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面新聞處理

涉及商業秘密的法庭報導,如何申請不公開審訊及報導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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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業秘密的法庭報導,如何申請不公開審訊及報導下架?──營業秘密訴訟的資訊控管全攻略

當一宗涉及核心技術、配方、客戶名單或製程參數的訴訟走進法庭,真正在被告席上的,往往不只是當事人,還有那些一旦曝光就永遠失去價值的商業秘密。本文從法律依據、程序操作、實務策略到媒體應對,完整說明如何在訴訟中築起一道資訊防火牆,並在事後將不當曝光的報導逐一移除或降低其搜尋能見度。


第一章:問題的起點──當法庭的公開性撞上商業價值的隱密性

走進任何一間法院,你都會看到牆上掛著「公開審理」的莊嚴承諾。公開審理是現代司法正當性的基石,它防止黑箱作業、保障人民監督司法的權利,也讓媒體得以履行第四權的監督職能。然而,對一間以營業秘密為核心競爭力的企業而言,公開審理卻可能是一場精心計算的災難。

想像一個場景:某半導體公司控告前研發副總跳槽競業時,帶走了先進製程的關鍵參數。案件進入法院後,雙方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不得不將這些參數寫入書狀、呈上法庭。如果審理全程公開,任何旁聽者──包括競爭對手派來的人──都能坐在旁聽席上,聽著雙方律師逐字朗讀那些原本鎖在保險櫃裡的數據。更糟的是,媒體報導若將這些內容寫成新聞,搜尋引擎便會將這則報導永久保存,成為任何人輸入關鍵字就能取得的公開資訊。

這就是本文要處理的核心問題:在營業秘密訴訟中,如何依法讓法庭關上門?如果門沒關好,報導已經出去了,又該如何讓它下架?

這個問題的法律結構,橫跨了《營業秘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法院組織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乃至於媒體自律機制與網路平台的内容政策。它不是單一法條可以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套需要訴訟策略、法律程序與媒體溝通並行的系統工程。


第二章:法律框架──不公開審訊的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第一節:公開審理原則及其例外

我國《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明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這是一條概括性的例外條款,賦予法院在特定情形下關閉法庭大門的裁量權。

然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解釋空間有限,商業秘密的保護是否能落入這個例外,長期以來存在爭議。實務上,法院對「不公開審理」的態度向來保守,因為這直接牴觸了司法透明的憲政價值。單憑一方當事人主張「這是商業秘密」,往往不足以說服法官。

真正的轉折來自《營業秘密法》的特別規定。該法第十四條明定:「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這條規定賦予了營業秘密案件當事人一項重要的程序武器:聲請不公開審判的法定權利

第二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強化保護

二○二三年修正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更進一步體系化了營業秘密的訴訟保護機制。該法第三章「營業秘密訴訟之特別規定」中,針對秘密保持命令、證據開示的限制、以及審理方式的彈性化,均作了更細緻的規範。

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明確授權法院在營業秘密案件中,可以採取「部分不公開」或「階段性不公開」的審理方式。也就是說,法官不必在整件案件中二選一(全程公開或全程不公開),而可以針對特定證據調查程序、特定證人訊問、或特定書狀內容,個別裁定不公開。這種彈性設計,讓法院更願意在兼顧公開原則的前提下,對商業秘密給予局部遮蔽。

第三節:實務上法院准許不公開的考量因素

綜合歷年智慧財產法院(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裁定見解,法院在審酌是否准許不公開審理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1. 秘密的具體性與特定性:聲請人不能僅泛稱「涉及營業秘密」,必須具體指出哪些證據、哪段陳述、哪些書狀內容涉及哪一項特定秘密,以及該秘密的範圍為何。
  2. 秘密的經濟價值:聲請人應說明該資訊對其競爭力的影響,例如是否屬於核心製程、關鍵配方、長年累積的客戶資料庫等。
  3. 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企業平時是否已對該資訊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例如簽訂保密協議、限制存取權限、標示機密等級等),是法院判斷的重要指標。
  4. 公開後的不可回復損害:聲請人需說服法院,一旦資訊公開,即便事後獲得損害賠償,也無法彌補競爭優勢的永久喪失。
  5. 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的平衡:法院會衡量案件涉及的公益程度、對造當事人的防禦權影響、以及不公開對司法公信力的衝擊。

第四節:不公開審訊的聲請程序──Step by Step

以下是實務上聲請不公開審理的具體操作流程:

