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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下架自己辦可行嗎?DIY隱匿姓名教學與風險

裁判書下架,自己辦可行嗎?——DIY隱匿姓名的完整教學、法律攻防與真實風險

【前言:一個無法被遺忘的年代】

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在Google搜尋自己的名字,跳出來的第一個結果,竟是多年前的一樁訴訟?那可能是一件你早已和解的車禍、一件不起訴的誤會,甚至是一段你極力想遺忘的婚姻風暴。在台灣,司法裁判書全面上網公開已逾二十年,這項原本為了「司法透明」與「人民監督」的美意,卻成了無數當事人揮之不去的數位烙印。

能不能讓判決書上我的名字消失?」這是筆者執業以來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很多人誤以為只要去司法院按個鈕,或者花錢找人就可以永久刪除。實際情況遠比想像中複雜。本文將從頭到尾,用最務實的方式告訴你:自己聲請下架裁判書姓名究竟可不可行、具體步驟怎麼走、法律上能站得住腳的理由是什麼、又會遭遇哪些意想不到的風險。這不是一篇學術論文,而是結合實務經驗、法條與真實案例的生存指南。

(小提醒:本文為一般性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個案件情況不同,進行任何法律行動前,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第一章:你的名字為何會躺在裁判書裡?——司法透明與個資保護的拉鋸

要談「下架」,必須先理解台灣裁判書公開的制度設計。

1-1 裁判書全面公開的初衷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的裁判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公開為原則。這條文的立法目的很明確:讓司法接受公眾檢驗,避免黑箱作業,進而提升裁判品質。在民主社會,這套機制確實有一定正當性。試想,如果法院的判決全部鎖在檔案室,人民無從知悉法官如何審判,那麼司法獨立可能淪為司法專斷。

因此,司法院建置了「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將各級法院的判決書上網,供任何人免費查詢。不僅如此,民間也出現如Lawsnote、裁判家、法源法律網等資料庫,將這些公開資料進一步整理、索引,甚至加上AI分析,讓法律專業與一般民眾都能快速找到相關判決。

1-2 哪些個人資料會被揭露?目前的遮蔽規範夠嗎?

這裡就要講到重點了:裁判書上的「個人資料」究竟如何處理?目前,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及相關行政命令,會對裁判書進行「去識別化」處理,但遮蔽的範圍極其有限。現行實務,自然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號碼、金融帳戶等會被隱匿或遮蓋,然而當事人姓名原則上「全文揭露」

也就是說,你會看到判決寫著:「被告 王○明(身分證字號詳卷)」、「原告 陳○華(住址詳卷)」。除了極少數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例如少年事件、家事事件、性侵害案件或涉及國家機密等),一般民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姓名,都是原原本本放在網路上。法院的理由在於,姓名是辨識案件當事人的最基本資訊,如果連姓名都遮去,裁判書的監督功能就大打折扣。

但問題在於,在數位時代,一個真實姓名加上案件類別、大致時間,足以讓任何人透過搜尋拼湊出完整的個人圖像。尤其對於一些輕微或舊案,當事人早已回歸社會正常生活,卻因為裁判書永遠存在,求職、交友、甚至子女就學都受到影響。這正是「被遺忘權」爭議的核心。

1-3 民間轉載:讓資訊擴散到無邊界

更麻煩的是,司法院的裁判書資料庫並非唯一來源。民間法律資訊平台大量爬取司法院的公開資料,建立自己的搜尋引擎,有些甚至會複製、轉載,並做SEO優化,導致搜尋引擎更容易找到這些平台的內容。於是,你的判決書可能不只出現在司法院網站,更遍佈在數個高流量的民間網站上。想要徹底移除,就得分別向不同平台請求,難度大增。


