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不少民眾赫然發現,自己明明獲得不起訴處分,案件也沒有進到法院,卻在網路搜尋引擎輸入自己姓名時,跳出「不起訴處分書」的查詢結果,甚至清楚看到姓名、住址、職業等個人資料。這種「不起訴書也上網」的現象,讓許多人備感困擾,擔心名譽受損、工作受影響,甚至引發家庭紛爭。其實,法律上對於檢察書類公開有一套去識別化的規範,若發現自己的姓名未被隱匿,或是有其他個資外洩的情形,是可以向地檢署聲請更正、隱匿或移除的。
以下本文將以實務角度,詳細說明不起訴處分書上網公開的法律依據、哪些資料應予隱匿、聲請隱匿姓名的具體步驟、書狀範例、常見問答,以及後續救濟方式。讀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情況,選擇適合的處理路徑。
目錄
- 1 一、先厘清:不起訴處分書不是「判決書」
- 2 二、不起訴處分書為什麼要上網公開?
- 3 三、公開依據與應去識別化原則
- 4 四、哪些個人資料依法應隱匿?
- 5 五、發現姓名未隱匿時,你有權聲請更正
- 6 六、聲請隱匿姓名的法律依據整理
- 7 七、誰可以聲請?聲請對象與管轄機關
- 8 八、聲請前準備:證據與理由
- 9 九、聲請狀撰寫與遞狀方式(含範例)
- 10 十、地檢署審查流程與可能結果
- 11 十一、若地檢署拒絕或拖延,後續救濟
- 12 十二、Google與網路備份的移除問題
- 13 十三、特別案件類型的特殊保護
- 14 十四、常見問答FAQ
- 14.1 Q1:不起訴處分書一定都會上網公開嗎?
- 14.2 Q2:不起訴處分書上網後,我可以要求完全刪除整份書類嗎?
- 14.3 Q3:聲請隱匿姓名需要費用嗎?
- 14.4 Q4:聲請後多久會處理?
- 14.5 Q5:如果不起訴處分書已經上網很久了,還可以聲請嗎?
- 14.6 Q6:被告、告訴人、證人都可以聲請嗎?
- 14.7 Q7:聲請隱匿後,我的名字還會出現在法院裁判書嗎?
- 14.8 Q8:地檢署已經隱匿了,但Google還搜尋得到,怎麼辦?
- 14.9 Q9: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 14.10 Q10:不起訴處分書上的姓名已經被媒體報導,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 14.11 Q11:聲請時要不要附不起訴處分書?
- 14.12 Q12:若聲請後地檢署重新上傳,但其他網站已備份,怎麼辦?
- 15 十五、實務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16 結語
- 17 作者簡介
一、先厘清:不起訴處分書不是「判決書」
很多人習慣把檢察官作成的不起訴處分書稱為「不起訴判決書」,這其實是常見的誤解。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只有法院才能作成「判決」,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決定,稱為「處分」。因此,當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具備其他法定事由時,會作成「不起訴處分書」;如果檢察官認為雖然有犯罪嫌疑,但基於刑事政策考量暫不追訴,則可能作成「緩起訴處分書」。
不起訴處分書的法律性質,是檢察官終結偵查的一種書面決定,並非法院的無罪判決。當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時,可以依法聲請再議;如果再議被駁回,過去可以聲請交付審判,目前修法後則改為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但無論如何,不起訴處分書本身並不等於「無罪判決」,因為它根本沒有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這篇文章所討論的「不起訴處分書上網」,指的是法務部「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所公開的書類,不是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裡的判決書。兩者的公開依據、主管機關、隱匿個資的規範不盡相同,處理方式也有差異。因此,聲請隱匿姓名之前,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看到的是「檢察書類」還是「法院裁判書」,才不會找錯機關。
不起訴處分書的種類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起訴處分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 種類 | 法律依據 | 主要事由 |
|---|---|---|
| 絕對不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 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完成、大赦、告訴乃論未告訴或撤回告訴、被告死亡、法院對於該案無審判權、行為不罰、犯罪嫌疑不足等 |
| 相對不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 |
| 緩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
| 職權不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 又稱微罪不起訴,針對輕微案件 |
這些不起訴處分書,除了少數依法不得公開者外,原則上都會上傳到「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因此,不論你是被告、告訴人、被害人,甚至是證人,只要你的個人資料出現在不起訴處分書中,都有可能被公開查閱。
二、不起訴處分書為什麼要上網公開?
