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面新聞處理

法庭線襲擊傷人案新聞刪除|雙方已和解可否移除?

近日,一則關於「法庭線襲擊傷人案」的新聞,因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而引發了「可否將新聞從網絡上移除」的廣泛討論。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牽涉到新聞自由、公眾知情權、個人聲譽與私隱之間的複雜平衡。本文將從香港的法律框架出發,結合實際操作步驟、常見誤區和真實案例(均作匿名化處理),深入探討在案件和解後,當事人是否有權要求刪除相關報道,以及具體可以怎麼做。

核心問題摘要

在詳細展開之前,先針對「雙方已和解,可否移除新聞」給出直接而扼要的回答:單純的「雙方已和解」這一事實,並不會自動產生要求媒體或搜尋引擎刪除新聞的權利。
能否移除,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該新聞是否構成誹謗、是否侵犯私隱、是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當事人能否行使「被遺忘權」或「刪除權」,以及新聞發佈的時間、內容的公共性程度等。和解協議中若包含「不得再公開談論」或「需採取合理步驟移除相關內容」的條款,可作為向第三方提出請求的基礎,但無法強制約束未參與和解的傳媒機構或平台。

以下將從六個層面完整剖析,並提供可直接參考的實用資訊。


一、刑事和解不等於民事名譽權或私隱權的消滅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關鍵觀念:襲擊傷人案的本質是刑事案件。即使雙方在刑事程序中達成「和解」(例如被告作出賠償、道歉,而律政司基於控方證人不願作供等因素而決定不繼續檢控,或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也不代表該事件的歷史紀錄可以隨之一筆勾銷。刑事責任的處理與新聞報道是否應移除,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層面。

1. 刑事案件中的「和解」效力
在香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OABH)或普通襲擊等罪行,屬於可公訴或簡易程序處理的罪行。即使受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是否繼續檢控的權力在於律政司。常見的處理方式包括:

  • 控方不提證供起訴(Offering No Evidence),法庭判被告無罪釋放;
  • 簽署保守行為(Bind Over),被告須在一段時間內保持行為良好並繳付保證金,不留正式刑事定罪紀錄;
  • 自簽擔保,情況類似。

這樣的結果雖然結束了刑事程序,但過往的報道可能仍然存在。搜尋引擎上「某人曾被控襲擊傷人」的紀錄,往往會對當事人的就業、人際關係造成深遠影響,即使案件最終以無罪或保守行為結案。

2. 和解協議中的「刪除條款」
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會在和解協議中加入特別條款,例如:「雙方同意不再就本事件在任何平台(包括社交媒體、新聞網站)發表公開言論,並承諾採取合理步驟,向相關媒體或網站提出刪除或更新相關報道的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條款僅對簽署協議的雙方有約束力。媒體並非協議當事人,不受此合約限制。因此,持和解協議去要求傳媒刪除新聞,傳媒並無法律義務照辦。但該協議可作為一個有力佐證,顯示雙方已平息紛爭,且其中一方(可能包括被控方)的真實身份、詳情繼續公開,會對其造成不合比例的傷害。


二、要求刪除新聞的潛在法律基礎

在香港,並沒有單一法例叫「新聞刪除法」,當事人可依賴的法律基礎分散在不同範疇,主要如下:

1. 誹謗(Defamation)
若新聞內容包含虛假事實,且該事實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當事人可提出誹謗訴訟。誹謗分為永久形式誹謗(Libel)及短暫形式誹謗(Slander)。網上新聞屬永久形式。

  • 真實性抗辯(Justification):若傳媒能證明報道內容屬實,則誹謗不成立。
  • 特權(Privilege):對法庭程序的公正而準確報道,享有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即使內容對當事人不利,只要報道是公正準確的法庭程序紀錄,就不能被控誹謗。這幾乎是新聞刪除案中最強的防護盾。
    「法庭線」的報道,極大可能是來自法庭公開聆訊的即時或摘錄報道。若該報道準確反映了庭上發生的事情,它就受到絕對特權保護,縱使案件最終和解,該報道本身很難被視為誹謗。

2. 侵犯私隱(Breach of Privacy)
香港透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以及普通法中的「侵犯私隱」侵權行為來保護私隱。