第二章:所謂「下架」究竟是什麼?——先搞清楚你要對抗的對象

很多人以為「下架」就是讓判決書從世界上消失。這不正確。在法律與技術上,「下架」至少有三種層次,你得先確認自己的目標是哪一種。

表格一:下架的對象與定義

對象定義可行性影響範圍
原始裁判書(司法院系統)向原判決法院聲請將該份判決書的電子檔自公開查詢系統移除,或將姓名部分隱匿。法律上有一定門檻,須符合個資法或特殊事由,非隨意可得。最根本,但司法院仍可能基於「司法透明」保留內部紀錄。
民間法律資料庫要求民間網站(如Lawsnote、裁判家)刪除或停止顯示該筆裁判書內容,或至少將姓名去識別化。需各別向網站管理人請求,無強制力;部分網站願意配合,部分堅持「公益」而拒絕。可減少主要搜尋結果,但無法防堵其他網站備份。
搜尋引擎(如Google)向搜尋引擎請求移除特定網址(URL)的搜尋結果,使一般人搜尋你的姓名時不再出現該判決書連結。Google等業者針對特定個資(如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會配合,單純「姓名」移除難度極高,除非涉及色情、暴力等敏感內容或未成年。判決書仍存在於原始網站,只是搜尋引擎不索引,稍有網路知識的人仍可從司法院官網直接找到。

小結:「下架」不是一刀切,而是一場多線作戰。如果你的期望是「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那幾乎不可能實現;但若目標是「一般企業人資或新朋友Google不到」,仍有努力的空間。


第三章:DIY隱匿姓名的完整步驟教學——從自己動手到遞狀聲請

以下我們將以「向法院聲請將判決書上的姓名隱匿或將裁判書下架」為主軸,提供盡可能詳細的步驟。這套流程沒有標準SOP,多是從個資法與相關程序規定中拼湊出來。

3-1 前置作業:清查自己的「裁判書足跡」

首先,你得知道自己究竟出現在哪些裁判書裡。很多人連自己的案號都不清楚。

步驟一:全面搜尋自己的姓名

在各個平台搜尋自己的全名,並加上「判決」、「裁定」等關鍵字。必查的平台包括: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Google搜尋(設定繁體中文、台灣地區)
  • Lawsnote、裁判家、法源法律網等民間資料庫
  • 進階:用Wayback Machine(網路時光機)看是否已被備份

請將每個出現的網頁網址、案號、裁判日期、法院名稱記錄下來,製成清單,作為後續請求的依據。

步驟二:確認各筆裁判書的「敏感度」

並不是每一份裁判書都有機會成功下架。請檢視:

  • 該案件是否已確定(終結)?尚未確定的案件,法院不可能遮蔽。
  • 案件類型:是否涉及性侵、家暴、少年、營業秘密等依法不公開或限制公開的類型?如果依法本就應該隱匿卻被誤植公開,那成功機會極高。
  • 內容是否揭露高度隱私(例如病史、私生活細節、未成年子女資訊)?
  • 距今多久?時間越久,與公共利益關聯越弱,法院越可能同意隱匿。

3-2 核心步驟:向原裁判法院遞狀聲請隱匿姓名

這是DIY流程中最關鍵的一步。你要撰寫一份「聲請狀」,遞交給當初作出判決的法院。

表格二:聲請狀應記載事項與說明

應記載事項說明與撰寫建議
聲請人基本資料你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聯絡電話。若委任代理人須附委任狀。
案號與裁判日期明確寫出欲聲請的裁判字號(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判決)。
聲請事項寫明請求內容,例如:「請求將系爭判決書中聲請人之姓名以代號或遮蔽方式處理,並自公開查詢系統移除原判決。」
法律依據這是最重要的說理。常用依據包括: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及第4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當事人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2. 憲法第22條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
3. 案件性質若屬輕微、久遠、已和解或不起訴,且無重大公益,司法公開的利益已不存在。
4. 若裁判書內含過多非必要隱私資訊,可引用比例原則。
事實與理由將你的個案情況具體描述,例如:事件發生於多年前,您已更生復歸社會,因該判決書造成求職困境、家庭困擾等。附上證據(如面試拒絕信、鄰里耳語造成精神壓力證明等)。越具體、越能證明損害,成功機率越高。
證據清單列出所有附件,如網路搜尋結果截圖、判決書影本、證明損害的文件。