檢察書類公開,是台灣司法透明化的重要一環。過去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除了送達當事人之外,一般人難以查閱,外界難以監督檢察官的偵查品質,也容易產生「暗箱作業」的質疑。為了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法務部參考法院裁判書公開的制度,建置了「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自2018年起陸續公開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職權不起訴處分書等書類。
公開檢察書類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 監督檢察官行使職權:讓外界可以檢視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是否充分、有無濫權或草率結案。
- 促進法律研究與教育:法律學者、學生、實務工作者可以透過公開書類研究法律見解與實務趨勢。
- 增進司法透明與課責:讓人民了解檢察官的偵查作為與法律適用,提高司法信任度。
- 防止濫訴與以刑逼民:公開不起訴處分書可以讓社會大眾檢驗告訴人是否濫用刑事程序,同時也讓被不起訴人獲得澄清機會。
不過,司法透明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必須取得平衡。檢察書類公開不等於「全部公開」,也不等於「原始檔案直接上網」。法務部在公開之前,依法必須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將當事人、告訴人、被害人、證人、辯護人等個人資料加以隱匿。實務上,公開版本的書類通常會以「甲○○」「乙○○」或「被告」「告訴人」等代號取代真實姓名,也會遮蔽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等可識別資訊。
既然如此,為什麼還會發生姓名未隱匿的情形?可能的原因包括:承辦人員漏未隱匿、系統批次處理時程式判斷錯誤、書類內容在敘述事實時重複出現姓名、第三人轉載時未沿用去識別化版本,或是某些案件的隱匿標準較為寬鬆等。此外,由於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的資料量龐大,少數案件可能因技術或人為疏失而導致個資外洩,這正是當事人可以聲請更正、隱匿的原因。
三、公開依據與應去識別化原則
檢察書類公開的法律依據,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理解: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法令、預算、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等資訊。檢察機關屬於政府機關,其作成的不起訴處分書涉及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法務部因此將之列為主動公開的範圍。但同法第18條也規定,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等資訊,如公開有侵害之虞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因此,公開書類必須去識別化,避免揭露特定個人。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是處理個人資料的核心法律。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必須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律規定。檢察書類公開涉及個人資料的利用,必須遵守個資法第16條、第17條等規定,並應採取去識別化或其他適當安全措施。個資法第2條將「個人資料」定義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不起訴處分書中如果出現被告、告訴人、被害人、證人等姓名及相關資料,就屬於個人資料,公開時應予保護。
(三)檢察書類公開作業規範
法務部訂有「檢察書類公開作業要點」或類似名稱的行政規則,作為各級檢察署執行書類公開的依據。依該作業規範,公開書類應將以下資料隱匿或去識別化:
- 被告、告訴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等之姓名,改以代號或稱謂代替。
-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住居所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
- 車牌號碼、金融帳戶、信用卡號、保險單號碼、地號、建號等。
- 就讀學校、工作機關、職業場所、家庭成員姓名等可識別資訊。
-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
此外,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證人保護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特別法規定的案件,其書類應不予公開,或應採取更嚴格的隱匿措施。例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身份依法不得揭露,兒少案件當事人身份亦不得揭露。
(四)法院組織法第83條的參照
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裁判書之公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護,並依其他法令辦理。雖然檢察書類不直接適用法院組織法,但其去識別化的精神相同。法院裁判書公開時,同樣會將當事人姓名改為代號,遮蔽住址、身分證字號等。因此,當不起訴處分書公開版本出現真實姓名時,明顯違反上開規範意旨,當事人當然可以請求更正。
四、哪些個人資料依法應隱匿?
