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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誹謗條例》第21章要求法庭線撤回不實負面報導?

如何運用香港《誹謗條例》(第21章)要求法庭命令撤回不實負面報導——程序、策略與實務全攻略 在看本文之前,先作一個重要的概念釐清,因為這是很多當事人第一步就會搞錯的地方:香港法例第21章是《誹謗條例》(Defamation Ordinance, Cap. 21)的「章號」,而不是「第21條」。事實上,條例第21條處理的是「口述指稱婦人不貞」的短暫形式誹謗,與要求撤回報導無關。當事人真正想做的,是運用《誹謗條例》連同香港普通法,透過民事誹謗訴訟,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injunction)、移除令(removal order)或命令對方道歉及刊登更正啟事,從而達到「撤回不實負面報導」的實際效果。 以下為完整深入說明。 一、先搞清楚:香港法律上「撤回報導」到底是什麼意思 很多人找上律師時的第一句話是:「我要告佢,我要法庭逼佢撤回篇報導。」但嚴格來說,香港法律並沒有一種叫「撤回令」的標準濟助(remedy)。法庭不會把時間倒轉,令一篇已經刊出的報導「從未存在過」。不過,透過《誹謗條例》與普通法誹謗制度,當事人可以達到功能上等同甚至超越「撤回」的效果,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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