書狀撰寫要訣:
不要只寫「這對我很困擾」。法院考量的核心是「公共利益 vs. 個人隱私」。你要論述的是:經過這麼多年,該案件的公開對於公眾監督司法已無顯著價值,但對你的隱私侵害卻持續且具體。尤其若能舉出類似大法官釋字或憲法法庭見解,會更具說服力(例如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03號、第689號關於隱私權的意旨)。

遞狀流程:

  1. 將聲請狀與附件整理好,親自或郵寄至原裁判法院的「收狀處」。
  2. 法院收狀後會分案,通常由民事或刑事庭以「聲請案件」處理。
  3. 法院可能不開庭,逕以書面審理;也可能通知你到庭陳述意見。
  4. 若法院裁定「准許」,會發函給司法院資訊處,將該判決書重新遮隱後上架或直接下架。同時會通知你。
  5. 若法院裁定「駁回」,你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注意:

  • 這項聲請目前沒有明文規定要繳納裁判費,實務上多以免費或低費處理,但仍建議先電話詢問法院訴訟輔導科。
  • 整個流程,如果順利,可能需要數週到數月。不順利的話,可能一兩年。

3-3 救濟管道:若法院不准怎麼辦?

如果法院以「裁判書依法應公開,個人姓名非屬應隱匿範圍」為由駁回,你可以:

  1. 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告。抗告狀要進一步指出原裁定如何違法或不當。
  2. 另循個資法訴訟:你可依個資法第11條,以原法院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刪除或停止利用你的個資。這是更進階的法律戰,成本與難度都高。
  3. 向監察院陳情:若認為司法行政確有疏失,得請求監委調查,但效果間接。

3-4 針對民間網站的移除請求

就算法院准了,民間的備份可能還在。你必須「自力救濟」。
如何進行:

  1. 找到該網站的「聯絡我們」、「隱私權政策」或「DMCA(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窗口」。台灣網站雖無DMCA,但多數有類似聯繫管道。
  2. 發出電子郵件或書面請求,內容包括:
    • 表明你是當事人。
    • 列出欲移除的網頁網址。
    • 說明該網頁的內容侵害你的個資隱私,且已無公開之必要(例如你已取得法院准許遮隱的裁定,此為最強力的證明)。
    • 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9條,請求刪除或停止利用。
  3. 如果對方不理,你可以向各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訴。部分民間網站主機在國外,管轄權更是棘手。

實務經驗: 部分大型法律資料庫為了減少紛爭,會設有「當事人聲請隱匿」的機制,只要你出具相關證明,他們願意配合遮蔽姓名。但不是每家都如此。有些小型網站或個人部落格可能完全聯絡不上。

3-5 向Google提出移除搜尋結果

這是最多人想做的「表面處理」。Google對於移除請求有嚴格的政策。

可移除的範圍:

  • 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機密文件等高度敏感資訊。
  • 未經同意散布的親密影像(復仇式色情)。
  • 未成年人影像。

唯獨「姓名」出現在合法公開的政府資訊(如裁判書)上,Google幾乎不會同意移除。 除非你能證明該網頁具有毀謗、仇恨言論等特性,或你已取得法院的強制令。你可以嘗試透過 Google 的「移除搜尋結果」表單提出,但要有被拒絕的心理準備。


第四章:法律基礎——你拿什麼跟法院「談判」?

要成功說服法院或網站,不能只靠情感訴求,必須有紮實的法律根基。本節拆解幾個核心武器。

4-1 憲法層次: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指出,隱私權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也就是你有權決定自己的個資在什麼範圍、什麼時間、以什麼方式被揭露。釋字第689號更將此擴及「一般行為自由」,保障個人在公共場域中的合理隱私期待。

裁判書的公開,雖基於司法透明之重大公益,但這個公益並非無限上綱。當時間經過,當事人已完全脫離訴訟情境,資訊的持續公開對個人造成不成比例的侵害時,就可能違反比例原則。這是你在書狀中可以著墨的憲法論點。

4-2 個資法:請求刪除、停止利用的具體請求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是DIY操作中最常用的法律。

