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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近年來,不少民眾赫然發現,自己明明獲得不起訴處分,案件也沒有進到法院,卻在網路搜尋引擎輸入自己姓名時,跳出「不起訴處分書」的查詢結果,甚至清楚看到姓名、住址、職業等個人資料。這種「不起訴書也上網」的現象,讓許多人備感困擾,擔心名譽受損、工作受影響,甚至引發家庭紛爭。其實,法律上對於檢察書類公開有一套去識別化的規範,若發現自己的姓名未被隱匿,或是有其他個資外洩的情形,是可以向地檢署聲請更正、隱匿或移除的。
以下本文將以實務角度,詳細說明不起訴處分書上網公開的法律依據、哪些資料應予隱匿、聲請隱匿姓名的具體步驟、書狀範例、常見問答,以及後續救濟方式。讀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情況,選擇適合的處理路徑。
一、先厘清:不起訴處分書不是「判決書」
很多人習慣把檢察官作成的不起訴處分書稱為「不起訴判決書」,這其實是常見的誤解。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只有法院才能作成「判決」,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決定,稱為「處分」。因此,當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具備其他法定事由時,會作成「不起訴處分書」;如果檢察官認為雖然有犯罪嫌疑,但基於刑事政策考量暫不追訴,則可能作成「緩起訴處分書」。
不起訴處分書的法律性質,是檢察官終結偵查的一種書面決定,並非法院的無罪判決。當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時,可以依法聲請再議;如果再議被駁回,過去可以聲請交付審判,目前修法後則改為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但無論如何,不起訴處分書本身並不等於「無罪判決」,因為它根本沒有進入法院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