第一步:確認案件類型與管轄

營業秘密民事案件的一審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刑事案件若涉及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至第十三條之四的罪嫌,亦由智財法院審理。智財法院的法官對營業秘密案件的程序保護較為熟悉,聲請成功的機率相對較高。若案件繫屬於普通法院,則需更詳細地向法官說明營業秘密法的特別規定。

第二步:準備聲請狀

聲請狀應包含以下核心內容:

  • 具體指明希望不公開的審理範圍(全程/特定期日/特定證據調查程序)
  • 詳細說明涉及的營業秘密內容、範圍及保密措施
  • 說明公開審理將造成的具體損害
  • 引用《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條文及《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
  • 附上佐證資料(例如保密協議範本、資訊系統存取紀錄、內部機密分級制度文件等)

第三步:提出時機

聲請應盡早提出,最好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若在訴訟進行中才發現特定證據涉及營業秘密,亦可隨時提出,但應避免在證據調查已實質進行後才聲請,否則法院可能以「已無實益」為由駁回。

第四步:法院審酌與裁定

法院可選擇直接裁定,或先開庭聽取雙方意見。若法院有意准許,通常會詢問對造當事人的意見,以確保其訴訟權不受過度侵害。最終裁定若准許不公開,法院會宣示審理範圍及旁聽限制。

第五步:救濟途徑

若聲請被駁回,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抗告。實務上,智財法院對不公開聲請的駁回裁定,確實有經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廢棄的案例,顯示上級審對此類程序保障的重視。


第三章:秘密保持命令──比不公開審理更精準的保護工具

不公開審理解決的是「旁聽者」的問題,但它無法解決「對造當事人」的問題。在營業秘密訴訟中,對造往往是前員工、前合作夥伴或競爭對手,他們本來就接觸過部分秘密,訴訟中若進一步開示更多秘密,豈不是擴大洩漏範圍?

這正是「秘密保持命令」(Protective Order)的功能所在。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接觸營業秘密之訴訟關係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命其不得將該秘密用於訴訟以外之目的,或向未受命令之人開示。

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要件

要件說明注意事項
涉及營業秘密聲請人須釋明系爭資訊符合《營業秘密法》第二條之定義: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經濟價值、已採合理保密措施釋明程度不需達到完全證明,但需提出具體事證
受命令人範圍包括對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法院可依個案需要限制受命令人範圍
必要性為避免營業秘密經由訴訟程序進一步洩漏之必要法院會權衡對造訴訟權的影響
書面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應受命令之人、應受保護之秘密內容及理由聲請狀本身應避免揭露秘密全貌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的法律後果

《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五明定,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告訴乃論之罪,但對違反者的嚇阻效果顯著。實務上已有因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而遭判刑的案例,顯示法院對此類違反行為的態度嚴厲。


第四章:報導下架的法律路徑──當秘密已經見報

不公開審理是「事前防禦」,但萬一防線被突破,報導已經刊出,秘密已經攤在陽光下,此時的法律手段就轉向「事後救濟」。報導下架的法律路徑,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第一節:向媒體與平台請求移除的直接路徑

路徑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刪除

若報導中包含了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職稱、照片、身分證字號等),當事人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請求媒體或平台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此路徑的優點是程序相對迅速,缺點是僅能處理「個人資料」的部分,無法觸及報導中關於技術內容或商業資訊的核心。

路徑二:主張營業秘密的民事排除侵害請求權

《營業秘密法》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若媒體報導的內容確實揭露了營業秘密,而媒體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資訊為營業秘密仍予揭露,營業秘密所有人可依此條請求法院命媒體移除報導、銷毀相關檔案,並請求損害賠償。

此路徑的關鍵在於證明媒體的「明知或可得而知」。若報導內容來自法院公開審理程序,媒體通常會主張其報導行為是正當的新聞自由行使,不具侵權故意。此時,營業秘密所有人必須證明:該資訊在報導前已屬營業秘密、媒體有合理機會知悉其秘密性質、且報導內容已構成實質揭露。

路徑三:假處分聲請

若情況急迫,營業秘密所有人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媒體或平台在訴訟確定前暫時移除報導。此路徑需釋明「急迫危險」與「難以回復的損害」,法院對假處分的審查日趨嚴格,聲請人需準備充分的證據與擔保金。

