承擔責任。法院亦可頒令要求平台移除內容,並防止重複發布。
但需注意: 申請禁制令需要法律基礎(誹謗、私隱侵權或版權),且程序較為複雜。此外,若目標平台在香港境外,執行禁制令可能存在困難。
第七章:第五層——聲譽管理與內容稀釋:長期戰略
即使無法完全刪除負面新聞,透過策略性的內容發布,將負面結果「擠出」搜尋結果首頁,也是一種有效的「迂迴達成」方式。這被稱為「聲譽管理」(Reputation Management)或「搜尋引擎結果頁優化」(SERP Optimization)。
7.1 正面內容的創建與優化
策略: 建立大量高品質、正面或中性的內容,讓這些內容在搜尋引擎中排名高於負面新聞。
可操作的內容類型:
| 內容類型 | 平台 | 優點 |
|---|---|---|
| 個人官方網站 | 自建網站或WordPress | 可完全控制內容,權威性高 |
| LinkedIn個人檔案 | 專業形象,搜尋排名良好 | |
| 個人部落格/專欄 | Medium、自建部落格 | 可發布長篇內容,展示專業知識 |
| 訪談報導 | 媒體訪問 | 第三方背書,可信度高 |
| 學術文章/專業評論 | 學術平台、行業網站 | 建立專業權威 |
| 社交媒體帳號 | Facebook、Instagram、X | 增加曝光,占據搜尋結果 |
| 影片內容 | YouTube、TikTok | 多媒體內容,搜尋可見度高 |
| 新聞稿 | 新聞稿發布服務 | 可針對性地發布正面消息 |
SEO優化要點:
- 使用當事人姓名作為關鍵字:在標題、內文及元描述中自然融入當事人姓名。
- 建立高品質反向連結:讓其他權威網站連結到正面內容,提升其搜尋排名。
- 持續更新:搜尋引擎偏好新鮮內容,定期更新有助於維持排名。
- 多樣化內容格式:影片、圖片、文章並用,增加被搜尋引擎收錄的機會。
7.2 維基百科的謹慎運用
維基百科頁面在搜尋結果中通常排名極高。若當事人具備足夠的公眾知名度,建立或改善其維基百科頁面,可以占據搜尋結果前列。但需極度謹慎:維基百科有嚴格的中立性與知名度標準,且編輯歷史公開透明,任何試圖「洗白」的行為可能適得其反。建議僅在當事人確實具備百科全書收錄資格,且內容可被獨立可靠來源支持時才考慮。
7.3 公關策略
在某些情況下,主動發布一份聲明或接受一次專訪,以當事人自己的話語講述其故事,可以有效抵消負面新聞的影響。這需要公關專業人士的協助,精心設計訊息,確保其真實、可信且具說服力。
7.4 聲譽管理的局限性
- 時間成本:搜尋排名優化需要數月至數年才能見效。
- 不確定性:無法保證正面內容一定能超越負面新聞。
- 持續投入:需要長期維護,否則排名可能下滑。
第八章:實務操作流程:一步步的「迂迴路徑」指南
綜合上述各層級策略,以下提供一個實務操作流程,供當事人及其法律顧問參考:
第一階段:評估與資料收集(第1–2週)
- 盤點負面內容:使用Google、Bing等搜尋引擎,以當事人姓名、案件相關關鍵字進行徹底搜尋,記錄所有出現負面內容的URL。
- 評估法律基礎:分析每則內容的性質——是否包含虛假事實(可能構成誹謗)?是否披露過度私隱資料(可能構成私隱侵權)?是否過時(可作為刪除請求的理由)?
- 收集支持文件:整理法庭判決書、律師信、身份證明文件、醫療證明等,作為日後各項請求的證據。
第二階段:直接刪除請求(第2–8週)
- 向新聞機構發出更正/刪除要求:若發現報導存在事實錯誤或私隱侵犯,委託律師發信要求更正或刪除。
- 向搜尋引擎提交去索引請求:就所有相關URL,向Google、Bing等提交刪除請求,附上法律依據及證據。
- 向平台舉報轉載內容:在社交媒體、論壇等平台,逐一舉報違規內容。
第三階段:法律行動(第8–24週,如需要)
- 考慮申請法庭命令:若新聞機構或平台拒絕配合,評估是否申請禁制令或提起誹謗/私隱訴訟。
- 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就搜尋引擎或新聞機構拒絕更正/刪除的行為,向公署投訴,請求其介入調查。
第四階段:聲譽管理(長期)
- 啟動SEO正面內容優化:建立個人網站、社交媒體帳號,發布正面內容。
- 持續監控:定期搜尋當事人姓名,監察是否有新的負面內容出現,並即時處理。
常見問答(FAQ)
以下整理當事人最常提出的問題,並提供實務導向的解答:
問1:香港法院真的完全沒有「被遺忘權」嗎?