了解公開原則之後,更具體的問題是:到底哪些個人資料應該被隱匿?依前述作業規範及個資法規定,可以歸納如下:
應隱匿的個人資料清單
- 姓名:被告、告訴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關係人等。通常改為「甲○○」「乙○○」或「被告」「告訴人」「被害人」。
- 出生年月日:完整或部分隱匿,例如僅顯示「民國70年生」或不顯示。
- 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駕照號碼。
- 住居所地址:包括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工作地址。
- 聯絡方式:電話號碼、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件信箱、LINE ID、社群帳號。
- 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
- 金融帳戶:銀行帳號、郵局帳號、證券帳戶、信用卡號。
- 保險單號碼、保單資料。
- 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 就讀學校、工作單位、職業場所、職稱。
- 家庭成員姓名、親屬關係、婚姻狀況。
- 病歷、醫療資料、健康檢查、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
-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訊,例如特殊疾病、特殊經歷、社會活動等。
案例說明
舉例來說,某不起訴處分書原本記載:「被告王小明,民國70年1月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住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100號,任職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公開版本依法應改為:「被告甲○○,民國70年生,住臺北市,任職於科技公司……」,使一般人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告的真實身份。如果公開版本仍然顯示「王小明」甚至完整地址、公司名稱,就屬於應隱匿而未隱匿,當事人得聲請更正。
特別注意:姓名以外的間接識別資訊
有時即使姓名被改為「甲○○」,但書類中出現的其他資訊仍可能讓人拼湊出特定個人。例如某案件事實提到「被告為臺北市某國立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於109年間發表某特定論文」,雖然姓名已隱匿,但熟悉該領域的人仍可識別。此種「間接識別」的資訊,依個資法也應一併隱匿或調整敘述方式。實務上,地檢署在去識別化時,會盡量將可能辨識個人身份的細節刪除或改寫,但難免有疏漏。若你發現書類內容雖無真實姓名,但仍可透過其他資訊辨識出自己,也可以聲請進一步隱匿。
五、發現姓名未隱匿時,你有權聲請更正
很多人以為不起訴處分書一旦上網公開,就無法更改,只能自認倒楣。其實不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有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不起訴處分書公開版本中的個人資料,屬於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的行為,當事人自然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具體來說,當你發現公開版本的不起訴處分書中,自己的姓名、住址、電話等個資未被隱匿,或隱匿不完全,你可以:
- 請求更正:要求地檢署將公開版本中的個人資料更正為去識別化後的內容。
- 請求停止利用:要求地檢署停止公開或提供含有該個人資料的書類。
- 請求刪除:要求地檢署刪除公開版本中的個人資料,或將整份書類下架。
不過,要注意的是,個資法上的請求並非毫無限制。公務機關如果依法有保存、利用該個人資料的必要,或該個人資料的公開具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則可能無法完全刪除。但就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而言,其公開目的在於司法透明與監督,去識別化後仍可達成該目的,因此通常沒有必要公開真實姓名。因此,請求隱匿姓名的成功率相對較高。
聲請的性質
聲請隱匿姓名,在法律上可以定性為「行使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地檢署收到聲請後,應依個資法第11條規定辦理。個資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第3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由此可知,當公開版本中之個資違反去識別化規定時,地檢署有義務更正或刪除。
六、聲請隱匿姓名的法律依據整理
為了讓讀者更清楚,以下整理聲請隱匿姓名常用的法律依據,並以表格呈現:
| 法律依據 | 條文內容摘要 | 適用說明 |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有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停止處理利用、刪除等權利 | 聲請隱匿姓名的基本權利依據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 | 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更正或補充;違法蒐集處理利用者,應刪除或停止利用 | 地檢署有更正、刪除義務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 檢察書類公開應符合法定職務與特定目的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 | 公務機關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去識別化屬適當安全措施 |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 |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 | 涉及隱私之個資得不予公開 |
| 檢察書類公開作業要點 | 公開書類應隱匿當事人、告訴人、被害人、證人等個人資料 | 具體操作規範 |
| 法院組織法第83條(法理參照) | 裁判書公開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 | 法理相通,可資參照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身份不得揭露 | 特別保護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 兒少事件當事人身份不得揭露 | 特別保護 |
| 證人保護法第11條 | 受保護證人之身份資料不得揭露 | 特別保護 |
除了上述法律,聲請人也可以援引憲法第22條隱私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等意旨,強化論述基礎。不過,一般聲請狀只需引用個資法第3條、第11條及檢察書類公開作業要點即可,不需過度堆砌法條。
七、誰可以聲請?聲請對象與管轄機關
誰可以聲請?