  • 普通法侵權:香港案例逐步確認了在特定情況下,公開他人私隱資料可構成侵權。要求包括:該資料具有私隱性質、公開該資料會對一個合理的人造成嚴重冒犯,且公開該資料無合法公共利益。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其中的「資料保護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如媒體、搜尋引擎)必須以合法公平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並在完成收集目的後刪除不再需要的資料。當事人可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查閱及更正資料要求。

3.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與刪除權
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第17條確立了被遺忘權。香港並無直接等同GDPR的法例,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處理類似投訴時,會參考國際趨勢及條例中的「刪除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原則。
在歐洲,即使報道本身合法,若資料已過時、不相關或對當事人造成不合比例損害,搜尋引擎可能被要求從搜尋結果中移除相關連結(而非刪除原始新聞)。香港雖無此明文規定,但向Google等跨國平台提出「移除過時內容」請求時,平台會參照其全球私隱政策,有機會獲得受理,特別是當內容涉及輕微罪行、案件已多年、當事人已獲平反或案件終結。

4. 個人資料的更正與刪除請求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2條及第26條,個人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更正不準確的個人資料;第26條則賦權要求刪除不再為收集目的而需要的個人資料。若新聞中的姓名、年齡、職業等個人資料,因案件最新發展(如無罪釋放、撤控)而變成具誤導性,當事人可向媒體或平台提出更正或補充,甚至在極端情況下要求刪除整篇報道。


三、按不同對象的移除策略與實際步驟

針對「法庭線襲擊傷人案」這類新聞,移除請求的對象可分為三個層級:原始新聞網站、搜尋引擎、以及轉載平台。每個層級的處理準則和成功機率都不一樣。

【原始新聞網站(如法庭線)】

策略重點:

  • 不建議直接以「和解了就要刪」為理由,成功率極低。
  • 應基於資料不準確、過時、或造成不合比例傷害來請求更新或移除。
  • 若案件結果為無罪釋放、撤控或簽保守行為(不留案底),可要求媒體在原文末尾增加「案件最新進展」更新,或者將標題修改為較中性,例如原本是「XXX涉襲擊傷人被捕」,可請求改為「XXX涉襲擊傷人案 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或增加「案件最終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 提供客觀證明文件,如法庭判決書、撤控通知、律政司信件等。

實際清單步驟:

  1. 收集文件:取得案件結果的官方證明(如法庭蓋印的同意保守行為令、無罪釋放記錄)、和解協議(如有,僅作補充說明用)。
  2. 撰寫請求信:語氣理性、客觀,清楚列出希望刪除或修改的具體內容、網址(URL)、以及法律依據。不要情緒化。可參考此要點:
    • 說明自己是報道中的當事人(附身份證明)。
    • 指出案件最新結果,並表明原報道若缺乏更新,會對公眾構成誤導,對本人名譽及私隱造成持續損害。
    • 請求媒體基於準確及公平原則,在原文增加顯著更新,或將標題/內文作出相應調整。
    • 若要求全文刪除,需更強的理據,例如:案件為多年前的輕微罪行、本人已更生、報道持續嚴重影響就業及家庭生活,且該事件已無公共利益。附上具體受影響的證明(如僱主查詢、心理報告等,但可選擇性提供)。
  3. 發出請求:透過法庭線網站公布的聯絡電郵或線上表格提交。
  4. 跟進與紀錄:若兩星期無回覆,可再發一次。保留所有溝通紀錄。若遭拒絕,可禮貌詢問原因,並考慮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徑。

【搜尋引擎(以Google為例)】

策略重點:

  • 我們不是要求Google刪除新聞網站上的文章,而是要求從搜尋結果中移除該特定連結。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它不涉及審查原始內容,而是限制其被輕易搜出的可能。
  • Google針對香港用戶的移除政策主要涵蓋以下幾類:
    • 兒童性虐待圖像
    • 未經同意發佈的私密圖像
    • 財務、醫療及身份證明文件等個人機密資料
    • 因資料保護法規提出的要求(如內容已過時、不相關)
  • 就本個案,最可能適用的就是最後一類。Google會考量「內容是否仍具公共利益」、「是否與當事人當前職業相關」、「是否為嚴重罪行」等。