第二節:向網路平台與搜尋引擎的移除機制

實務上,即使法院判命媒體移除報導,搜尋引擎的快取頁面或第三方轉載仍可能讓內容殘留。因此,直接向平台提出移除請求,往往是更務實的做法。

Google 的移除機制

  • 依法院命令移除:若取得法院判決或裁定,可向 Google 提交法律移除要求,附上判決書及具體網址,Google 通常會配合移除搜尋結果。
  • 依隱私權政策移除:若報導內容涉及特定類型的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私密影像等),可依 Google 的隱私權政策提出移除請求。
  • 依著作權移除:若報導中使用了營業秘密所有人擁有著作權的文件、圖表或程式碼,可依 DMCA(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向 Google 提出下架要求。此路徑的門檻較低,但僅能處理著作權侵權的部分。

Meta(Facebook/Instagram)的移除機制

  • 依法院命令移除:提交法院裁定或判決,Meta 會審酌是否移除。
  • 依社群守則檢舉:若報導內容涉及騷擾、仇恨言論或違反其他社群規範,可提出檢舉。但此路徑對單純的營業秘密揭露效果有限。

台灣本地平台(如 PTT、Dcard、新聞網站)

  • 向網站管理員或客服提出刪除請求,附上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
  • 若網站拒絕,可依《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精神(雖尚未立法通過),主張平台應對明顯違法的內容負有移除義務。現行法下,則需回歸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

第三節:訴訟中的報導下架──與不公開審理的連動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若報導內容源自法院的公開審理程序,而法院事後裁定該部分應不公開,此時報導的合法性基礎已被動搖。營業秘密所有人可主張:既然法院已認定該資訊應受保護,媒體的報導便失去了「公開資訊」的正當性,構成對營業秘密的侵害。

實務上,曾有案例是媒體在公開庭期旁聽後報導了涉及營業秘密的內容,營業秘密所有人隨即聲請法院裁定該部分不公開,並持該裁定向媒體請求移除報導。媒體雖主張報導當時該資訊是公開的,但法院最終仍認定媒體有移除義務,理由是報導時點的「公開」狀態已被事後的裁定溯及否定,且媒體在報導前應可合理預見該內容涉及營業秘密。


第五章:媒體報導的免責空間──新聞自由與營業秘密的拉鋸

營業秘密所有人追求報導下架時,必然會撞上媒體的新聞自由抗辯。理解媒體的免責空間,有助於企業制定更務實的策略。

第一節:媒體的合理使用與公共利益抗辯

媒體在報導涉及營業秘密的訴訟時,最常見的抗辯是「公共利益」與「新聞自由」。法院在權衡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 報導內容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例如公眾健康安全、重大詐欺、政府貪腐),或僅是商業競爭的八卦
  • 報導的揭露程度是否「必要」,抑或過度揭露了非必要的細節
  • 媒體是否曾給予當事人事前回應或澄清的機會
  • 報導的資訊來源是否合法取得

實務趨勢顯示,法院對「純商業秘密」的保護優先性正在提高。若報導內容僅是滿足讀者對企業內幕的好奇心,而無涉公共利益,法院傾向於支持營業秘密所有人的排除請求。

第二節:事前限制的合憲性爭議

營業秘密所有人能否在報導刊出「之前」就聲請法院禁止媒體報導?這涉及「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的合憲性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五角大廈文件案》中確立了對事前限制的高度懷疑態度,台灣司法實務亦同。

在營業秘密脈絡下,除非營業秘密所有人能證明「報導將造成立即且不可回復的嚴重損害,且事後救濟完全無法彌補」,否則法院極不可能准許事前限制。這意味著,企業的防禦重點應放在「不公開審理」與「秘密保持命令」上,而非試圖在報導前阻止媒體。

第三節:實務上的折衝──部分遮蔽與延後報導

在部分案件中,企業與媒體可以達成非正式協議:媒體同意在報導中「遮蔽」具體的技術參數、配方比例或客戶名單,僅以概括方式描述爭議本質;或媒體同意延後至訴訟關鍵階段結束後再報導。這種協議雖無法律強制力,但在實務上比訴訟更有效率,也能兼顧雙方的核心利益。


第六章:從源頭控管──訴訟前的保密設計與法庭內的實務操作

報導下架的難度遠高於事前防禦。真正有效的策略,是在訴訟開始前就建構好資訊控管的防線。

第一節:訴訟前的保密設計

企業在提起營業秘密訴訟前,應先完成以下準備:

  1. 營業秘密的盤點與特定化:明確界定涉訟的營業秘密範圍,避免在訴訟中被迫揭露超出必要的資訊。
  2. 保密措施的證據化:整理歷年來的保密協議、資安政策、門禁紀錄、檔案存取日誌等,作為「合理保密措施」的證明。
  3. 分級揭露策略:規劃哪些資訊可公開、哪些資訊需限制揭露、哪些資訊完全不進入訴訟程序。
  4. 與律師的事前溝通:與訴訟律師討論哪些書狀內容可能觸及營業秘密,預先規劃不公開審理與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時點。

第二節:法庭內的實務操作技巧

即使法院准許不公開審理,實際操作上仍有諸多細節需要注意:

  • 書狀的遮蔽處理:向法院提交的書狀中,涉及營業秘密的部分可先行遮蔽,完整版僅供法官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閱覽。法院通常會准許此種「雙軌制」的書狀提交方式。
  • 證人訊問的區隔:若證人證詞涉及營業秘密,可聲請法院區隔訊問──先進行不涉密的一般訊問,再於不公開程序中進行涉密訊問。
  • 證據開示的限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法院可限制證據開示的範圍,命對造僅能在特定條件下閱覽特定證據。
  • 法庭筆錄的處理:不公開審理部分的筆錄,應與公開部分分離保存,並限制閱覽權限。

第三節:跨國訴訟的特別考量

若同一營業秘密訴訟同時在台灣及其他國家進行,各國的保密程序規定不同。美國的 Protective Order 制度較為成熟,且法院對違反者的制裁嚴厲;中國大陸的商業秘密訴訟亦有保密審理機制。跨國企業應在各管轄地分別聲請對應的保護措施,並注意各國法院對「不公開」的認定標準差異。


第七章:常見問題總整理

Q1:不公開審理的聲請,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法院會審酌聲請人是否具體指明秘密內容、該資訊是否確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公開是否造成不可回復損害,以及不公開對對造訴訟權的影響。實務上,若聲請人僅泛稱「涉及商業機密」而未具體說明,法院通常會駁回。建議在聲請狀中明確列出涉及秘密的證據編號、書狀頁碼及內容摘要,並附上保密措施證明。

Q2:不公開審理裁定後,媒體還能報導之前公開庭期聽到的內容嗎?

這是一個灰色地帶。若媒體在該庭期被裁定不公開「之前」已合法旁聽並取得資訊,其報導行為在當時是合法的。但若法院事後裁定該部分不公開,營業秘密所有人可主張媒體應移除報導。實務上,法院會衡量媒體報導的時點、內容的敏感度及媒體是否有合理機會知悉該資訊應受保護等因素。建議企業在聲請不公開的同時,主動發函通知可能報導的媒體,告知該內容涉及營業秘密,以建立媒體的「明知」要件。

Q3:秘密保持命令可以對媒體記者核發嗎?

原則上不可以。秘密保持命令的對象是「訴訟關係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媒體記者若僅是旁聽者,在公開庭期中聽聞的內容,不受秘密保持命令拘束。但若法院已裁定不公開審理,媒體記者不得旁聽,自然無從取得該部分內容。若媒體記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秘密保持命令所保護的資訊,可能構成《營業秘密法》的侵害行為。

Q4:報導下架的請求被媒體拒絕,接下來該怎麼辦?

若媒體拒絕移除報導,營業秘密所有人可循以下途徑:

  1. 向法院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請求判命媒體移除報導、銷毀相關檔案。
  2. 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在訴訟確定前先行命媒體移除。
  3. 向搜尋引擎提交法院裁定或判決,請求移除搜尋結果。
  4. 若報導內容涉及個人資料,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媒體及平台請求刪除。
  5. 評估是否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追究媒體的侵權責任。

Q5: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的不公開審理,規定有什麼不同?

《刑事訴訟法》對不公開審理的規定與民事程序類似,但刑事案件涉及被告的防禦權與公開審判的憲法保障,法院的審查可能更為謹慎。此外,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本來就不公開,問題主要出現在審判階段。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的被告若聲請不公開,法院會特別注意是否侵害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Q6:如果報導內容是由對造當事人洩漏給媒體,企業可以主張什麼?