答:香港至今未有立法或終審法院級別的判決,確立一項可對抗搜尋引擎或新聞機構的獨立「被遺忘權」。然而,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透過禁制令、報導限制令等機制,間接達到類似效果。此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處理投訴時,亦會考慮資料的「保留限制」及「公平處理」原則,但新聞活動享有相當大的豁免。
問2:如果我的案件已經結案多年,定罪也「喪失時效」了,可以要求刪除新聞嗎?
答:「喪失時效」的定罪紀錄在法律上毋須披露,但這並不能自動強制媒體刪除相關新聞。不過,你可以利用「喪失時效」作為向搜尋引擎或新聞機構協商的有力論據,指出繼續公開該資料對你造成不成比例的傷害,且已無公共利益支持其持續展示。
問3:向Google提出去索引請求,成功率有多高?
答:這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若內容涉及明顯的私隱侵犯(如披露身份證號碼、銀行帳戶)、誹謗、或法院已頒令移除,成功率較高。若內容是合法的法庭報導,Google可能會以新聞自由為由拒絕。但即使如此,仍值得提交請求,因為Google會逐案審視。
問4:律師信對新聞機構有效嗎?
答:有一定效果。新聞機構在收到律師信後,其法務部門會重新審視報導。若發現報導確實存在問題(如事實錯誤、私隱侵犯),出於風險管理,可能願意低調修正或刪除。但若報導完全合法,新聞機構通常會拒絕。
問5:聘請律師處理這些事宜,費用大約是多少?
答:費用差異很大,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及所需的行動。一封簡單的律師信可能需數千港元;若涉及訴訟,費用可達數十萬甚至數百萬港元。向搜尋引擎提交去索引請求則通常無需律師,可自行填寫表格。
問6:如果負面內容出現在海外網站上,香港法律還能管嗎?
答:香港法院的禁制令對境外網站或平台的執行力有限。但你可以利用該網站的所在地法律(如美國的DMCA、歐盟的GDPR)提出刪除請求。向搜尋引擎提交去索引請求時,搜尋引擎會考慮其全球政策及各國法律。
問7:什麼是「Streisand效應」?我應該擔心嗎?
答:「Streisand效應」是指試圖刪除或隱藏資訊的行為,反而引起更多人關注該資訊。在採取任何行動前,應評估該行動是否會引起媒體關注。低調、策略性的處理通常比高調的法律訴訟更能避免此效應。
問8:我可以要求Internet Archive(Wayback Machine)刪除存檔嗎?
答:Internet Archive通常會尊重法院命令或合法的刪除請求。你可以向其提交請求,說明該存檔內容涉及誹謗、私隱侵犯或已被法院命令移除。但Internet Archive亦以保存數位歷史為使命,不一定會配合。
問9:如果我的案件最終被判無罪,報導還存在,怎麼辦?
答:這是最具說服力的刪除理由之一。你可以向新聞機構提供無罪判決書,要求其更新報導或在標題中註明「最終被判無罪」。若新聞機構拒絕,可向搜尋引擎提出去索引請求,強調該搜尋結果對你造成嚴重且持續的傷害。
問10:除了法律途徑,還有什麼其他方法可以減少負面新聞的影響?
答:聲譽管理是關鍵。建立個人品牌、發布正面內容、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都可以稀釋負面新聞的影響。此外,與信任的朋友、家人及專業人士保持良好溝通,維護心理健康亦同樣重要。
結論——在「無法遺忘」的世界中尋找平衡
香港缺乏全面的「被遺忘權」立法,這是一個法律現實。但這並不意味著面對過去的法庭新聞,當事人便無能為力。本文所闡述的「迂迴路徑」——從源頭管理、內容刪除、搜尋去索引、平台下架到聲譽管理——構成了一個多層次、可組合運用的策略工具箱。
關鍵在於及早介入、精準評估、多管齊下。在案件進行期間便應考慮申請報導限制令或匿名化命令;新聞發布後,應迅速向新聞機構、搜尋引擎及平台提出刪除或去索引請求;長遠而言,透過正面內容建設,逐步將負面結果擠出公眾視野。
然而,也必須保持現實的期望。在新聞自由與公眾知情權的保障下,某些合法且具公共利益的法庭報導,可能無法被完全刪除。此時,與其執著於「刪除」,不如聚焦於「降低可見度」及「重塑敘事」。透過上述策略的靈活運用,即使無法徹底「被遺忘」,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個人數位足跡的走向,為自己贏回重啟人生的空間。
作者簡介
本文 王博亦 作者為一名專注於媒體法、私隱法及網路法領域的執業律師,擁有超過十年的訴訟及非訟經驗。作者曾代表多名當事人處理涉及新聞報導刪除、搜尋引擎去索引、誹謗及私隱侵權的案件,並經常就數位時代的個人權利議題發表評論及提供培訓。作者的實務經驗涵蓋香港各級法院,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網路平台的內容管理機制有深入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