請求表格與要點:

  1. 前往Google的「移除過時或不實內容」或「因法律原因移除內容」頁面。
  2. 選擇「包含個人資料的內容」或「我的其他法律問題」。
  3. 貼上希望移除的搜尋結果網址(即Google搜尋結果頁上的連結,而非新聞文章本身)。
  4. 在理由欄中清晰說明:
    • 此網頁顯示的案件已於某年某月以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結案,本人無刑事定罪紀錄。
    • 該搜尋結果持續對本人造成就業歧視及嚴重私隱傷害,與事件目前的輕微性及時隔多年不合比例。
    • 本人為資料當事人,依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國際資料保護趨勢,請求移除該過時、不相關的搜尋連結。
  5. 上傳證明文件(案件結果證明、身份證明)。
  6. 提交後,Google會電郵確認,處理時間約數星期。若失敗,可根據回覆再補充資料上訴。

重要提示: 即使Google移除了搜尋連結,原文仍存在於「法庭線」網站。任何人直接輸入網址或從站內搜尋仍可看到。但實際上,絕大多數人是透過搜尋名字找到該報道的,移除搜尋結果已能大幅減少曝光。

【轉載平台及社交媒體】

許多論壇、Facebook群組會轉載或討論該案件。當事人可:

  • 向平台管理員舉報,指該帖文侵犯私隱或違反社群守則。
  • 若涉及「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起底),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四、和解後能否以「起底」為由要求刪除?

值得留意的是,香港《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將「起底」行為刑事化。若新聞或轉載內容包含了當事人的姓名、地址、電話、照片、職業、家人資料等,且發佈意圖或罔顧該資料會對當事人或其家人構成指明傷害(如身體傷害、騷擾、恐嚇等),即使資料源自公開法庭程序,若發佈者的行為已超出正常新聞報道的範疇而變成純粹的網絡公審,當事人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條件分析:

  • 正常的新聞報道,一般不會被視為起底,特別是「法庭線」這類專注司法新聞的媒體。
  • 但若報道中使用了超出法庭公開資料範圍的個人資訊(例如在案件無關的情況下刊出當事人家庭照、工作地址詳細到門牌),或轉載者附加強烈侮辱、煽動仇恨的字眼,便有機會觸犯起底條文。
  • 當事人可就此諮詢法律意見,判斷是否可從「起底」方向制止轉載而非原始新聞。

五、法庭實戰:禁制令與民事訴訟的可行性

若媒體拒絕配合,法律行動是最後手段。以下表格比較幾種可能的法律行動及其門檻:

法律行動適用情況優點門檻與風險
誹謗訴訟報道內容虛假,非屬公正法庭報道,且造成名譽損失可強制移除及索償門檻高。法庭線的報道若為公正準確的法庭程序,享有絕對特權,訴訟極可能失敗。訴訟成本高,並可能引發「史翠珊效應」(愈禁愈多人關注)。
侵犯私隱訴訟公開了令人高度冒犯的私隱資料,且無公共利益可取得禁制令及索償需證明資料具私隱性質。法庭程序中披露的資料,若屬法庭公開資訊,私隱期待較低,成功難度大。
申請臨時禁制令內容顯然違法,且持續發佈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快速制止擴散需極強理據,對新聞自由的限制會受法庭嚴格審查。需支付鉅額保證金。
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拒絕更正、刪除公署可發出執行通知,程序較法庭靈活公署權力有限,對新聞機構的編輯自主非常審慎。處理時間長,且不一定能強制刪除。

結論: 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況(如報道內容完全失實且非屬法庭程序紀錄),否則不建議輕易以訴訟解決。最務實的策略仍是透過理性溝通,爭取媒體進行「內容更新」或搜尋引擎「移除連結」。


六、給當事人的全面行動路線圖

以下為一個按階段劃分的建議路線圖,當事人可依自身情況逐步採取行動:

第一階段:情況評估與證據整理(1-2週)

