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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不公開案例:案例研究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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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不公開案例:案例研究與啟示

判決書的公開與否,一直是司法體系中備受爭議的議題。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司法透明被視為民主與公正的基石,而判決書的公開則是實現司法透明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判決書可能基於保護隱私、國家安全、商業秘密或其他公共利益而被限制公開或不公開。這種不公開的實踐,雖然在特定情境下具有正當性,但也引發了對司法問責、公眾知情權以及法律發展的深層次討論。本文將透過案例研究,深入探討判決書不公開的現象,分析其法律依據、實際應用、影響及啟示,並提供一個全面的視角來理解這一複雜議題。

引言:判決書公開與不公開的平衡藝術

司法透明是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之一,它不僅有助於提升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還能促進法律的統一適用和法學研究的發展。判決書作為司法活動的正式記錄,其公開被視為司法透明的基本要求。透過判決書的公開,社會大眾可以了解法院的裁決理由,監督司法權的行使,並從中學習法律原則與實踐。然而,司法透明並非絕對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判決書的公開可能與其他重要利益產生衝突,例如個人隱私、國家安全、商業機密或未成年人保護等。因此,法律體系往往需要在公開與不公開之間尋求平衡。

判決書不公開的實踐,在全球範圍內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和案例。不同法域對於不公開的標準和程序各有差異,但普遍認同在特定條件下限制判決書公開的合理性。例如,涉及家庭事務、性犯罪、國家機密或商業秘密的案件,判決書可能被全部或部分遮蔽,甚至完全不對外公開。這種做法雖然保護了相關利益,但也可能導致司法過程的不透明,引發公眾疑慮。因此,深入分析判決書不公開的案例,不僅有助於理解法律實踐的多樣性,還能為司法改革提供寶貴的啟示。

本文將以案例研究為核心,探討判決書不公開的多個面向。首先,我們將回顧相關的法律框架,解釋判決書公開與不公開的法律依據。接著,透過具體案例的分析,展示不公開實踐的實際應用及其背後的理由。然後,我們將分類討論判決書不公開的類型和原因,並探討其對司法體系和社會的影響。此外,本文還將比較國際上的不同做法,以提供更廣闊的視角。最後,基於案例研究的啟示,我們將提出對未來法律實踐和政策改革的建議。

法律框架:判決書公開與不公開的依據

判決書的公開與不公開,通常由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明確規定。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判決書的公開被視為一項原則,而不公開則是例外。這種原則與例外的設定,反映了對司法透明和公共利益保護的雙重考慮。

以台灣為例,根據《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判決書原則上應當公開。例如,《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這意味著法院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應當向公眾開放。然而,同法也規定了例外情況,如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時,法院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判決書內容。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對判決書中個人資訊的處理提出了要求,進一步強化了隱私保護的考量。

在其他國家,如美國,判決書的公開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和第六修正案(公開審判權)的保護。聯邦和州法院通常將判決書視為公共記錄,公眾可以透過在線數據庫或法院檔案室查閱。然而,在涉及未成年人、性犯罪受害者或國家安全等案件時,法院可能下令封存或遮蔽判決書的特定部分。例如,在聯邦層面,《司法會議政策》(Judicial Conference Policies)提供了封存案件文件的指南,強調在必要時保護敏感資訊。

在歐洲,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人人有權獲得公平和公開的審判。然而,公約也允許在民主社會中為了道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等利益而限制公開。歐洲各國的法律體系在此基礎上發展了各自的判決書公開政策。例如,英國的法院通常公開判決書,但對於涉及家庭事務或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發布匿名化版本或完全封存。

總體而言,法律框架為判決書不公開提供了合法性基礎,但具體應用則依賴於法院的裁量權。這種裁量權的行使,往往需要權衡多種因素,包括案件性質、當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等。透過案例研究,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看到這些因素如何影響判決書的公開與否。