  • 第11條第2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你可以主張,裁判書上傳網路的「特定目的」是為了司法監督與法學研究。在個案中,若該案件已歷經多年,其法學研究價值有限,且對你的隱私侵害重大,則特定目的已部分消失,你有權請求刪除或遮蔽姓名。
  • 第11條第4項:「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若你認為裁判書內揭露的某些資訊(例如無必要記載的病歷細節)違反個資法的比例原則,也可引用。
  • 第19條、第20條:規範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要件。你可以拿來針對民間網站。

4-3 司法院內規與行政命令

《法院組織法》第83條除了揭櫫公開原則,也授權司法院訂定「裁判書公開與遮隱的標準」。目前《司法院裁判書公開辦法》及相關作業要點,並沒有賦予當事人「聲請隱匿姓名」的直接明文管道,這正是實務上的最大漏洞。但正因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法院仍有裁量空間。部分法官會本於憲法保障隱私權的精神,破例准許。所以,這是一場「說服法官」的論理戰,而非純粹法條戰。

4-4 實務案例的啟發

雖然大多聲請案件不公開,但筆者曾聽聞及親身參與以下幾種成功類型(細節經改編):

  • 案例A: 二十年前的輕微詐欺案,當事人當時未滿二十歲,被判緩刑期滿,早已更生。法院認為該案再公開已無教化或監督意義,同意隱匿姓名。
  • 案例B: 一件民事債務糾紛,判決書中詳細記載當事人罹患罕見疾病,雖與爭點無關。當事人請求遮蔽疾病資訊及姓名,法院裁定將疾病內容完全移除,但姓名仍保留,後經抗告,二審同意姓名改以甲○○代替。
  • 案例C: 不起訴處分書,因當事人遭誤會,雖最終獲不起訴,但處分書上網仍嚴重影響其名譽。當事人持不起訴書及媒體澄清報導,成功請求檢察署將該處分書姓名遮蔽。

這些案例共通點是:時間久遠 + 案件輕微或無罪 + 當事人已證明實際損害 + 無明顯公益性

4-5 歐盟被遺忘權與台灣的比較

歐盟在2014年確立「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人民可要求搜尋引擎刪除「不適當、無相關、過時」的個人資訊連結。台灣雖未明文立法,但部分法院已開始參考此精神。尤其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112年憲判字第12號(涉及個資與隱私)等解釋中,大法官屢屢強調資訊自主的重要性,為未來修法埋下伏筆。


第五章:自己DIY的風險——那些沒人會先告訴你的暗流

看完前面的教學,你可能躍躍欲試。但且慢,自己動手存在許多看不見的風險,必須事先完全了解。

5-1 史翠珊效應(Streisand effect)

這是試圖壓制資訊時最弔詭的反效果。原本你的判決書可能埋藏在茫茫網海,沒幾個人會注意到。一旦你大動作聲請下架、發函給各大網站,反而可能引起某些網站管理員的反感,刻意將你的案件當作「言論自由」的象徵而大量轉載、討論。甚至媒體會報導「民眾要求下架判決書遭駁回」,引發公眾好奇去搜尋你的名字,讓原本微小的數位痕跡瞬間放大。你越是試圖讓它消失,它就越是存在。

5-2 網路時光機與分散式備份

即使你成功說服司法院和民間網站移除,網路上還是可能存在備份。Internet Archive(Wayback Machine)定期備份全網,只要有人曾經備份過你的判決書網頁,那你就無法要求 Archive 刪除(他們以保存歷史為宗旨)。此外,某些論壇、Telegram群組、Line群組可能早已有人存檔,隨時能重新上傳。

5-3 你遞交的聲請狀本身,也是一種「個資」

聲請狀中,你得詳細寫上自己的真實姓名、地址、電話,以及案件細節。這份書狀在法院內部是公文書,理論上不對外公開,但若處理不慎流出,反而使你的隱私更完整地暴露。此外,你的聲請行為本身可能在司法系統留下另一個記錄。雖然這不至於公開,但總是一種痕跡。