這是非常常見的情形。對造當事人若將訴訟中知悉的營業秘密洩漏給媒體,可能構成:

  1. 違反《營業秘密法》的侵害行為(洩漏營業秘密)
  2.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若法院已核發,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違反《民法》的保密義務(若雙方曾有保密協議)
  4. 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同時追究對造的民刑事責任,並向媒體主張報導移除。此時,媒體若明知該資訊來自對造的違法洩漏,其報導行為亦可能構成對營業秘密的侵害。

Q7:搜尋引擎的移除請求需要多久才能生效?

Google 的法律移除請求處理時間通常在數週至數月之間,視個案複雜度而定。若提交的是法院判決書,處理速度通常較快。但需注意,Google 移除的是「搜尋結果」,而非原始網頁;原始網頁仍可透過直接輸入網址訪問。因此,移除搜尋結果只能降低能見度,無法完全消除內容。

Q8:企業內部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對訴訟中的不公開聲請有什麼影響?

影響非常大。法院審酌「合理保密措施」時,會檢視企業是否建立了完整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包括:

  • 是否對機密文件標示等級
  • 是否限制存取權限並留存紀錄
  • 是否與員工、合作夥伴簽訂保密協議
  • 是否定期進行保密教育訓練
  • 是否建立離職員工的交接與保密程序

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直接影響法院對該資訊是否構成營業秘密的認定,也影響不公開聲請及報導下架請求的成功率。


第八章:策略建議──企業的整合性防禦藍圖

綜合前述分析,面對涉及營業秘密的法庭報導,企業應採取「三層防禦」的整合策略:

第一層:訴訟程序內的資訊控管

這是最核心的防線。企業應在訴訟開始前完成營業秘密的盤點與分級,第一時間聲請不公開審理及秘密保持命令,並在書狀提交、證據開示、證人訊問等程序中,主動提出遮蔽與區隔的要求。此階段的成功,可以從根本上防止資訊外流。

第二層:媒體關係的預防性管理

企業應建立媒體監測機制,在訴訟啟動前後,密切注意相關報導。若發現媒體有報導傾向,應主動發函告知涉及營業秘密的範圍,並提供「可報導」的替代性資訊(例如訴訟的性質、爭議的金額、雙方的立場陳述),引導媒體避開敏感內容。同時,準備好危機公關的應對方案,避免媒體因資訊缺乏而自行挖掘。

第三層:事後的移除與救濟行動

若報導已經刊出,企業應立即啟動移除程序:

  1. 評估報導內容的侵害程度與法律路徑
  2. 向媒體及平台發出正式的移除請求函
  3. 若遭拒絕,評估聲請假處分的可行性
  4. 同步向搜尋引擎提交移除請求
  5. 追究洩漏來源的法律責任
  6. 監測後續轉載與衍生報導

結語──在公開與保密之間,找到企業的立足點

法庭的公開性與商業秘密的隱密性,看似不可調和的矛盾,但法律體系早已為這場拉鋸設計了精密的平衡機制。不公開審理、秘密保持命令、書狀遮蔽、限制閱覽、報導移除……這些工具共同構成了一套完整的資訊控管系統。

然而,工具的效用取決於使用者的準備與策略。太多企業在營業秘密訴訟中,直到秘密已經在法庭上被逐字朗讀、被記者寫成報導、被搜尋引擎永久收錄後,才驚覺自己錯過了聲請的黃金時機。真正有效的防禦,始於訴訟前的盤點與設計,成於訴訟中的即時聲請與操作,終於事後的迅速移除與追究。

對企業而言,營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從來不只是「贏得訴訟」的問題,而是「如何在不失去秘密的前提下贏得訴訟」的問題。當一項技術參數、一份客戶名單、一張製程圖在法庭上被公開的那一刻,勝訴的意義已經大打折扣。唯有將資訊控管視為訴訟策略的核心組成,而非事後的補救措施,企業才能在司法正義與商業利益的交會處,找到真正屬於自己的立足點。


作者簡介

陳昱安,執業律師,專攻智慧財產權法與營業秘密訴訟,現任台灣某大型法律事務所智財訴訟部門資深律師。曾代表多家半導體、生技及精密製造業客戶處理營業秘密侵害案件,累積豐富的法庭實戰經驗,尤其擅長營業秘密訴訟中的程序保護策略與媒體應對。陳律師亦擔任台灣營業秘密保護協會理事,長期參與營業秘密法制之研究與倡議。本文內容基於作者實務經驗及公開法律資料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處理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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