案例研究:判決書不公開的實踐與分析

為了深入理解判決書不公開的現象,我們將分析幾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這些案例來自不同的法域和案件類型,展示了不公開決策的多樣性和複雜性。

案例一:涉及國家安全的間諜案

國家安全是判決書不公開的最常見理由之一。在涉及間諜活動或恐怖主義的案件中,判決書的公開可能洩露敏感資訊,損害國家利益。例如,在美國的「美國政府訴史密斯案」(United States v. Smith)中,被告被指控為外國政府從事間諜活動。由於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採取了封閉庭審,並在判決後決定不公開完整的判決書。公眾只能獲知被告被判有罪及刑期,但判決書中的詳細證據和法律推理被遮蔽。這種做法保護了情報來源和方法,但也引發了對司法透明的質疑。批評者認為,過度使用國家安全理由可能掩蓋政府的不當行為,削弱公眾監督。

在台灣,類似的情況也見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例如,在過去的間諜案中,法院可能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限制判決書的公開。這種做法雖然合法,但需要嚴格審查,以確保不公開的必要性。案例研究表明,在國家安全與司法透明之間取得平衡是一大挑戰,法院應當提供不公開的理由說明,以維護公眾信任。

案例二:保護隱私的家庭事務案

家庭事務案件,如離婚、子女監護或收養,通常涉及高度敏感的個人資訊。為了保護當事人及其家庭的隱私,判決書可能被匿名化或不公開。例如,在英國的「A v. B(離婚案)」中,法院判決書中刪除了當事人的姓名和住址等識別資訊,並限制公眾查閱。這種做法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避免他們因父母的法律糾紛而受到傷害。

在台灣,根據《家事事件法》,家事案件的審理可以不公開,判決書也可能被遮蔽個人資料。例如,在涉及兒童收養的案件中,法院可能僅公開法律原則部分,而隱去當事人的具體資訊。這種做法體現了對隱私權的尊重,但也可能減少案例對法律發展的貢獻。因此,如何在保護隱私的同時,促進法律透明,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議題。

案例三:商業秘密侵權案

商業秘密是企業競爭優勢的核心,因此在涉及商業秘密侵權的案件中,判決書的不公開或部分遮蔽成為常見做法。例如,在美國的「蘋果公司訴三星電子案」(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中,雙方就專利侵權展開訴訟。由於案件涉及敏感的技術資訊和商業策略,法院允許部分文件封存,判決書中也遮蔽了關鍵細節。這種做法保護了企業的商業利益,但可能影響公眾對法律適用的理解。

在台灣,根據《營業秘密法》,法院在審理營業秘密案件時可以採取保密措施,包括不公開判決書中的營業秘密內容。例如,在「台積電訴聯電案」中,法院在判決書中遮蔽了具體的技術參數和製程細節。這種平衡了企業權益和司法透明,但需要法院謹慎判斷何為真正的營業秘密,避免濫用不公開機制。

案例四:性犯罪受害者保護案

性犯罪案件涉及受害者的隱私和尊嚴,因此判決書的公開往往受到嚴格限制。例如,在台灣的「性侵案」中,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判決書不得揭露受害者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法院也可能選擇不公開判決書,或僅發布摘要版本。這種做法旨在避免受害者受到二次傷害,並鼓勵受害者報案。

在國際上,類似做法也很常見。例如,在加拿大的「R v. Smith(性侵案)」中,法院封存了判決書中的受害者資訊,並限制媒體報道。這種保護措施雖然重要,但也可能導致公眾對司法過程的不了解,引發對判決公正性的質疑。因此,法院需要在保護受害者與維護司法透明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

案例五:未成年人犯罪案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常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未來發展,而採取不公開判決書的做法。例如,在台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案件的審理不公開,判決書也不得公開。這種做法旨在避免標籤效應,促進少年的更生與復歸社會。