  • 確認案件最終法律結果:是無罪釋放?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留有案底?正式定罪?這直接影響請求理據的強弱。犯罪紀錄康復條例(若適用)可參考。
  • 下載並存檔所有相關新聞:包括「法庭線」原文、Google搜尋結果截圖、各大轉載頁面。記錄發佈日期、網址。
  • 檢視新聞內容:是否真確?有否使用超出法庭公開資料的個人訊息?標題是否誤導?
  • 整理證明文件:身份證副本、法庭文件(最好有蓋印)、和解協議(若有)。將重點部分標註,方便日後附件。
  • 自我省察公共利益的影響:自己的職業是否涉及公眾信任(如教師、社工、醫護、金融)?案件的嚴重性如何?這會影響媒體和平台的決定。一個普通市民多年前的輕微普通襲擊案,與一名上市公司高層近期的嚴重傷人案,公共利益的考量截然不同。

第二階段:分級請求溝通(1-3個月)

  • 第一步:先接觸原始媒體「法庭線」。以「要求更新及補充報道」為名義,而非直接要求刪除。發送理性清晰的電郵,附上證明。
  • 第二步:同步或稍後向Google提交移除搜尋結果請求。強調案件結果已變化、內容過時、不合比例損害。
  • 第三步:處理其他轉載。對各大論壇、Facebook專頁的轉載,逐一透過平台機制舉報,理由是「含有過時不實的個人資料」或「侵犯私隱」。優先處理高排名搜尋結果。
  • 所有溝通務必留存書面紀錄,以備後續升級。

第三階段:升級與正式法律途徑(若上述無效)

  • 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擷取媒體拒絕更正或刪除的回覆(或持續無回覆),以違反資料保護原則為由投訴。
  • 諮詢專業律師。讓律師審閱所有文件和溝通紀錄,評估誹謗、私隱或起底刑事投訴的可行性。律師信有時能產生一定作用,但媒體可能仍以法律特權為由拒絕。
  • 考慮申請法庭禁制令(最後一步,需極度審慎)。

常見問答(FAQ)

Q1:刑事案和解後,是否有權要求傳媒自動刪除新聞?
A:沒有。傳媒並非刑事和解的當事方,不受和解協議約束。法律上亦無「案件和解必須刪除新聞」的規定。

Q2:案件以簽保守行為結案,不留案底,可以要求刪除新聞嗎?
A:可以此為事實基礎,要求傳媒更新報道以反映最新結果,例如在文末加上「案件最終以簽保守行為處理,被告不留刑事定罪紀錄」。這樣能平衡公眾知情權與當事人名譽。直接要求完全刪除的難度很高,但並非完全不可能,取決於傳媒的內部政策及事件性質。

Q3:我擔心刪除請求反而令事件再被炒熱(史翠珊效應),怎麼辦?
A:確實有此風險。建議先採取較低調的「更新請求」和「向搜尋引擎移除連結」方式,這些動作通常不會引發新一輪報道。避免在社交媒體高調宣佈自己要刪新聞或攻擊傳媒。一切溝通保持私密、專業。同時可觀察搜尋熱度,待事件完全沉寂後再行動。

Q4:Google移除了搜尋結果,但新聞還在,有用嗎?
A:非常有用。大多數人只會透過搜尋名字找到舊聞。移除搜尋結果後,該連結不再出現在搜尋名字的結果中,能有效減少至少八成的瀏覽量。這是一種「實用性被遺忘」,不完美但效果好。

Q5:法庭線的報道受「絕對特權」保護,是否意味完全無法移除?
A:絕對特權主要針對誹謗訴訟。它不等於媒體對一切移除請求都有豁免權。媒體仍可自願基於編輯考量、資料準確性及私隱影響而作出更新、調整或隱藏。且即使有絕對特權,若同一篇報道中混雜了非屬法庭程序部分的評論或失實陳述,該部分仍可能不受保護。

Q6: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媒體不刪新聞,成功率多高?
A:公署會審視每個案的事實。若新聞報道的收集目的是「新聞報道」,而該報道仍然具有新聞價值及公共性,公署通常不會強制要求刪除,因為這涉及對新聞自由的干涉。但若資料明顯過時、不再相關,或當事人能證明嚴重損害,公署可發出執行通知要求糾正。成功案例較少,但並非沒有。