只要是個人資料被記載於不起訴處分書公開版本中的當事人,都可以聲請隱匿。常見的聲請人包括:
- 被告:不起訴處分書的當事人,姓名、年籍等資料若未隱匿,影響最大。
- 告訴人:告訴人姓名、住址等通常也會出現在書類中,公開後可能影響隱私或安全。
- 被害人:被害人身分在部分案件中有特別保護,公開後可能造成二次傷害。
- 證人:證人雖非當事人,但其證詞、姓名、住址等也可能被記載,公開後可能遭到報復或騷擾。
- 鑑定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這些人的個人資料也可能被記載。
- 被指認的第三人:如果書類中提到某第三人,而該第三人並非案件當事人,但其姓名、資料被揭露,也可以聲請。
聲請人不限於被告。實務上,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隱匿姓名的情形也不少,尤其在一些敏感性案件(如妨害名譽、妨害性自主、家庭暴力、兒少案件)中,被害人通常不希望自己的身份被公開。因此,只要你是書類中被記載個人資料的當事人,就有權聲請。
向誰聲請?
不起訴處分書是由原承辦地檢署所作成並上傳公開,因此聲請對象應為該地檢署。例如案件是臺北地檢署承辦,就向臺北地檢署聲請;如果是新北地檢署,就向新北地檢署聲請。不要向法務部或法院聲請,因為他們不是書類公開的權責機關。
地檢署內部負責書類公開業務的單位,通常是文書科、資料科、紀錄科或書記官長室。實務上建議先撥打該地檢署總機,轉接至承辦書類公開業務的科室,詢問聲請方式與所需文件。有些地檢署會要求將聲請狀寄到特定地址或交由收文處收件,再分案處理。
管轄機關彙整
| 書類類型 | 公開系統 | 主管機關 | 聲請對象 |
|---|---|---|---|
| 不起訴處分書 | 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 | 法務部 | 原承辦地檢署 |
| 緩起訴處分書 | 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 | 法務部 | 原承辦地檢署 |
| 法院裁判書 |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 司法院 | 原承辦法院 |
不要搞混「地檢署」與「法院」。若是法院判決書,聲請對象是該管法院,不是地檢署。
八、聲請前準備:證據與理由
聲請隱匿姓名並非只是寫一張狀子寄出去那麼簡單。為了讓地檢署能迅速、正確地處理,聲請前應做好以下準備:
(一)保存證據
- 截圖存證:將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中顯示你姓名、住址等個資的頁面截圖,包括網址、查詢日期、書類案號、完整畫面。截圖時最好能顯示網址列,證明是從官方系統取得。
- 下載PDF檔案:如果系統提供書類下載功能,應下載原始PDF檔保存,作為證據。
- Google搜尋結果:如果搜尋引擎可以搜尋到,也應截圖,記錄搜尋關鍵字與排名位置。
- 其他網站轉載:若書類被其他網站、部落格、新聞媒體轉載,也應一併截圖存證,因為後續可能需要分別請求移除。
(二)準備必要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聲請人若為自然人,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為公司或法人,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影本。主要是證明聲請人確實是個人資料當事人。
- 不起訴處分書影本或案號:如果不方便附完整書類,至少提供案號(例如「109年度偵字第12345號」)、承辦股別、處分日期,以便地檢署查找。
- 委任狀:如果委任律師或他人代為聲請,應附委任狀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整理聲請理由
聲請理由應具體、有說服力。常見的理由包括:
- 隱私權受侵害:公開姓名、住址等資料,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個人生活狀況,侵害憲法保障之隱私權。
- 名譽受損:不起訴處分書之案由可能涉及誹謗、詐欺、侵占等,即使最終不起訴,公開姓名仍可能造成社會負面評價。
- 工作受影響:雇主、客戶、同事若查知曾涉訟,可能影響工作權或業務關係。
- 安全顧慮:案件涉及暴力、組織犯罪、性侵害等,公開身份可能導致報復或騷擾。
- 家庭影響:家庭成員可能因當事人涉訟而受到牽連,例如子女在校受歧視、配偶工作受影響。
- 法律特別保護:案件屬於性侵害、兒少、家暴、證人保護等類型,依法不得揭露身份。
- 個資法與作業要點違反:公開版本未依法去識別化,明顯違反個資法第11條及檢察書類公開作業要點。
書狀中應避免使用情緒性、攻擊性文字,例如「你們地檢署草菅人命」「承辦人瞎了眼」等,這些無助於聲請,反而可能延誤處理。以理性、條理的方式陳述事實與法律依據,才能提高成功率。
九、聲請狀撰寫與遞狀方式(含範例)
聲請狀範例
以下提供一份「聲請隱匿個人資料狀」的參考範本。實際使用時,請依案件情況調整。
聲請隱匿個人資料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聲請人:○○○(姓名)、住○○市○○區○○路○號、電話:○○○
相對機關:臺灣○○地方檢察署
為聲請隱匿不起訴處分書公開版本中之個人資料事:
聲請事項
一、請貴署將○○年度○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於「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公開版本中,聲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地址、聯絡電話及其他足資識別聲請人之個人資料,予以隱匿或去識別化。