在美國,少年司法系統也強調保密性,判決書通常不對外公開。例如,在「In re Gault」案中,最高法院確立了少年被告的權利,但同時認可了少年法庭的保密原則。這種做法雖然保護了未成年人,但也可能限制公眾對少年司法體系的監督。因此,如何在保護與透明之間取得平衡,是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

透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判決書不公開的實踐具有多樣性,且通常基於保護特定利益的需要。然而,這些做法也可能帶來負面影響,如削弱司法透明或阻礙法律發展。接下來,我們將系統性地分類討論判決書不公開的類型和原因。

判決書不公開的類型和原因

判決書不公開並非單一現象,而是基於不同原因和類型形成的多樣化實踐。根據法律體系和案件性質,不公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每種類型背後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考量。

類型一:基於隱私保護的不公開

隱私保護是判決書不公開最常見的原因之一。這主要適用於涉及個人敏感資訊的案件,如家庭事務、醫療記錄或性犯罪等。在這些案件中,公開判決書可能揭露當事人的私人生活,導致隱私權受損或心理傷害。因此,法院可能採取匿名化、遮蔽或不公開判決書的方式來保護隱私。

原因包括:

  • 尊重個人尊嚴:公開敏感資訊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羞辱或困擾,特別是在涉及家庭糾紛或性犯罪的案件中。
  • 保護弱勢群體:如未成年人、性犯罪受害者或精神病患者,他們可能更容易受到公開判決的負面影響。
  • 鼓勵司法參與:如果當事人擔心判決書公開會暴露隱私,他們可能不願訴諸司法,從而影響權利救濟。

例如,在離婚案件中,判決書可能包含家庭財務、子女關係或心理健康等細節,公開這些資訊可能對當事人及其子女造成長期傷害。因此,法院通常會遮蔽識別資訊或限制查閱。

類型二:基於國家安全的不公開

國家安全是另一個重要的不公開理由,主要適用於涉及間諜活動、恐怖主義或外交機密的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判決書的公開可能洩露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或國際關係。

原因包括:

  • 保護情報來源和方法:公開判決書可能揭露情報機構的運作方式,損害未來的情報收集能力。
  • 維護外交關係:涉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案件,公開可能引發外交爭端。
  • 防止模仿犯罪:在恐怖主義案件中,公開詳細判決可能提供激進分子參考,增加安全風險。

然而,國家安全理由也容易被濫用,以掩蓋政府不當行為或限制公眾監督。因此,法院需要嚴格審查不公開的必要性,並確保有獨立的監督機制。

類型三:基於商業利益的不公開

商業利益保護主要適用於涉及商業秘密、專利侵權或競爭法的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判決書的公開可能揭露企業的技術資訊、商業策略或財務數據,損害其競爭優勢或市場地位。

原因包括:

  • 保護創新投資:企業投入大量資源研發技術,公開商業秘密可能削弱其創新動力。
  • 維護市場公平:過早公開判決資訊可能影響股市或商業談判,造成不公平競爭。
  • 鼓勵商業訴訟:如果企業擔心判決書公開會暴露機密,他們可能避免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例如,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判決書可能包含產品的設計細節或製程參數,公開這些資訊可能幫助競爭對手模仿。因此,法院通常允許遮蔽部分內容。

類型四:基於司法效率的不公開

在某些情況下,判決書的不公開可能基於司法效率的考量。例如,在簡易程序或小額訴訟中,法院可能不發布詳細判決書,以節省資源並加速案件處理。此外,對於調解或和解案件,判決書可能不公開,以鼓勵當事人達成協議。

原因包括:

  • 減少法院負擔:公開判決書需要額外的編輯和發布成本,對於大量案件可能不切實際。
  • 促進爭議解決:不公開判決書可以鼓勵當事人選擇調解,避免冗長訴訟。
  • 保護當事人意願:在和解案件中,當事人可能希望保密協議內容。

然而,這種做法可能降低司法透明,因此需要謹慎使用。

類型五:基於社會道德的不公開

社會道德考量也可能導致判決書不公開,特別是在涉及禁忌話題或文化敏感性的案件中。例如,在某些社會中,涉及宗教、種族或性別議題的案件,公開判決書可能引發社會衝突或仇恨言論。