Q7:可否要求改名或以「X先生」代替真名?
A:可以請求媒體將網上版本的姓名改成「X先生」或僅以字母代替,這是一種常見的折衷方案,尤其是案件已過多年且當事人已承受足夠後果。部分媒體為了減少法律風險及倫理爭議,會同意此類請求,特別是對於輕微案件。請求時要強調此舉可平衡公眾知情權與個人更生權。

Q8:如果案件是「法庭線」多年前的舊聞,有更大機會移除嗎?
A:是。時間是重要因素。一件五年前的輕微襲擊案,其新聞價值已大幅下降,當事人的私隱利益相對增加。無論對媒體、搜尋引擎還是私隱專員公署而言,「時間流逝」都是考慮移除/更新請求的有力理據。

Q9:我已被捕但最後未被起訴,新聞卻永遠留底,如何處理?
A:這情況格外不公平。應立即向媒體提供「未起訴」或「無條件釋放」的正式文件,請求將標題和內文修改為「曾被捕後獲釋」。若原文標題是「XXX涉嫌襲擊被捕」,可請求改為「XXX涉襲擊被捕 最終未檢控獲釋」。同時強烈要求Google移除基於舊標題的搜尋結果摘錄。

Q10:有沒有成功的真實案例可以參考?
A:基於私隱,無法列舉姓名,但有數個模式可供參考:

  • 案例一:專業人士多年前普通襲擊簽保守行為,透過律師向媒體請求將全名改為「姓+先生」,媒體同意並修改網頁版。
  • 案例二:年輕人被控傷人,最終不提證供起訴。向Google提交案件結果證明,成功移除了包含「被控傷人」字眼的搜尋結果連結。
  • 案例三:起底個案,轉載者將法庭公開資料配上當事人工作地址及侮辱性言論,事主向私隱公署投訴,公署要求平台移除相關帖文並刑事調查轉載者。

七、風險管理與心理調適

在整個過程中,當事人的心理健康同樣重要。網絡紀錄的永久性會給人帶來巨大的無力感與壓力。以下幾點值得留意:

  • 接受部分現實:完全從互聯網上抹去所有痕跡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目標應設定為「大幅降低可見性」而非「完美刪除」。
  • 建立正面數位足跡:透過發布專業文章、參與正面活動、優化個人LinkedIn或個人網站,讓搜尋結果的前幾頁被正面內容佔據,將負面新聞向後推擠。這是一種長期的聲譽管理策略。
  • 避免自我網絡審判:不要在社交媒體上反覆搜尋、轉發或與人爭論該案,這只會增加內容的活躍度和連結。
  • 尋求支持:可與家人、信任的朋友或專業輔導員傾訴。必要時,部分非政府組織也有提供有關數位聲譽的諮詢服務。

八、傳媒視角與公共利益平衡

要提升說服傳媒的成功率,必須理解傳媒的立場。新聞機構(包括「法庭線」)的核心使命是記錄公共領域發生的事,法庭新聞乃民主社會監督司法的重要一環。單純的「我已和解,請刪文」很容易被視為一種企圖改寫歷史的行為。

因此,溝通時若能展現出對新聞自由的尊重,並明確將訴求定位為「因應案件新發展而作出的合理資訊更新,而非隱瞞事實」,會更容易獲得正面的回應。提出具體的修改字眼建議、提供官方佐證、並說明為何該更新對公眾了解整件事的全貌是重要的,這樣的溝通方式遠比一味要求「全篇刪除」更有可能成功。


總結與忠告

法庭線襲擊傷人案新聞刪除」的請求,在法律上沒有簡便的「刪除按鈕」,但在實務上卻有多條路徑可以大幅減低傷害。和解是重要的起點,而非終點。 它可以成為說服媒體及搜尋引擎更新或移除內容的有力情節,但真正關鍵的武器,始終是案件最終的法律結果、時間流逝帶來的公共利益減退,以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賦予的更正刪除權利。

最明智的策略,永遠是先以低姿態爭取「更新」和「搜尋引擎去連結」,而非一開始就訴諸對抗、要求全面刪除。網絡記憶雖久,但經過有理有節的持續努力,一個人的數位聲譽仍有機會獲得實質上的修復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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