二、請貴署函復聲請人處理結果。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之被告(或告訴人、被害人、證人)。該書類經貴署上傳至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後,未依規定隱匿聲請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等個人資料,致一般人得透過網路查詢知悉聲請人涉訟情事,已嚴重侵害聲請人之隱私權與名譽權。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11條規定,個人資料當事人得請求公務機關更正、停止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貴署公開檢察書類,應依「檢察書類公開作業要點」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將當事人、告訴人、被害人、證人等個人資料予以隱匿或去識別化,以保障個人隱私。
三、本案公開版本未依上開規定去識別化,屬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為此,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請求貴署將聲請人之個人資料予以隱匿或去識別化,並函復處理結果。
證據
一、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列印資料乙份(含網址及查詢日期)。
二、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乙份。
三、聲請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此致
臺灣○○地方檢察署
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撰寫注意事項
- 案號務必正確:案號是地檢署查找書類的關鍵,務必填寫正確。如果不確定,可先至系統查詢或查看收到的正本。
- 聲請事項具體明確:列出應隱匿的具體項目,例如姓名、地址、電話等,避免過於籠統。
- 理由引用法條:引用個資法第3條、第11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及作業要點,增強法律依據。
- 附上證據:截圖、書類影本、身分證影本缺一不可。
- 簽名蓋章:聲請狀應由聲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若為委任代理人,應附委任狀。
遞狀方式
- 親自遞送:可至地檢署收文處遞交,當場蓋收文章,保留收據。
- 郵寄雙掛號:寄送至地檢署地址,信封註明「聲請隱匿個人資料狀」,並保留掛號收據。
- 線上遞狀:部分地檢署提供線上聲請或透過「法務部檢察書類公開查詢系統」之申訴管道,可先至該系統或地檢署網站查詢。
- 傳真或電子郵件:部分地檢署可能接受傳真或電子郵件,但為求正式,建議以郵寄或親送為主。
十、地檢署審查流程與可能結果
地檢署收到聲請狀後,通常會先交由收文單位登錄,再分案給原承辦股或負責書類公開業務的科室處理。處理流程大致如下:
審查流程
- 收文登錄:收文處將聲請狀登錄,蓋收文章。
- 分案:交由書類公開業務承辦人或原承辦股。
- 初步審查:承辦人核對聲請人身份、案號是否正確,並調閱原始書類與公開版本。
- 比對個資:檢查公開版本是否確實有未隱匿或隱匿不完全之個人資料。
- 決定:
- 若認有理由,重新製作去識別化版本,上傳系統覆蓋舊版本,並函復聲請人。
- 若認無理由,函復聲請人不予處理,並說明理由。
- 後續追蹤:確認系統已更新,必要時通知其他機關或平台。
可能結果
- 准許隱匿:地檢署重新上傳隱匿後的書類,函復聲請人已辦理。這是最常見的結果,只要確實有漏未隱匿的情形。
- 部分准許:地檢署僅隱匿部分個資,例如姓名已隱匿,但其他間接識別資訊認為無侵害之虞而不處理。
- 駁回聲請:地檢署認為公開版本已依法去識別化,或聲請人非個資當事人,或書類已逾保存期限而下架等,駁回聲請。
- 不予受理:程序不合法,例如未附身份證明、案號錯誤等,通知補正後再處理。
處理時間
處理時間並無統一規定,實務上約需1至4週,視案件複雜度及地檢署業務量而定。若超過一個月未收到回覆,可以電話詢問承辦單位。若案件緊急,例如涉及人身安全,可在聲請狀中載明「有急迫性,請優先處理」,並附上相關證明。
十一、若地檢署拒絕或拖延,後續救濟
如果地檢署拒絕聲請,或遲遲不處理,當事人並非束手無策。以下幾種救濟途徑可以參考:
(一)向高等檢察署聲明異議或陳情
地檢署的直屬上級是高等檢察署。若地檢署拒絕或拖延,可向該管高等檢察署陳情,請求督促地檢署依法處理。書面陳情應附上原聲請狀影本、地檢署回函(如有)、相關證據,說明地檢署未依法辦理的情形。
(二)向法務部陳情
法務部是檢察機關的最高主管機關,也可向法務部陳情,請求行政監督。法務部收到陳情後,通常會函轉地檢署查明並回覆。
(三)個資法民事救濟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不過,提起訴訟較為費時,通常建議先循行政管道處理。
(四)行政訴訟
若地檢署拒絕更正或刪除,當事人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實務上有爭議。部分見解認為,個資法第11條之請求權屬公法上請求權,公務機關拒絕時,可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課予義務訴訟。但也有見解認為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無論如何,若聲請人認為權利受侵害,可先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斷。
(五)監察院陳情
若認為地檢署處理不當,涉及公務員違法失職,亦可向監察院陳情,請求調查。
救濟途徑整理
| 途徑 | 對象 | 性質 | 優點 | 缺點 |