原因包括:

  • 維護社會和諧:公開敏感議題的判決可能加劇社會分裂或歧視。
  • 尊重文化價值:在多元文化社會中,法院可能需要考慮不同群體的價值觀。
  • 避免媒體炒作:公開判決書可能導致媒體不當報道,影響公眾理解。

但這種做法可能與言論自由和司法透明原則衝突,因此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總體而言,判決書不公開的類型多樣,每種類型都有其合理性和挑戰。在實踐中,法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裁量,並確保不公開決策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

影響與爭議:判決書不公開的多面效應

判決書不公開的實踐雖然在特定情況下具有正當性,但也對司法體系和社會產生深遠影響。這些影響既包括積極的保護作用,也包括消極的透明缺失。本節將探討判決書不公開的主要影響和相關爭議。

積極影響:保護敏感利益

首先,判決書不公開有助於保護隱私、國家安全、商業秘密等重要利益。透過限制公開,法院可以防止敏感資訊外洩,減少對當事人或社會的潛在傷害。例如:

  • 隱私保護:在家庭事務或性犯罪案件中,不公開判決書避免了當事人的私人生活被暴露,維護了他們的尊嚴和心理健康。
  • 國家安全維護:在間諜案中,不公開判決書保護了情報機密,確保國家安全不受威脅。
  • 商業利益保障:在商業秘密案件中,不公開判決書幫助企業保持競爭優勢,鼓勵創新和投資。

這些保護措施有助於實現法律的其他價值,如隱私權、安全權和財產權,從而促進社會整體福祉。

消極影響:削弱司法透明

然而,判決書不公開也可能對司法透明產生負面影響。司法透明是法治的基石,它確保法院的裁決受到公眾監督,並促進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當判決書不公開時,以下問題可能出現:

  • 缺乏公眾監督:公眾無法了解法院的決策理由,可能導致司法濫權或不公現象被掩蓋。
  • 阻礙法律發展:判決書是法學研究和教育的重要資源。不公開判決書會限制法律學者、律師和學生對案例的分析,影響法律原則的演進。
  • 降低公眾信任:如果公眾認為法院過度使用不公開機制,他們可能對司法體系失去信任,懷疑其公正性。

例如,在國家安全案件中,過度保密可能引發陰謀論,損害政府公信力。在商業案件中,不公開判決書可能使小企業難以了解法律風險,影響市場公平。

爭議點:平衡與濫用

判決書不公開的實踐引發了多項爭議,主要集中在平衡和濫用問題上。

爭議一:如何平衡不同利益?
在判決書公開與不公開之間取得平衡是一大挑戰。法院需要權衡司法透明與隱私保護、國家安全等利益。然而,這種權衡往往缺乏明確標準,導致決策不一致。例如,在隱私保護案件中,如何界定「敏感資訊」?在國家安全案件中,如何證明不公開的「必要性」?這些問題需要更細緻的法律指引和司法審查。

爭議二:不公開機制是否被濫用?
不公開機制可能被當事人或法院濫用,以掩蓋不當行為或避免公眾審查。例如,企業可能以商業秘密為由,要求封存判決書,實際上是為了隱藏對其不利的證據。政府也可能以國家安全為藉口,限制對敏感案件的監督。為了防止濫用,需要建立嚴格的審查程序和獨立監督。

爭議三:不公開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根據國際人權法,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人人有權獲得公開審判。雖然該條款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公開,但這種限制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判決書不公開的實踐是否符合國際標準,常引發辯論。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在多個案件中強調,限制公開必須有充分理由,且不能損害審判的公正性。

案例啟示:從爭議中學習

從前述案例研究中,我們可以得出一些啟示。例如,在國家安全案件中,法院應提供不公開的詳細理由,並定期審查保密措施。在隱私保護案件中,匿名化判決書可能比完全不公開更可取,因為它能在保護隱私的同時保留法律推理。在商業案件中,法院可以採用部分遮蔽的方式,僅隱藏真正的營業秘密。

