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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近日,一則關於「法庭線襲擊傷人案」的新聞,因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而引發了「可否將新聞從網絡上移除」的廣泛討論。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牽涉到新聞自由、公眾知情權、個人聲譽與私隱之間的複雜平衡。本文將從香港的法律框架出發,結合實際操作步驟、常見誤區和真實案例(均作匿名化處理),深入探討在案件和解後,當事人是否有權要求刪除相關報道,以及具體可以怎麼做。
核心問題摘要
在詳細展開之前,先針對「雙方已和解,可否移除新聞」給出直接而扼要的回答:單純的「雙方已和解」這一事實,並不會自動產生要求媒體或搜尋引擎刪除新聞的權利。能否移除,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該新聞是否構成誹謗、是否侵犯私隱、是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當事人能否行使「被遺忘權」或「刪除權」,以及新聞發佈的時間、內容的公共性程度等。和解協議中若包含「不得再公開談論」或「需採取合理步驟移除相關內容」的條款,可作為向第三方提出請求的基礎,但無法強制約束未參與和解的傳媒機構或平台。
以下將從六個層面完整剖析,並提供可直接參考的實用資訊。
一、刑事和解不等於民事名譽權或私隱權的消滅