|---|---|---|---|---|
| 陳情 | 高等檢察署 | 行政監督 | 速度快,無需費用 | 無強制力 |
| 陳情 | 法務部 | 行政監督 | 層級高,可督促 | 可能只是函轉 |
| 民事訴訟 | 地方法院 | 司法救濟 | 有確定力 | 費時費力 |
| 行政訴訟 | 行政法院 | 司法救濟 | 可命機關作為 | 法律見解有爭議 |
| 監察院陳情 | 監察院 | 監察權 | 可調查違失 | 處理時間長 |
實務上,多數案件在地檢署階段即可解決,因為只要確實有漏未隱匿,地檢署通常會配合更正。因此,聲請人不必過度悲觀,先以書面聲請,並保留證據,必要時再尋求上級機關協助。
十二、Google與網路備份的移除問題
即使地檢署已經將官方系統中的不起訴處分書隱匿姓名或下架,但網路上可能仍有「備份」存在,例如搜尋引擎的快取、其他網站的轉載、新聞報導、部落格文章等。這些備份不會因為地檢署的更正而自動消失,需要另外處理。
Google搜尋結果移除
Google提供「刪除個人資料」的申請機制,適用於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醫療記錄、非自願性露骨內容等。若搜尋結果中顯示你的姓名、住址等個資,即使原始網頁已移除,快取仍可能存在,你可以向Google提出移除要求。Google收到申請後,會審查是否符合其政策,若符合則會從搜尋結果中移除。
申請Google移除個人資料的步驟:
- 前往Google「刪除個人資料」頁面。
- 選擇「從Google搜尋結果中移除個人資訊」。
- 依指示填寫表單,提供網址、搜尋關鍵字、個人資料類型、說明理由。
- 提交後,Google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處理結果。
其他網站轉載
若不起訴處分書被其他網站、部落格、論壇轉載,應分別向該網站管理者請求刪除。通常可透過網站「聯絡我們」「檢舉」「申訴」等功能提出。若網站拒不刪除,可評估是否依個資法或民法請求除去侵害。
新聞媒體
若新聞媒體報導了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並揭露個人資料,可向該媒體的客服或法務部門請求更正或刪除。媒體若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新聞倫理之虞,也可能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訴。
網頁存檔服務
有些網站專門保存網頁歷史存檔,如「網際網路檔案館」(Internet Archive)的 Wayback Machine。這些存檔也可能包含舊版書類。可向該網站提出移除請求,或申請將頁面設定為不公開。
十三、特別案件類型的特殊保護
某些案件類型因涉及高度敏感性,法律對當事人身份有特別保護規定。若你的案件屬於以下類型,聲請隱匿姓名時應特別引用相關法規,地檢署通常會優先處理,甚至不得公開。
(一)性侵害案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因此,性侵害案件的不起訴處分書,無論是被告還是被害人,其身分均不得公開。若發現公開版本揭露被害人姓名,應立即聲請下架,並可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兒童及少年案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司法機關所製作應予公開之文書,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因此,涉及兒少案件的不起訴處分書,相關當事人(包括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應予隱匿。
(三)家庭暴力案件
家庭暴力防治法雖未明文禁止公開當事人姓名,但基於保護被害人安全,實務上對於家暴案件的檢察書類,通常會採取較嚴格的去識別化措施。若公開版本洩漏被害人住址、工作地點等,可聲請隱匿,並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意旨。
(四)證人保護案件
證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司法機關所製作應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因此,受保護證人之身分不得公開。
(五)組織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法律,對於檢舉人、證人、臥底警察等身分亦有保密規定。若不起訴處分書涉及此類案件,相關人員身分應予隱匿。
特別保護整理
| 案件類型 | 特別法規 | 保護對象 | 主要內容 |
|---|---|---|---|
| 性侵害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 | 被害人 | 不得揭露身分 |
| 兒少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 兒童及少年 | 不得揭露身分 |
| 家暴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被害人 | 實務上從嚴去識別化 |
| 證人保護 | 證人保護法第11條 | 受保護證人 | 不得揭露身分 |
| 組織犯罪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檢舉人、證人 | 不得揭露身分 |
若你的案件屬於上述類型,聲請狀中應明確引用特別法條,並說明公開版本已違反該法,地檢署應立即下架或更正。
十四、常見問答FAQ
以下整理實務上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幫助讀者快速掌握重點。
Q1:不起訴處分書一定都會上網公開嗎?