5-4 法律風險:切勿捏造事實或惡意興訟

有些人為求成功,可能在聲請狀中誇大損害,甚至偽造證據(如假造公司不錄用信)。這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另外,若明知無理由仍一再聲請、抗告,可能被認為是濫用司法資源,甚至被法院警告或裁罰。

5-5 詐騙集團的「下架判決書」話術

這幾年出現不少自稱能「刪除司法院紀錄」、「永久移除裁判書」的廣告,收費數萬到數十萬,承諾保證成功。實務上幾乎都是騙局,他們要嘛只是幫你發幾封無效的郵件,要嘛直接人間蒸發。正規律師或聲譽管理公司也不會做出「保證刪除」的承諾,因為成敗取決於法院裁量。請務必小心,不要病急亂投醫。

5-6 心力的無底洞

整個流程從查詢、撰狀、遞狀、等待、補件、抗告到與民間網站交涉,耗費數月甚至數年是家常便飯。過程中你會反覆經歷希望與失望,對心理健康影響不小。沒有強韌的心理準備,很容易中途放棄。


第六章:除了自己硬幹,還有哪些路可以走?——替代方案與專業協助

既然自己DIY風險高、不確定性大,那到底該怎麼辦?這裡列出幾條可考慮的路。

表格三:各種方案比較

方案優點缺點適合對象
完全自己來(DIY)省錢,可掌握進度耗時,法律論述可能不夠專業,成功率偏低有法律背景,案件單純,時間充裕者
聘請律師代理專業書狀與辯論,提高成功率費用較高(一個審級約數萬元)案件複雜、涉及高度公益對立或需要抗告
向民間聲譽管理公司求助除法律行動外,搭配SEO壓制策略費用高昂,品質良莠不齊,需慎選希望綜合處理,且有預算者
正面SEO自行操作相對低成本,長期有效速度慢,需持續產出內容希望長遠改善網路形象者
靜觀其變,等待修法無需行動不知道等到何時,被動案件不緊急,影響不大

6-1 找律師的眉角

不是每一位律師都擅長這類新興個資案件。尋找時,建議找有處理「隱私權、個資法、憲法訴訟」經驗的律師。先諮詢時,可以請律師分析你的案件有無成功前例、評估公益性高低。律師能幫你撰寫更有說服力的憲法層次論述,並在抗告程序上代表你。

6-2 正面SEO:建立新的數位足跡

既然無法讓負面資訊消失,那就創造更多正面資訊把它擠到後面。這是許多公關公司的操作邏輯。你可以:

  • 建立個人網站或部落格,分享專業文章。
  • 活躍於LinkedIn等職場社群,累積正面形象。
  • 在合法前提下,讓新聞媒體報導你的專業成就或公益參與。
    當你的名字搜尋結果第一頁充滿你的作品、專業介紹時,那篇舊判決書即使還在,影響力也會大幅降低。這是相對安全、可控的長期策略。

6-3 等待制度改變

民間團體與部分立法委員已開始關注裁判書全面揭露姓名的問題,提議修法引進「被遺忘權」或「定時落日」機制,例如判決書上網一定年限後自動遮去當事人姓名,或允許當事人聲請去識別化。你可以持續關注相關修法動態,同時也可以向選區立委陳情。制度的改變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


常見問題集(FAQ)——你最想問的,都在這裡

Q1:我可以直接要求司法院刪掉那篇判決書嗎?
A:不行。法院只會「隱匿個資」或「以代號替換」,不會整篇刪除。判決書本身是司法文書,具有歷史與公共價值,不會因個人請求而消失。

Q2:如果我改名,裁判書上的名字會自動更新嗎?
A:不會。裁判書記錄的是行為時的真實姓名。改名後,搜尋新名字當然找不到,但舊名字依然存在。只要你無法徹底斷絕與舊名的連結(例如畢業證書、前雇主推薦),別人仍可能聯想。改名只是輔助,不是萬靈丹。