總之,判決書不公開的影響是雙面的,需要在實踐中謹慎管理。透過健全的法律框架和司法監督,可以最大化其保護作用,同時最小化對司法透明的損害。

國際比較:不同法域的判決書公開實踐

判決書的公開與不公開實踐在全球範圍內存在顯著差異。不同法域基於其法律傳統、文化價值和社會需求,發展了各自的政策。本節將比較幾個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以提供更廣闊的視角。

美國:公開為主,例外嚴格

美國的司法體系高度強調透明,判決書通常被視為公共記錄。聯邦和州法院都提供在線數據庫,如PACER(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公眾可以查閱大部分判決書。然而,在以下情況下,判決書可能被封存或不公開:

  • 未成年人案件:少年法庭的記錄通常保密。
  • 國家安全案件:涉及機密資訊時,法院可能發布遮蔽版本。
  • 商業秘密案件:根據《保護營業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法院可以封存相關文件。

美國的實踐顯示,公開是原則,但例外情況受到嚴格限制。法院必須發布封存命令,並說明理由,以確保透明度。

英國:漸進公開,注重隱私

英國的法院判決書大多公開,但近年來越來越注重隱私保護。英國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書在線發布,但涉及家庭事務或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被匿名化或封存。例如,在家庭案件中,根據《家事訴訟規則》,判決書通常不公開,除非涉及重大法律原則。

此外,英國的《數據保護法》和《人權法》也影響判決書的公開。法院需要在公眾知情權和隱私權之間取得平衡,這常導致對判決書的編輯或限制。

歐盟:人權導向,平衡多元

歐盟成員國的判決書公開實踐受到《歐洲人權公約》的影響。該公約第6條要求公開審判,但允許例外。歐洲人權法院在案例法中強調,限制公開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例如,在「B and P v. United Kingdom」案中,法院裁定英國封存家庭案件判決書的做法不違反公約,因為它保護了兒童隱私。

在歐盟內部,一些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判決書公開程度較低,更注重隱私保護。例如,德國的判決書通常匿名化發布,且不提供完整數據庫。這種差異反映了不同法律傳統對透明與隱私的權衡。

台灣:法律明確,實踐彈性

在台灣,判決書的公開由《法院組織法》和相關訴訟法規管。原則上,判決書應當公開,公眾可以透過司法院的網站查閱。然而,法律也規定了多項例外,如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時,法院可以決定不公開或遮蔽。

台灣的實踐顯示,法律框架較為明確,但法院在應用時具有彈性。例如,在家庭案件中,判決書可能被匿名化;在商業秘密案件中,關鍵資訊被遮蔽。這種做法試圖在透明與保護之間找到中間地帶。

比較啟示:尋找最佳實踐

從國際比較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共同趨勢和差異。共同點包括:

  • 公開為原則:大多數法域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 例外需合理:不公開必須基於特定理由,如隱私或國家安全。
  • 司法裁量關鍵:法院在決定不公開時扮演核心角色。

差異則體現在:

  • 透明程度:美國和英國較為透明,而歐洲大陸國家更注重隱私。
  • 技術應用:一些國家利用技術匿名化判決書,以平衡透明與隱私。
  • 文化因素:不同社會對隱私和公開的價值觀不同,影響法律實踐。

這些比較啟示我們,沒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模式。每個法域應根據自身情況,發展適合的判決書公開政策。然而,核心原則是確保不公開決策的合理性和問責性。

啟示與建議:從案例研究走向未來改革

基於以上的案例研究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多項啟示,並提出對未來法律實踐和政策改革的建議。這些建議旨在優化判決書不公開的機制,以更好地平衡司法透明與其他重要利益。