不一定。依檢察書類公開作業要點,涉及性侵害、兒少、證人保護、國家機密等案件,原則上不予公開。其他一般案件,若依法去識別化後仍可能揭露特定個人,地檢署也可能不予公開或限制公開。此外,部分舊案可能因系統建置時間因素未上傳。因此,不是每一份不起訴處分書都會上網。
Q2:不起訴處分書上網後,我可以要求完全刪除整份書類嗎?
可以聲請,但能否完全刪除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公開版本已嚴重侵害隱私,且去識別化仍無法避免辨識,地檢署可能同意下架。不過,基於司法透明原則,地檢署通常傾向於以隱匿個資的方式處理,而非整份下架。除非案件涉及特別保護法規,或書類內容極度敏感,否則完全刪除的機率較低。
Q3:聲請隱匿姓名需要費用嗎?
不需要。聲請隱匿個人資料是行使法律上的權利,地檢署不會收取任何費用。如果遇到要求匯款或付費的訊息,應提高警覺,可能是詐騙。
Q4:聲請後多久會處理?
處理時間因案件而異,通常約1至4週。若超過一個月未收到回覆,建議電話詢問地檢署承辦單位。急迫案件可在聲請狀中註明「有急迫性,請優先處理」,並附上相關證明。
Q5:如果不起訴處分書已經上網很久了,還可以聲請嗎?
可以。只要個人資料仍在公開系統中,當事人隨時可以聲請更正或刪除。個資法並未限制聲請的時效。不過,越早聲請越好,因為時間越久,資料擴散範圍越廣,後續處理越困難。
Q6:被告、告訴人、證人都可以聲請嗎?
可以。凡個人資料被記載於不起訴處分書公開版本中的當事人,包括被告、告訴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辯護人等,都可以聲請隱匿自己的個資。聲請人必須證明自己是該個人資料的當事人,通常附身分證影本即可。
Q7:聲請隱匿後,我的名字還會出現在法院裁判書嗎?
不一定。不起訴處分書與法院裁判書是兩個不同的系統。如果案件不起訴後,告訴人聲請再議,最終可能進入法院,法院裁判書是否公開、是否隱匿姓名,依法院組織法及相關規定處理。若不起訴確定,通常不會再有法院裁判書。但若同一事件另有民事、行政訴訟,則另當別論。
Q8:地檢署已經隱匿了,但Google還搜尋得到,怎麼辦?
這是常見的「網路備份」問題。地檢署更正後,搜尋引擎的快取或第三方網站轉載可能仍存在。應向Google提出移除要求,並逐一通知轉載網站刪除。Google的移除申請處理時間約數週,但若符合政策,會從搜尋結果中移除。
Q9: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若地檢署駁回聲請,可先檢視駁回理由。若認為理由不成立,可向高等檢察署或法務部陳情,請求行政監督。也可考慮依個資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地檢署隱匿或刪除。實務上,多數案件在上級機關介入後能獲得妥善處理。
Q10:不起訴處分書上的姓名已經被媒體報導,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評估。若媒體報導揭露了個人資料,且不符合公共利益或新聞報導的合理範圍,可能構成個資法之違反,當事人可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不過,媒體報導是否違法,需視具體情節而定,建議先諮詢律師。
Q11:聲請時要不要附不起訴處分書?