Q3:不起訴處分書也可以聲請隱匿嗎?
A:可以。不起訴處分書比照裁判書,同樣上網公開。但因為不起訴代表未經審判定罪,對名譽的侵害可能更大,部分檢察署較願意接受隱匿聲請。流程是向該地檢署提出。

Q4:我是告訴人或被害人,我的名字也在判決書裡,可以要求遮掉嗎?
A:可以聲請。實務上,被害人個資保護意識較高,法院比較會考慮。特別是性犯罪、家暴等被害人,法律已有保護規定,若疏未遮蔽,可立即請求法院處理。

Q5:聲請隱匿需要繳很多錢嗎?
A:視程序而定。向法院提出聲請,目前多比照「聲明異議」等程序,不另徵裁判費。但若進入個資民事訴訟,就需依訴訟標的價額繳裁判費。建議先電話詢問。

Q6:整個流程大概要多久?
A:從遞狀到收到法院裁定,快則2週,慢則3個月。若再加上抗告,至少半年起跳。民間網站部分,看對方處理速度,有的當天就隱匿,有的石沉大海。

Q7:法院駁回的機會有多高?
A:沒有官方統計。依筆者經驗與同業交流,在沒有特殊事由的情況下,初審駁回率可能超過七成。但只要論理充分、個案情形具說服力,仍有突破空間。準備愈完整,愈有機會。

Q8:如果發現有私人部落格或論壇轉貼我的判決書,怎麼辦?
A:可先禮後兵,禮貌請求刪除。若不理,可引用個資法第11條,並告知將向主管機關申訴。若內容涉及公然侮辱或不法,可考慮報警或提告。

Q9:我擔心聲請下架的動作會引起更多人注意,怎麼辦?
A:這確實是史翠珊效應的兩難。建議先評估你的判決書現在是否容易被搜到。如果已經是第一頁,那聲請即使引發討論,損害也差不多。如果目前還埋在第三頁以後,或許可以先嘗試正面SEO,低調處理。

Q10:可以主張「裁判書錯誤,內容不實」來要求下架嗎?
A:裁判書是法官依法審判的紀錄,若內容有誤,應循上訴或再審程序更正判決本身,而不是要求下架。只有當錯誤涉及「與判決結果無關的個人資料誤載」,才有可能直接請求更正隱匿。

Q11:有沒有哪一種案件「絕對不可能」下架成功?
A: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矚目案件、貪污、殺人等重大刑案,幾乎不可能因個人名譽受損而被隱匿。法院會認為公眾監督的必要性遠高於你的隱私。

Q12:我被判刑但已經執行完畢,也取得更生證明,是否有幫助?
A:非常有幫助。更生或復歸社會的事實,正是說服法院「司法公開的教化目的已達成,應回歸隱私保護」的關鍵證據。請務必附上相關證明。

Q13:可以單獨請求只隱匿我的「名字其中一個字」嗎?
A:實務上法院若准許,多半是整組姓名以「甲○○」或其他代號取代,不會只遮一個字,因為那沒有去識別化效果,仍可輕易辨識。

Q14:民間網站聲稱他們只是「轉載公開資訊」,無義務配合移除,怎麼辦?
A:你可以強硬表示,該資訊之公開「已因時間經過或法院另為裁定而失去原始合法性」,他們繼續利用就是違法蒐集處理,將依個資法請求損害賠償。有些網站會為避免訴訟而讓步。

Q15:有沒有推薦的律師或事務所專門處理這種案件?
A:基於倫理,無法具體推薦,但建議尋找有「憲法訴訟、個資法、數位人權」背景的律師,並可至律師公會網站查詢。多數律師提供初步付費諮詢,你可以先諮詢再決定是否委任。


作者簡介

陳冠宇律師現任某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律師,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學碩士(LL.M.)。專長領域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數位隱私權、憲法訴訟及科技法律。曾參與多起憲法法庭個資爭議案件之釋憲聲請,長期關注司法裁判書公開與被遺忘權議題,並於各大媒體撰寫相關評論。陳律師相信,數位時代的法律不應成為人民的枷鎖,而應在透明與隱私之間找到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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