啟示一:強化不公開決策的透明度和問責制

判決書不公開的決策過程本身應當透明,以維護公眾信任。法院在決定不公開時,應提供詳細的理由說明,解釋為何不公開是必要的,以及如何平衡相關利益。此外,應建立獨立的審查機制,允許當事人或公眾對不公開決策提出異議。例如,可以設立司法監督委員會,定期審查封存判決書的案例,確保不公開不被濫用。

啟示二:推廣匿名化和部分遮蔽技術

在許多案件中,完全的不公開可能不是唯一選擇。匿名化或部分遮蔽判決書可以在保護敏感資訊的同時,保留法律推理和原則。例如,在隱私保護案件中,法院可以移除當事人的姓名和地址,但公開判決的法律分析部分。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可以遮蔽具體技術細節,但公開侵權認定的理由。這種做法需要法院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和法律指引。

啟示三:制定更明確的法律標準和指引

法律應提供更明確的標準,指導法院何時及如何不公開判決書。例如,可以明確界定「國家安全」、「商業秘密」或「隱私」的範圍,並列出不公開的具體條件。此外,應制定程序性規則,如不公開申請的程序、當事人的聽證權和上訴權等。這有助於減少司法裁量的任意性,提高決策的一致性。

啟示四:促進國際合作與經驗分享

判決書不公開的挑戰是全球性的,各國可以透過國際合作分享經驗和最佳實踐。例如,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或世界銀行可以舉辦研討會,討論判決書公開的政策。法域之間也可以互相學習技術解決方案,如匿名化工具或數據管理系統。這種合作有助於推動全球司法透明標準的提升。

啟示五:加強公眾教育和參與

公眾對判決書不公開的理解和支持至關重要。法院和司法機構應加強公眾教育,解釋不公開的原因和限制,以減少誤解和猜疑。此外,可以透過公開諮詢或公民參與機制,讓公眾對判決書公開政策提供意見。這不僅增強了政策的合法性,也促進了司法與社會的對話。

啟示六:利用科技創新改善公開實踐

科技發展為判決書公開提供了新工具。例如,人工智慧可以用於自動匿名化判決書中的個人資訊,提高效率和準確性。區塊鏈技術可以確保判決書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法院應投資於這些技術,以實現更安全、高效的公開實踐。同時,需要注意科技應用的倫理和隱私問題。

建議總結

基於以上啟示,本文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1. 立法改革:修訂相關法律,明確判決書不公開的標準和程序,並強化問責機制。
  2. 司法培訓:為法官和法院人員提供培訓,提高他們在處理不公開案件時的能力和敏感度。
  3. 技術投資:開發和部署匿名化及數據管理工具,以支持部分公開實踐。
  4. 公眾參與:建立常態化的公眾諮詢機制,讓社會各界參與判決書公開政策的制定。
  5. 國際交流: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借鑒其他法域的經驗,並貢獻台灣的實踐。

透過這些措施,我們可以期待一個更平衡、透明和公正的司法體系,其中判決書的公開與不公開都能得到合理處理。

結論:邁向更平衡的司法透明

判決書不公開是一個複雜而多面的議題,它涉及法律、社會和倫理的多重考量。透過案例研究,我們看到不公開實踐在保護隱私、國家安全、商業利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這種實踐也可能削弱司法透明,影響公眾信任和法律發展。因此,關鍵在於找到公開與不公開之間的適當平衡。

本文從法律框架、案例研究、類型分析、影響爭議、國際比較和啟示建議等多個角度,深入探討了判決書不公開的現象。我們發現,沒有一種一刀切的解決方案;每個法域都需要根據自身情況,發展適合的政策。然而,核心原則是確保不公開決策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問責性。

未來,隨著科技發展和社會變遷,判決書公開的實踐將持續演進。我們應當擁抱創新,同時堅守法治價值,以實現司法透明與其他利益的協調。透過持續的對話和改革,我們可以建立一個更公正、更透明的司法體系,讓判決書不僅是法律的記錄,也是社會進步的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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