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12 月
判決書隱匿姓名案例:如何請求法院核准?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司法公開是保障審判公正、維護公眾知情權與監督權的重要原則。判決書的公開,便是此一原則的具體體現。然而,公開的同時,也可能對訴訟當事人或相關第三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營業秘密,甚至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法律在衡平「司法透明」與「個人權利保護」後,設有判決書「隱匿姓名」(或稱「去識別化」)之機制。本文將深入且完整地剖析,在法院判決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何向法院提出「判決書隱匿姓名」之聲請,以獲得法院的核准。內容涵蓋法理基礎、法律依據、適用案件類型、聲請人資格、聲請時機、管轄法院、書狀撰寫要領、應檢附之證據、法院審查標準、實務常見核准與駁回案例、後續救濟途徑,以及相關注意事項,旨在提供一份詳盡的實務操作指南。
一、 判決書隱匿姓名的法理基礎與法律依據
首先必須理解,為何法院可以准許將已公開或將要公開的判決書中,隱匿特定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之個人資料。其核心法理在於「比例原則」及「利益權衡」。當判決公開所帶來的公益(如司法監督、法律見解統一、法治教育)與個人私益(如隱私、名譽、安全、商業利益)發生衝突時,若個人所受之侵害顯著且必要,則應適度限制公開的範圍,僅隱匿其識別資訊,而非完全不公開判決。如此既能維持判決的參考價值,又能保護當事人的核心權益。
在台灣,主要的法律依據如下:
《法院組織法》第83條:此為最主要的依據。該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就第一項公開之裁判書,認為有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者,得不為公開。法院為前項決定前,應予當事人、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條但書及第二項,明確賦予法院得於公開之裁判書中,不公開「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實務上,「隱匿姓名」即為「不含足資識別資料」的最常見方式。此外,第三項更賦予法院基於「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的概括裁量權,得將整份判決書不予公開,此為更強烈的保護手段,但標準較高。請求隱匿姓名,通常即是引用本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