最好附上。附上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可以讓地檢署迅速確認案號及內容,加速處理。如果不方便附上,至少提供案號、股別、處分日期等資訊,並附上查詢系統列印資料。
Q12:若聲請後地檢署重新上傳,但其他網站已備份,怎麼辦?
如前所述,需分別向各網站請求刪除。這是比較麻煩的部分,建議在聲請隱匿的同時,一併檢視網路上是否已有備份,及早處理,避免擴散。
十五、實務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在聲請隱匿姓名的過程中,有幾點實務上的注意事項,可以幫助讀者更順利地完成程序:
(一)不要重複投遞多個機關
有些民眾心急,同時向地檢署、法務部、監察院、媒體投訴,結果反而造成案件分散、處理延誤。建議先向原承辦地檢署提出正式聲請,若未獲回應或遭駁回,再逐級向高檢署、法務部陳情。重複投遞不僅無助於解決問題,還可能讓承辦單位感到困擾。
(二)保留所有文件與回函
聲請狀、掛號收據、地檢署回函、電子郵件等,都應妥善保存。這些文件是後續救濟的重要證據。若地檢署來電要求補件,也應記錄通話時間、承辦人姓名及談話內容。
(三)聲請狀應簡潔有力
聲請狀不需長篇大論,重點在於:
- 表明自己是個人資料當事人。
- 指出公開版本中的何處有個資未隱匿。
- 引用法條說明地檢署的義務。
- 提出具體聲請事項。
過於冗長或情緒化的狀子,反而可能讓承辦人不易掌握重點。
(四)注意個資法上的特種個資
個資法第6條規定,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不起訴處分書若揭露此類特種個資,侵害更為嚴重,聲請時應特別強調,地檢署通常會優先處理。
(五)公眾人物或涉及公共利益案件
如果你是公眾人物,或案件具有高度公共利益(例如涉及重大弊案、公共安全等),地檢署可能認為公開書類具有較高的公共利益,而對隱匿個資持保留態度。此時聲請人應提出具體的隱私侵害風險,例如家庭成員安全、工作受影響等,以爭取隱匿。實務上,公眾人物的姓名仍可能被公開,但住址、電話等通常仍會隱匿。
(六)聲請隱匿不等於刪除原卷宗
聲請隱匿姓名,僅是針對「公開版本」的書類進行去識別化,不影響地檢署內部保存的原始卷宗。原始卷宗中的個人資料,依法仍由地檢署保存,不會因公開版本隱匿而銷毀。
(七)注意後續訴訟程序
如果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聲請再議,案件可能重新偵查或進入法院。在後續程序中,書類公開的隱匿狀態可能因案件發展而改變。建議隨時注意相關書類的公開情況,必要時再次聲請。
(八)律師協助
如果案件複雜,或地檢署拒絕聲請,建議委任律師協助。律師可以協助撰寫法律書狀、分析法律關係、代理救濟程序,提高成功機率。一般來說,單純聲請隱匿姓名的律師費用不高,但若涉及訴訟,費用另計。
結語
不起訴處分書上網公開,是司法透明化的重要進步,但也必須兼顧個人資料保護。法律並非讓當事人無從救濟。當你發現自己的姓名、住址等個資出現在公開書類中,不要慌張,也不要自認倒楣。只要依照本文所述步驟,向原承辦地檢署提出「聲請隱匿個人資料狀」,並附上證據,多數情況都能獲得更正。
重點回顧:
- 先確認是不起訴處分書,不是法院判決書。
- 截圖存證,準備好案號與身分證明。
- 引用個資法第3條、第11條及檢察書類公開作業要點。
- 向原承辦地檢署遞狀聲請。
- 等待回覆,必要時向上級機關陳情或提起救濟。
- 同步處理Google與其他網站的備份。
司法透明與個人隱私之間,不應是零和關係。法律賦予當事人請求隱匿個資的權利,正是為了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或身邊親友遇到類似困擾,請不要猶豫,盡快採取行動。也歡迎將本文分享給需要的人,讓更多人了解自己的權利。
作者簡介
林柏翰(筆名)
現職:臺灣執業律師,專長刑事辯護、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經歷:曾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書記官、多家法律事務所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著作:長期撰寫法律實務文章,專注於刑事程序與個資保護議題,文章散見於各法律媒體與部落格。
聯絡方式:本文僅供法律知識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